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考掌中宝 | 《治安管理处罚法》实务问答(二)

教育   2024-12-15 21:02   安徽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无检查证明文件,能否检查公民住所?

特殊情况下,可以检查。《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2、扣押、登记、先行登记保存,有什么区别?
扣押
登记
先行登记保存
既可以是违法嫌疑人占有的财物,也可是其他证人所持有的物品
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物品由公安机关控制,被扣押人无法使用、转让或者处置
仍处于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当事人的控制下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期限内,当事人不得转移或者销毁;一般自行保管
期限一般是30日;逾期不作出决定的,退还当事人
不涉及期限问题7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决定,视为自动解除

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有哪些?

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情形可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违法行为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违法行为人有立功表现的;

4.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减轻处罚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如: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减轻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不含本数,下同)。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如:规定“处警告”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如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减轻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也可以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如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单处五日以下拘留。

5、关于扰乱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要分清是扰乱还是破坏。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6、“烟花爆竹”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物质”?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是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还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烟花爆竹属于爆炸性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条例》均有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处罚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情节选择适用,但不能同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条例》予以处罚。
 
7、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中“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一般不能随意扩大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的“治安管理处罚”应指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因此,行为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以外的处罚,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不宜按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定性处罚,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他法条或者其他法律关系调整。
 
8、不明知被侵害对象是残疾人而对其实施殴打、伤害行为,能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办案中认定残疾人是否必须经过评残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因此对不明知是残疾人而实施殴打、伤害行为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决定时对不明知是残疾人的情况可以从情节上予以考虑。公安机关办案中认定残疾人可以通过伤残评定予以确认,也可以以医院病历、被害人身体的实际状况等加以确认,特别是被害人身体残疾情况显而易见时,可以不予伤残评定,但必须通过其他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9、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如何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取缔”?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可以单独制作《取缔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作出取缔决定。《取缔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在该营业场所张贴取缔公告。对拒不停止经营活动,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10、《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如何通知?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通知的,采取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这里要求的是立即,而且是通过电话、短信等及时到达的方式通知,所以不建议用信件的方式通知。

源/某省公安厅法制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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