为深入系统排查液货船舶安全技术状况,严厉查处液货船舶违规设置暗管暗舱等非法改建行为,2024年4月22日至11月1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部署开展国内航行液货船舶检验专项检查活动。按照行动方案要求,近日,福州罗源海事处执法人员联合福州地方船舶检验人员对“鑫**”轮开展液货船舶检验专项检查,发现船舶燃油舱与淡水舱间违规加装连通管路,具有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对“鑫**”轮机舱现场检查船艉毗邻机舱、舵机舱位置左舷设置一个燃油舱,右舷设置一个淡水舱,燃油舱(左)、淡水舱(右)呈对称分布,两个舱室之间有装设连通管路及阀件,对照该轮《总布置图》《机舱布置图》和《燃油管系图》,船舶完工图纸并未设置上述舱室的连通管路,遂认定该轮私自非法改装船舶管路,并与船东及福州地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确认。
0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1篇/第2章2.3.1: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应加以维持,使能符合本法规的各项规定,从而保证该船在各方面保持适合于出海航行而不致对船舶及船上人员产生危险。2.3.2:根据本法规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未经同意,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概不应变动。该轮私自在船舶燃油舱与淡水舱间加装连通管路,致使船舶燃油舱与淡水舱直接连通,违反了该法规规定及船图一致性原则。
02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4篇/2-1章2-1.2.2.2(3)淡水管不应通过油舱,油管也不应通过淡水舱。不可避免时,应在油密隧道或套管内通过。其他管子通过燃油舱时, 管壁应加厚,且不应有可拆接头。该轮私自在船舶燃油舱与淡水舱间加装连通管路使船舶燃油舱与淡水舱直接连通,违反了淡水管不应通过油舱,油管也不应通过淡水舱的规定。
在船舶实际运营过程中,燃油舱、淡水舱均需要满足水密舱壁、分舱稳性的要求,但其设置及结构各有不同,燃油舱的布置还需要考虑防火方面的要求,违规加装燃油舱与淡水舱间加装连通管路破坏船舶舱柜布置,影响船体结构和稳性,增加发生火灾和爆炸的风险。针对该轮以上缺陷,海事执法人员和会同船检部门人员要求船方拆除违规加装的连通管系,明确绝不允许使用盲板、截止阀等临时性措施整改,要求船方整改缺陷并向船检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01
液货船舶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须根据船舶证书、图纸资料的内容,核对实船各项技术参数,确认相关设施设备是否齐全,保证船舶符合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船员应通过对舱室布置、管路及船舶结构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看是否存在私自改变舱室布置、加装设置暗管暗舱等现象,私自改变船舶结构、扩容货油箱、柜等情况,做到自查自纠。
02
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法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并对检验质量负责,在开展船舶检验过程中应加大对船舶舱室布置、管路及船舶结构等方面的检验力度,确保船舶图纸合规,船图一致。
03
海事执法人员在日常船舶监管过程中,应加强船舶营运检验检查力度, 核查该类船舶舱室布置是否与图纸、证书一致,以及与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符合性,重点检查船舶是否存在私自改建、加装设置暗管暗舱等非法行为。严厉查处船舶非法改建等行为,及时发现船检质量方面存在的缺陷,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提升航运高质量发展水平。
来源:福州海事局罗源海事处
供稿:周华桥、张恩剑
责编:林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