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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2024-12-16 21:01   安徽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闽08刑终396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才(曾用名李某发),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长汀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12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月17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才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闽0821刑初3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隆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才1986年10月应征入伍,1992年4月转为志愿兵(专业军士),1999年4月退伍。1999年8月18日,长汀县复退安置领导小组决定安排李某才到县经贸部门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才。1999年9月30日,长汀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李某才到长汀县经贸局报到并安排工作。随后,李某才被安排至长汀县某某厂工作,身份为全民合同工(军龄13年,工资待遇六级副),劳动合同期为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2000年8月,因长汀县某某厂企业改制关闭而下岗。2000年12月开始,李某才领取了两年的失业保险金。

2017年2月起,被告人李某才以“志愿兵身份在复员安置工作时被替换,要求按军队转业干部待遇获得补偿”为由向各级部门信访**,提出诉求:1、按军队转业干部同等待遇。2、按当地平均工资补偿下岗失业后的工资。3、补交下岗失业后的五险一金。4、补发住房公积金。5、归还转业时的编制。6、满55岁给予办理退休。

2017年4月28日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诉求无政策支持。县政府于2017年8月25日复查意见:维持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信访答复。2017年11月2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复核意见:维持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汀政信【2017】11号)。本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终结意见。

2018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才向退役军人事务部网上投诉信访,提出同上诉求,增加健全个人档案诉求。同年12月,长汀县民政局答复,包括退伍档案材料在内的李某才个人档案材料保存于长汀县某某社局再就业中心档案室,其他诉求无政策依据。

2019年以来,河田镇政府给予被告人李某才就业帮扶,先后安置其任河田镇护林员、河道专管员和介绍其到某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2020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才购买动车票欲到北京**,河田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规劝,其向河田镇政府提出需支付个人社保接续补缴经费才同意不去北京**,河田镇政府因此为被告人李某才代缴原则上应由其本人承担的个人社保接续费用38808元。

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才到国家信访局登记**,给河田镇政府施加维稳压力,河田镇政府派人到北京劝返,其向河田镇政府提出需支付个人医保接续补缴经费才同意回长汀,河田镇政府因此为被告人李某才代缴原则上应由其本人承担的个人医保接续费用32825元。

2021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才两次购买车票欲到北京**,后因新冠疫情影响未成行。3月间,被告人李某才多次打电话给河田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元,并向河田镇政府提出120万元“下岗补偿金”的无理要求,并扬言若不答应就到北京**。河田镇政府迫于维稳需要和压力,被迫同意从2021年4月起,每月支付3万元给被告人李某才。期间,因7月、8月河田镇政府未支付“下岗补偿金”,被告人李某才便再次进京**,并于8月18日至23日到国家信访局登记**6次,给河田镇政府施加维稳压力,直到河田镇政府答应继续每月支付3万元“下岗补偿金”的要求才返回长汀。从2021年4月起至2022年10月,河田镇政府共支付被告人李某才“下岗补偿金”共计51万元。

2021年8月份,因河田镇政府未支付7月份的“下岗补偿金”,被告人李某才便到北京**,河田镇工作人员到北京劝返,被告人李某才以滞留北京进行非正常**为要挟,向河田镇工作人员索要报销车费、住宿费等2500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才多次购买动车票欲到北京**,河田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规劝,其以报销车票才同意不去北京**为由,多次向河田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退票补偿款共计1302元。

河田镇政府工作人员为劝返李某才支出差旅费用18936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长汀县公安局于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才涉嫌犯罪后于2022年6月22日受案登记,并于2022年7月4日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李某才于2022年12月10日被抓获归案,2022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18日被逮捕,已满刑事责任年龄及本案前无犯罪经历记录的情况。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知(闽汀复函【99】第19号)、退伍军人安排工作介绍信(【99】闽汀退安字第94号)、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实:李某才1986年10月应征入伍,1992年4月转为志愿兵(专业军士),1999年4月退伍。1999年8月18日,长汀县复退安置领导小组决定安排李某才到县经贸部门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才。1999年9月30日,长汀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李某才到长汀县经贸局报到并安排工作。随后,李某才被安排至长汀县某某厂工作,身份为全民合同工,劳动合同期为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2000年8月,因长汀县某某厂企业改制关闭而下岗。2000年12月开始,李某才领取了两年的失业保险金。

4、接受证据清单、劳动合同、银行业务凭证等,证实:2019年10月、11月向河道专管员工发放工资的发放册,李某才共计领取4100元。

李某才与某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自2020年9月开始至2022年5月共发放其工资26107.5元。

5、收条、报销册、社保接续缴费通知,证明:2020年12月,河田镇政府为被告人李某才支付“用于社保接续缴费”38808元;2021年3月,河田镇政府为被告人李某才支付“用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接续个人应缴部分费用”32825元。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信访登记表,证实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才信访情况及2017年11月2日龙岩市政府作出终结性复核意见后仍继续**的情况:

(1)信访程序终结前

①被告人李某才于2017年2月15日向长汀信访局信访、2017年2月21日向福建省信访局信访、2017年3月13日向龙岩市信访局信访,信访诉求:1、按军队转业干部同等待遇。2、按当地平均工资补偿下岗失业后的工资。3、补交下岗失业后的五险一金。4、补发住房公积金。5、归还转业时的编制。6、满55岁给予办理退休。(长汀信来访【2017】26号)(闽信来信【2017】2348号)(岩信来信【2017】155号)

②2017年4月28日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转件后答复:诉求无政策支持。(汀人社信【2017】12号)

③2017年5月25日李某才向长汀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长汀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5日复查意见:维持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信访答复。(汀政信【2017】11号)

④2017年7月14日,李某才向国家信访局重复信访。2017年7月31日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转件后答复系重复信访不再受理。(汀人社信【2017】27号)

⑤被告人李某才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017年11月2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复核意见:维持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汀政信【2017】11号)。本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终结意见。(龙政信复【2017】42号)

(2)信访程序终结后

①2018年9月2日,李某才向退役军人事务部信访,提出与之前同样诉求,另增加健全个人档案的诉求。(退役军人网诉【2018】31号)

②2018年12月17日长汀县民政局接转件后答复,信访诉求无政策依据;信访人李某才的个人档案在县某某厂改制关闭后,存放在县某某社局再就业中心档案室,李某才个人退伍档案中的材料均保存在其中。(汀民信复【2018】91号)

③2021年1月7日,李某才到国家信访局信访,提出重复诉求。(国信来访【2021】86号)

2021年3月21日长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转件答复:同汀民信【2018】91号答复意见。(汀退役军人事务局【2021】2号)

④2021年8月17日,李某才到国家信访局**,反映要求:同2018年9月2日诉求。(国信来访【2021】3148号)

⑤(国信来访【2021】3164号)2021年8月18日,李某才到国家信访局信访,提出重复诉求。

⑥2021年8月19日,李某才到国家信访局**,提出重复诉求。(国信来访【2021】3190号)

⑦2021年8月19日李某才向国家信访局信访,提出重复诉求。(国信网诉【2021】30006号)

⑧2021年8月20日,李某才到国家信访局**,提出重复诉求。(国信来访【2021】3213号)

⑨2021年8月23日,李某才到国家信访局**,提出重复诉求。(国信来访【2021】3238号)

⑩2021年8月25日,李某才到国家信访局**,提出重复诉求。(国信来访【2021】3279号)

7、被告人李某才供述与辩解,证实:有关**情况供述:

2016年之后,我通过微信加了战友的微信之后,知道一个1983年的16号文件,里面有相关政策符合我提出的诉求。

我每次去**相关部门都有答复我,说我的诉求是不合理的,没有政策依据。这些答复都没有解决我的诉求,我对这些答复不满意。我就想一直通过信访来满足我的诉求:

2016年年底开始我有写**材料寄到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市信访局,还到过长汀县信访局**交材料。

2017年10月15日,我同胡某波等四人购买从长汀南到北京的动车票,后面有人来劝返我们,就没有去了。

2017年10月20日,因为等了几天都没有解决诉求,我就独自驾车到动车站买去北京的票,后面河田镇政府的人来劝返,我就取消购票了。

2018年8月,我和长汀的退役军人胡某波、赖某记到厦门和厦门市的退役军人聚会,聚会的有来自福建各地的退役军人,连城的邓某根也去了,我们聚会主要是交流经验普及政策。

2018年10月、11月去了福建省政府门口、民政厅集体**,去**主要是要求确认转业志愿兵身份,这两次长汀我邀了5、6退役军人(胡某波和赖某记),其他的名字我忘了。

2018年12月初,我一个人去漳州市南靖县跟南靖的退役军人聚会,聚会是讨论怎么样去**找全档案材料和确认身份,后面我当天回长汀。

2019年我有在“微博”和“微信群”发表了一些言论,言论的主要内容:讲我们个人权益被政府和公安机关打压。2020年陆续有一些一起**的各地退役军人到我家里玩,主要讲我们各自**达到什么情况,政府有没有解决的方案。

2019年1月河田镇政府聘用我为林业站扑火队员和河长办河道巡查专员,在2020年10月,又介绍我到某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班,这些都不是我想要的,我想要的是帮我恢复行政编制待遇,年满55周岁按干部待遇办理退休手续,我想靠**去解决我的诉求。

2020年8月、12月,我有购买长汀南到北京的动车票,我买票去北京是让政府知道,我买了票了以后政府的人就会来找我,我就会要政府帮我解决问题,政府的人答应后,我就会退票,主要是想通过去北京信访的形式让政府重视我。

2021年1月4日,我和妻子俞某香一起乘坐火车到北京,到北京我妻子俞某香去**转了一圈,我就先买票让她回长汀,我自己留在北京到国家信访局打卡送材料,后面还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送材料,河田镇副书记李某元、下街村支部书记丘某平也到北京来劝我回长汀,但是我们没有见面,都是电话联系,因为疫情我就自己回长汀。回长汀后镇里的书记找我谈,谈解决方案,因为我在2018年的时候公安局是领导叫我不要带头去**,答应我四个条件(1.帮我儿子找个工作;2.帮我安排一个工作;3.我可以养猪,一年出200头生猪;4.给我找一个宅基地)

在2021年4月份的时候,河田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就劝我不要去**,然后跟我商谈这个事情,当时河田镇的赖某生书记说在他河田在任期间不要再去**了,问我有什么要求,我就说按2019年的平均工资(每年六万元左右),补偿二十年,共计一百二十多万,最后我们谈到一百万。因为河田镇政府一次性给不了这么多,我就提出每个月都要给我三万元,没有期限,河田镇政府给我三个月的三万元后,在2021年7月份的时候没有再给我三万元,我就在2021年8月到北京**,到了北京之后,我连续到信访局登记了两天。我信访之后,河田镇政府感到了压力,李某元就联系我,叫我暂时不要去登记了,他会和蔡书记谈一下,给我解决,当时说了一天内会给我解决,当时一天过了之后,没有给我解决,我就又去信访局连续登记了四天。然后李某元打电话给我,让我回来,我提出要求,要给我120万元,李某元说好,回来谈。我回来谈了之后,河田镇政府答应我每个月会继续给我三万元。之后我就没有再去**了。

有关河田镇政府给钱的具体情况供述:

我从2016年开始去省里、北京等地**,要求解决我的问题,河田镇政府为了不让**,就答应每个月给我3万元,从2021年4月份开始就有给我3万元,连续拿了3个月(4、5、6月份三个月),当年的7月和8月没给我,我就在8月份去了北京国家信访局打卡6次,从9月份开始就又给我钱了。这些钱都是拿现金给我的,基本都是李某元送到我家里,有时候李某元没空就叫我去镇政府找他拿。我之前是跟河田镇政府讲好是每个月15号给我钱,但是李某元基本都没按时给,就推到每个月月底拿,但是李某元还是经常没按时给,我就会跟李某元讲,要是不给就不要给了,李某元就说会给,拖欠几天再给我。2021年4月份至6月份,赖某生书记没说要写收条,后面蔡书记上任后就要求写收条,李某元就会写好收条,我在收条上签字。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文件,我当多少年兵,就补交多少年的医保和社保,其中我个人医保和社保一共需要补交7.18万元,河田镇政府直接帮我把钱交到了医保社保那里。这个两笔钱,我也都有写收条,我记得医保是32,000多元,社保是38,000多元。

2020年12月份,县里到河田调研,发现河田散养猪污染环境,就下了文件要清理散养的生猪。河田镇政府就把我养的猪报上去了,后面河田镇政府的叫我把猪处理掉,不要养了,我就说我的猪都还小,会有损失,他们就问我有多少损失,我说损失有五千左右元,李某元到了我家跟我谈,后面谈到了4700多元,这个钱是李某元在我家通过微信转给我的。

2021年8月份,我去北京**,河田镇政府的李某元打电话给我,劝我回来。我回家以后,李某元去我家找我,劝我不要去**了,我跟李某元说要补一点我去北京信访的差旅费给我,李某元就答应了,他说补两千多给我,我说可以,然后李某元就在我家当场通过微信转了2000多元给我。

8、证人证言

(1)李某元(时任河田镇党委副书记兼政法委员)证言,证实:李某才退伍后,1999年9月长汀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办安置李某才到长汀县某某厂工作。当时李某才过去报到后就没有再去上班,自己在外面帮人开货车跑运输。该厂是在2000年开始改制,于2000年8月与李某才协议解除合同,当时李某才还领取了下岗补助金3000多元。当时李某才帮人开货车跑运输每月收入较高,某某厂里每月工资200多元高,后面因为李某才开车发生事故,李某才就在家里养殖,直到2016年因为国家提出要关爱退役军人,后面李某才就提出说退役后没有去上过班,没有得到安置,所以想通过**提出要求。开始去**时提出三点要求:1、要求再就业,恢复全民所有固定身份和行政编制待遇,补发从下岗至今的“五险一金”及每月生活补助;2、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补发住房补贴等;3、年满60周岁按干部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河田镇党委政府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信访局共同会商,根据现行的有关退役军人转业安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李某才本人退役安置安排,一致认定李某才提出的无理诉求政府没办法给他落实。然后,李某才串联其他退役军人到市、省、北京集访,后又自己独自前往北京**。

从2016年至今越级**到市、省、北京应该有十几次。李某才每次要越级**时会先动车票,而且一般会提前两三天购买,目的是留一、二天时间让当地政府去找他谈。如果满足了他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暂时给了他一些小甜头,他就会将动车票给我们,让我们给他报销动车票后不再去**,偶尔也会说给我们工作人员一点面子不去**了,但每次都要我们给他报销动车票。我自己经手给他报销的就有将近十次。

2020年12月答应给4万,实际给了38,808元,这笔钱是社保接续自付补缴经费。

2021年1月16日李某才买了动车票到北京**,并到国家信访局**,也是提出之前提的关于解决重新安置及赔偿的问题,当时政府工作人员将李某才从北京劝返回来,政府答应帮助解决李某才医保退休事宜,1月26日从北京回到河田,到河田后镇政府安排我分两次拿现金给李某才,一次2万元,一次12800元,这两笔是答应补偿给李某才满足其60岁医保退休政策需自行缴纳的费用。2021年8月份,他到北京后我们劝返回来以后,他又提出来他在北京待了七天,要我们补偿他路费和住宿费,我们又只好给他报销了2500元。

2021年2月21日李某才又购买当月24日到北京动车票,当时因为疫情影响,李某才就没有去北京,自己又回到家中。到去年3月,李某才多次打电话给我说:他要去北京**,我接到他的电话后找李某才,要求他不要去北京,李某才提出要政府主官和他见面,具体协商解决其诉求问题,并明确表示不解决就一定要去北京**。政府为了做好稳控工作,由时任赖某生书记和我两个找李某才商谈,要求其不得再越级**,李某才知道自己提出的诉求政府没有办法满足后,提出要求以货币补偿,一次性补偿一百多万,政府无法满足,李某才提出每月月底以现金的方式给其3万元,从2021年4月到6月共给了三个月,这三个月李某才不肯签字,所以没有收条。

2021年7月底,因为建党100周年庆礼结束了,我们就没有拿钱给李某才。8月15日,李某才又买票去北京了,我到李某才家里去劝说李某才叫他不要去北京,后李某才就在8月17日到了北京,从8月18日至8月23日前后到国家信访局登记**6次,也是要求政府答应他提出的要求,政府不答应他的要求,他就留在北京工作,并每天去北京信访局登记。迫于压力,从2021年9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他3万元,但要求李某才签字确认。

(2)证人蔡某伟(时任河田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

李某才觉得他的志愿兵身份在复员安置时被替换,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觉得有人替换了他的身份,所以就一直**。当时镇政府迫于李某才的信访压力,只能答应李某才每月给3万元的要求,按李某才要求每月月底前以现金的方式将现金3万元给他。从去年(2021年)四月份开始到六月共给了三个月,每月三万元,共计九万元。

2021年7月份,我知道镇政府要给李某才每个月三万元的时候,觉得李某才这是无理的要求,就不让镇政府再给李某才每个月三万元。所以李某才没收到2021年7月份的三万元之后,于2021年8月份,李某才就持续到国家信访局打卡**。我就于2021年9月6日去找李某才,但是李某才就一直表示要党委政府给他每个月三万元,他才不会去**,不然他就会一直到北京**。为了不让李某才到北京**,给镇政府增加维稳压力,镇政府就答应了李某才的要求,每个月给他三万元。而且还根据李某才前后写了十张收条和报销册一张,给他报销车票、住宿费用。

(3)证人赖某生(时任河田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

李某才于2016年开始陆续到龙岩市信访办、福建省民政厅、国家信访局越级**,2021年3月份,李某才提出若其诉求没法满足,就要求一次性补偿一百多万,赖某生拒绝后,李某才要求每个月3万元,迫于维稳压力,河田镇政府答应其每个月3万元,至赖某生调任前,共给李某才共9万元。

(4)证人曹某能(时任河田镇副镇长)的证言,证实:2016年或2017年期间李某才想要去北京**,曹某能与其沟通做劝返工作。

(5)证人刘某荣(时任河田镇党委副书记)的证言,证实:

李某才2017年至今越级到北京、福州等地**五六次,并提出诉求,经长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现场会商认定其诉求均不合理,河田镇工作人员与李某才进行解释,但李某才表示如果不予解决,就会继续**来给政府施加压力。

(6)证人林某(时任河田镇统战委员、武某部长,负责统战、武某,分管水利、环保,包河田镇下街片)的证言,证实: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才去厦门、福州**共三次,林某与丘某平等人两次至福州劝返李某才,镇政府安排李某才到河田林业站做护林员、到河长办做河道专管员,李某才于2019年9月开始做河田镇河长办做河道专管员,2020年1月份辞职,每个月基础工资1800元每个月,镇政府另帮其儿子解决就业问题。

(7)证人曹某荣(时任河田林业站站长)的证言,证实:

李某才2019年到**镇**队员,后李某才担任扑火队员大概三个多月后,就辞职了,李某才担任扑火队员期间每月工资300元。

(8)证人李某华(时任长汀县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田项目点主管)的证言,证实:李某才2020年9月5日到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田项目点正式上班,上班后就任职副主管;2021年8月16日离职;2021年10月1日又重新回到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田项目点上班,至今都是任职副主管工作,平常李某才的工作作风很散漫,经常不做事。李某才上班期间基础工资2800元,2022年1月至今有交社保,个人交医社保249.9元,公司交医社保707.53元;2022年7月1日后,个人交医社保256.22元,公司交735.02元。

(9)证人包某勇(时任长汀县民政局复退军人安置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包某勇于1992年3月至1999年9月在长汀县民政局复退军人安置办工作,李某才1999年4月退伍,包某勇对接其转业安置工作,包某勇1999年8月18日写了一张催促李某才办理转业安置的函给李某才,要李某才尽快到县**道,安排工作。李某才的志愿兵身份不存在被人替代的情况。

9、通话录音、提取笔录、通话录音转文,证实:

时任河田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的李某元分别于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8月24日、2021年9月14日、2021年10月27日,五次与被告人李某才通电话做息访工作,李某才坚持认为其转业安置身份被顶替;认为安置到国有企业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就是单位倒闭了还要安排到另外一个单位,不能让其下岗;认为是政府对其转业安置错误,提出按上一年度社评工资补发其下岗以来的工资120万元,其**的目的就是为让政府补发其下岗以来的工资。

10、接受证据清单、收条、报销册、现金存款凭证、报销册、缴费通知,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借条,接受证据清单、李某元、罗某等人劝返李某才相关费用材料(检察卷),证实河田镇政府向李某才支付并经李某才出具收条或借条确认的与指控关联的款项有:

(1)“退伍安置后下岗工资补偿”420000元(其中2021年9月的3万元李某才在报销册签字,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李某才出具13张收条计39万元)。

(2)“劝返后路费和住宿费、退票补偿款”3,802元。【2,500元+300元+450元+25元+227元】

(3)“用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接续个人应缴部分费用”32,825元。(2021.3.10,收条备注“暂借”)

(4)“用于社保接续缴费”38,808元。(2020.12.23)

11、接受证据清单、李某元、罗某等人劝返李某才相关费用材料,证实:河田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元、罗某前往北京等地劝返李某才共计花费18936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才的信访诉求,经信访答复、复查、复核程序,信访程序终结且终结意见确认其信访诉求不合理,政府部门也对其困难给予充分帮扶,但被告人李某才仍长期无理越级信访,以此施压政府满足其不合理诉求,致使河田镇政府多次劝访支出大量人力物力,并迫于被告人李某才的**压力向被告人李某才支付了无合理支付依据的“退伍安置后下岗工资补偿”51万元及**费用3802元。被告人李某才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政府部门正常的工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某才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才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一万三千八百零二元,发还长汀县河田镇人民政府。

上诉人李某才的上诉理由:转业安置时未按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也未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获取补偿,错误的安置是引起信访的原因,信访诉求正当,不是无事生非,也未扰乱政府的工作秩序,相关钱款是河田镇政府工作人员主动给的,是双方沟通协商后自愿支付的,每次由李某元主动送到其家,不存在强拿硬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赖某生、蔡某伟、李某元等人的证词,是一面之词,无中生有,诬陷造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有关部门对上诉人提出的信访诉求进行了逐一的答复,该信访事项的信访处理、复查、复核程序已经终结。2.上诉人在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信访事项继续多次越级信访。3.上诉人以进京**等非正常信访向河田镇政府施加信访压力,迫使河田镇政府为了维稳工作,不得已答应上诉人提出的各种不合理诉求,支付上诉人索要的各种名义的费用。4.上诉人的信访诉求,经信访处理、复查、复核程序,程序已经终结,且终结意见确认上诉人的信访诉求无政策支持。但上诉人仍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以同一信访事由多次越级信访,以此来要挟河田镇政府,向河田镇政府索要财物。河田镇政府迫于上诉人的信访压力向上诉人支付了无合理支付依据的费用。上诉人为满足其不合理诉求,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政府部门正常的工作,河田镇政府多次劝访支出大量人力物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审法院考虑上诉人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才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李某才提出其转业安置时未按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也未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获取补偿,信访诉求正当,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及相关证人证言系一面之词诬陷造谣问题。经查,李某才转业安置时不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主张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也应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获取补偿于法无据。李某才自2017年2月以“志愿兵身份在复员安置工作时被替换,要求按军队转业干部待遇获得补偿”为由**,该诉求经信访三级终结后认为其诉求理由不成立,决定不再受理,但李某才无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仍以同一信访事项长期无理越级信访,并多次以**为要挟,向河田镇政府相关人员施压并索要“退伍安置后下岗工资补偿”51万元及报销车费、住宿费、退票补偿款等3802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政府部门正常的工作,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李某元等人的证言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本案李某元、赖某生、蔡某伟等人作为处理李某才**事宜的亲历者,其关于李某才非正常**、以访施压并要挟、索要公私财物的证言,与李某才本人供述以及李某元与李某才的微信聊天记录能相互印证,且李某才在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亦供述侦查人员没有对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不文明办案行为,所作供述均属实,据此,在案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信访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但信访权并不是无限制、无条件、无规范的权利,而要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行使,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李某才在相关部门对其信访事项已作出评审终结后,仍长期无理越级信访,以访施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5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李某才认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景兴

审判员 谢林昌

审判员 卢亮声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青

书记员 魏闽杰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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