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谈谈,美国也打击“非正常”专利吗?是的,美国也有认定“非正常”专利,但是美国没有像中国管理局这样上纲上线的制定一系列认定“非正常”专利的标准,将在这个标准内的专利定义为“非正常”专利。我自始至终都认为,这个制度太扯淡了,甚至是搞笑的,极有可能贻笑大方。
《盛世随笔.谈知产》
为什么这么讲呢?不要说在专利技术领域,在任何领域都是一样的,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是非黑即白,也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被定义的。有定义,就会有懒政,动不动就将一项技术申请定义成“非正常”,因为他有据可依,有据可依了以后,审查者、管理者就不怕被投诉、被调查,因为他们有法在先,这是一件极可能会导致错误频繁发生的制度,而没有人会因此被处罚。
因为审查者的认知不同、不够、不均衡,极有可能出现一些伟大的技术发明,被定义为“天方夜谭”而得不到公平审查。类似马斯克的“筷子夹火箭”专利,在这种制度下,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正常,因为他们解决的技术问题,真的是有点“天方夜谭”。中国管理局可能也是怕了,因为曾经出现过太多类似很多“不可思议”的专利申请,老是被人拿出来调侃,类似扇子扇雾霾等专利,就被人提出来。
进一步,在打击“非正常”的范围上,美国与中国也不相同,仅就这一点也是被“吐槽”最多的,很多时候,大多数人都避而不谈,而我却始终忍不住,不得不谈!我们在打击“非正常”专利的方式上,太不自信了。我从未听说有外国企业,特别是美国企业在我国申请的专利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我们的非正常全部来自中国申请人,当然这是绝大多数的,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被区别对待的制度,总让人觉得不够自信,不够自信不如不让他存在。
至少美国在打击非正常专利的时候没做这个区别对待。在2024年10月2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终止了约3100件专利的申请程序,原因是这些专利申请涉及非注册执业者欺诈性地使用注册执业者的签名。涉事的Wayne & King IP机构在未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USPTO提交了约4000份专利申请,其中约3100份文件被认定为虚假签字。这大约3100件“非正常”专利被终止了申请程序,并禁止其提交任何恢复此申请的请愿书或撤回放弃决定的请愿书。这3100件“非正常”申请也有来自美国本国的申请人。
最后,美国在引导创新者申请专利保护上是引导为主,并不是中国管理局这样粗暴的阻断而不是疏通。绝大多数人都知道,中国非正常专利产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能够减缓的申请费用和年费过低,而这种减缓制度并不合理。
既然认定了申请人为“付不起”高额申请费和年费的“应纳税额”小企业,但实际上却不限制他们申请大量的专利,甚至出现了很多“借壳”提交专利申请的事情,中国一度出现了很多小微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差点超过华为、小米等公司,实在是可笑。一边管理者还在“操心”、“担心”这类小企业会负担不起不能减缓的高额申请申请费和年费,一边这类申请者却提交了成百上千件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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