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考掌中宝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风险防范要点与容错机制

教育   2024-12-18 09:00   安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规办理行政案件,将承担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为提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规范办理行政案件,避免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等规定,梳理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风险防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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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处警风险防范要点

1、报案不接;

2、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3、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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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风险防范要点

1、接报案后不登记不立案、立案后不查处;

2、越权管辖、违法立案、插手经济纠纷;

3、虚报接报案和立案统计数据;

4、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5、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6、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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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风险防范要点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10、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11、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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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处置风险防范要点

1、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2、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3、不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4、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5、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

6、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或者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等索取费用的;

7、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涉案财物损毁、灭失的;

8、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9、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涉案财物损毁、灭失的;

10、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11、对于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涉案财物,以及在涉案财物拍卖、变卖过程中弄虚作假、中饱私囊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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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风险防范要点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4、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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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防范要点

1、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2、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3、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4、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容错机制的内容

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2、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3、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4、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6、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7、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来源/政华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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