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送达回执需准确填信息、选对方式、规范留置送达和明确签收要求。法律依据有相关程序规定和法律,确保送达合法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及公安执法程序规范。
一、注意事项
准确填写信息:文书名称、文号等要规范填写,注明送达的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填写受送达人及代收人信息时需准确详细。 选择正确送达方式:首先采取直接送达,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本人不在可交代收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注意邮寄要采用 EMS 专递 。电子送达需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制作《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相关送达信息截图、照片等附卷。 规范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可邀请见证人见证或拍照、同步录音录像等固定过程,注明拒绝签收事由,将文书留其住处,视为送达,但要注意不能将文书张贴在门框上拍照留存这种无效送达方式。 明确签收要求:刑事法律文书送达自然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签字 + 捺指印,其他自然人签字或捺指印或 “个人私章 + 捺印”;单位只需加盖单位公章。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自然人签字或捺指印,单位加盖公章。
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送达法律文书的具体要求,包括不同情形下的送达方式、代收人范围、留置送达程序、电子送达条件以及无法送达时的公告送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同意的可采用传真等方式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送达诉讼文书的一般规则,如送达回证的使用、代收人的条件、留置送达的程序、电子送达的规定以及公告送达的适用情形等,公安行政诉讼实务中多有参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扭送人等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书籍,本文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读者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