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不必然减轻或不罚
二、特殊情形下可能存在减轻或不罚的考量
同一行为已受其他处罚或教育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投案自首后,已经因同一行为受到了其他形式的处罚或教育措施,如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适当减轻处罚。
自首情节的影响:虽然刑事上因相对不起诉未给予刑罚,但自首作为一种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行政处罚中也可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投案自首可视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种表现,可据此请求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
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在转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例如,一些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可根据其良好的认罪态度和较小的社会危害性,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为刑事不起诉转行政处罚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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