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苏05行终117号
案件信息
审理经过
原审查明
在新某路X号有5、6个人把大门口堵住了,影响他们上班。巴城派出所立即出警到达现场,经了解,系新某路X号内多名租户想要驾车进入自己的公司,被新某路X号厂区管理人员拦在大门外,致车辆拥堵在厂门口道路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民警立即警告厂区管理人员打开门杆,保持道路畅通,但厂区管理人员无视警方的警告,厂区管理方潘某萱、韩某博、孙某浩、李某良四人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嫌疑,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四人至昆山市公安局巴城派出所接受询问。
我是昆山某塑胶有限公司,是新某路X号厂里的租户,2018年7月23日7时50分左右我开车想进入厂门,发现厂里伸缩门被铁链锁住了,升降杆子不开把我们挡在了门外,有一个叫潘某萱的自称是新房东,通过法院拍卖买下了新某路X号这些房子,现在要我们交钱,不承认我们之前与老房东签订的合同,我们也互相起诉了,她说:如果你们不交钱的话,这一个月都不让你们人员和货物进出。后来车子进不去,陆陆续续就拥堵了起来,也影响了厂区外正常行驶的车辆,之后我就报警了。他们不承认我们之前和老房东的合同,要我们提供之前的租赁发票,但我们已提供了,我们也相互起诉了,新房东锁住了伸缩门,关上了升降杆子,不让我们租户的车辆进入。新房东现在堵门等措施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我们租户想在法院判决前可以维持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
我是我们单位负责进出大门的车辆登记的,今天上午8点左右我到单位上班,今天门卫我们还有潘晓娟和三个保安,我的工作是维护好门卫栏杆那里的秩序不要乱,我们上班没多久就有汽车要进厂里来,我只是单位的法人代表让我到这里来维护秩序的,进厂的车辆需要提供什么手续我不清楚,只要登记的汽车我们都让进去了,后来一辆白色宝马越野车来了之后不配合登记,开始我们就不让他们进厂,对方就堵在门口不走,后来后面就堵了很多车,一直堵到厂区外面的大路上,大约过了一个小时之后警察来了,警察来了后跟保安说先把栏杆打开让车子进去,把大路让开不要堵着路,当时保安没开门,我在边上也说了“不登记就是不开门”,警官在边上跟我们说了一通后我们还是不开门,就把我们传唤到了巴城派出所。
我是保安,今天早上我、王某新和韩某博三个人当班,这时门口开进来一辆车,我们叫他登记,他不愿意登记,随后我们就没有把门口的栏杆放开,当时姓潘的也在的,她给我们说让我们不要放行,后来对方就报警了,你们警察过来后说把门打开,让车辆通行,姓潘的说没有什么登记就不能放行,你们民警第二次告知我们打开栏杆,姓潘的还是让我们不要打开,随后你们就把我们带所里来了。
今天厂区一个租户要进厂,叫陈某波,我们要求他登记,他不登记也不提供资料,然后他就堵上门,我们要求他挪开,用喇叭请他把车挪走将近40分钟,但他不挪开,后来警察来了,要求开门,我们很配合,叫他登记或者先挪到边上去,他就是不同意,然后警察就把我们带过来了。
我是今年6月20日来上班的,在厂门口做保安,进行车辆登记和放行。昨天下午王律师王某意给我打电话,因为他是我们公司的老板,他给我说今天早上每一部进出厂门的汽车都要登记,还需要提供发票和租赁合同,如果没有提供的就不让进,还有就是不要让以前某毛纺厂四个员工进来,这四个人两个是打扫卫生的,一个是会计,一个是电工。原某毛纺厂现在改名常熟H科技有限公司。这四个人现在在厂区里面一家叫康某电子厂上班,让我堵他们,向他们要在新公司上班的合同。王律师说马上某毛纺厂的官司就要判了,怕他们四个人判输的话跑掉,他给我打完电话后,还给队长王某新打电话说这个事的,昨天晚上王队长就给我和孙某浩安排今天拦车的事情了。
今天早上7点左右,我、王某新、孙某浩三个人就在某毛纺厂上班的,今天早上一辆宝马车进来,我们要登记对方不登记,对方说已经登记八遍了,还天天登记,我说“这是老板的命令,你不登记我不会让你进去的”,随后那个人下车就把车门锁了进去了,当时姓潘的女的也在门口的,她在边上也说让我没人登记没登记的不管,随后有人报警了,后来你们警察来了,你们警察说让我们先把栏杆抬起来,让车子进去,不要堵着门口的,姓潘的说让那个车主提供发票,但是那个人就不登记,所以姓潘的说不把停车杆打开,你们警察就说告知第二次了,结果姓潘的还是不听,然后你们就把我们带回来了。
我叫凌某,现在昆山市公安局巴城派出所工作;2018年7月23日我在处置XX城镇XX号警情时有人阻碍执行公务;那天我接到110指令称在新某路X号有5、6个人把厂门口堵住了,影响他们上班,接警后,我带领辅警3人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巴城镇新某路X号厂门口已经停了有七、八辆车,堵到了公共道路上,影响了公共道路车辆通行安全,经了解,被堵在厂门口的第一辆白色宝马车系陈某波、车牌号码:苏EXXXXX,他说新某路X号的新房东不给他们进去到里面自己的租赁的厂房上班,后来的车也是要进去上班,里面还有卡车要送货出去,都不能通行。
了解情况后,根据先前了解的情况(该处多次报警,就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已在法院打官司),当时判断双方是纠纷警情,就到门卫室让保安先打开栏杆,告知保安孙某浩、韩某博让车先通行,不要影响单位的正常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有什么问题等通行后再商讨,但是告知后保安不配合,称要看到书面申请打报告才可以抬杆,当时有保安的负责人潘某萱拿着手机拍摄视频,李某良也声称需要书面材料才可以打开栏杆,经过3次告知后,他们还是不打开栏杆,我就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口头传唤潘某萱、韩某博、孙某浩、李某良,传唤过程中,他们四人拒不配合,反问我传唤的理由,我又告知他们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他们还是不接受传唤,然后我就告知他们我们将对他们四人实行强制传唤,同时汇报领导,之后他们还是拒不接受传唤,我立即将他们四人强制传唤至我所进行询问。
我来反映新某路X号7月23日的情况,那天早上8时左右,我去新某路X号上班,我开了一辆白色的宝马汽车到了那边门口,我看到杆子是放下来的,我就按了一下喇叭,然后保安就出来了,他问我是哪里的,我说我是润仕信的,对方就不给进,我就把车子停在门口,之后我就下车了,我老公开着车子就在我后面,他看到之后就让我先进去,他说他来处理这个事情,然后我就从小门进去了,之后我就一直在公司里面没有出来,后来发生的事情我不知道。
我来反映2018年7月23日新某路X号对方不配合民警事情;我是昆山某塑胶有限公司,是新某路X号厂里的租户,2018年7月23日8时左右我老婆开着一辆白色宝马(苏EXXXXX),我开一辆北京现代轿车(苏EXXXXX)停在了新澄路门口,因为门口的伸缩门被铁链锁住了,当时新房东潘某萱和保安在门口,我跟她说我要进去,她说因为没给房租所以不让进,提供公司与供应商交易的发票或者交钱给新房东才能进入,她还说“如果你们不交钱的话,这一个月都不让你们人员和货物进出”,就因为这个事情租户与新房东一起在门口僵持着,双方沟通无果,后面的车子堵的越来越多了,就报警了。
很快凌警官就到了,凌警官先让门卫室的保安打开栏杆,让姓韩的保安和另外一个保安打开栏杆让车辆通行,不要影响单位正常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凌警官讲了后,两名保安不配合,还说要看到书面申请打报告才可以抬杆,当时潘某萱拿着手机在拍视频,李某良也在现场说需要书面材料才可以打开栏杆,民警告知了他们3次,他们还是不肯打开栏杆,于是民警就以扰乱单位秩序传唤两名保安,这时潘某萱和李某良不配合并且反问凌警官传唤的理由是什么,凌警官又告知对方先把栏杆打开不要影响单位秩序和交通安全,对方拒不配合,后凌警官对他们实行强制传唤,之后就将他们带至巴城派出所了;以前我们进出是不登记的,我和老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至2019年5月31日,但是今年新某路X号的房东换人了,现在新房东不承认我与老房东签订的合同,所以新房东不承认就不让我们进入;不配合民警的是韩保安、还有一名保安名字不详,还有潘某萱、李某良。
原审法院说明
原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诉称
一、上诉人管理自己拍卖的厂房,尽力以合法手段收集租户合同及证据,未破坏生产经营,未停任何一家公司的电,不存在私力救济的问题。因赵某刚等恶势力恐吓,加之被上诉人违法干涉,最终损害了承租人与上诉人之权益。赵某刚搬走后,配电房恢复由上诉人管理,厂内90%租户均与上诉人协商解决纠纷,此事实直接证实纠纷根源是黑恶势力控制厂房,以停电威胁租户,妨碍上诉人正常诉讼与管理,被上诉人理应履行职责,打击违法行为。
二、上诉人作为司法拍卖的善意购买方,没有任何过错。拍卖过程中的公示,仅是对现状的描述,不能认定买受人同意接受租赁协议的约束。昆山市公安局就租赁纠纷的处理,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本案通过法院判决后,可起到很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三、法院审理租赁合同纠纷的事实,足以证明上诉人行为是理性合法的,被上诉人的行为存在庇护恶势力,妨碍上诉人正常起诉之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借用公安机关权力希望短平快解决纠纷,认定上诉人无事找事,不符合事实。上诉人仅要求接电,保障租户生产。
四、上诉人针对每个单独的违法事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时间地点的事实,分开起诉。违法行为多少,起诉的多少,只能衡量公安机关工作是否有效、是否可化解预防纠纷因素之一,不能成为认定是否滥用诉权的标准。
五、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
六、上诉人的报警是合理正当的,可及时防止次生纠纷产生,被上诉人应当履职。
七、上诉人的起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不保障当事人诉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第三及第四条规定,且与党中央提出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相违背。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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