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最大的误区:申请了著作权的证书,就一定拥有著作权吗?

文摘   2024-07-23 17:0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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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深圳市版权协会秘书长 罗凌


在版权(著作权)保护领域,很多创作者和企业常常会陷入一个严重的误区:

认为只要通过了作品登记,并且获得了国家版权局或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前叫“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意味着他们的著作权得到了绝对的确认,并且在法律纠纷中一定能够胜诉。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你猜它为什么从“著作权登记证书”改名字叫“作品登记证书”了)。

更新前:著作权登记证书 

更新后:作品登记证书


在我会开展宣传培训过程中以及走访调研企业的实践工作中发现,大量的创作者和企业提出相似的问题:

我们花了很多钱,请了专业的代理机构帮我们申请了作品登记证书,但是被侵权的时候去行政投诉的时候不予立案,或者司法诉讼的时候败诉,感觉申请了证书却得不到保护,感觉没有用。

基于上述问题,我会专门写了这篇知识要点的稿件,希望能给各创作者和企业提供一些法律法规上的认知提升。

我们先来看几个简单的案例。


1

案例1:有作品登记证书却败诉

李先生是一位自由插画师,他为自己的系列插画作品申请了作品登记,并顺利拿到了证书。某一天,他发现一家广告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他的插画,于是提起诉讼。然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广告公司提出了有力的反证,证明李先生的插画与另一位艺术家的早期作品非常相似,缺乏独创性。最终,法庭判定李先生的作品缺乏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不仅没有赢得官司,还因为自己作品借鉴别人的作品而非独创作品从而失去的著作权保护。


2

案例2:职务作品归属纠纷

张女士是一家设计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创作了一款广受欢迎的游戏图标。她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作品登记,并获得了证书。然而,当她离职后,原公司开始使用这款图标的设计并对该游戏产品进行商业宣传。张女士起诉公司侵权,但公司提出,张女士在职期间创作的作品应归公司所有。经过审理,法庭支持了公司的观点,判定该图标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公司所有。游戏软件开发是一项集体开发工作,即有美工、又有程序工程师,是集体创作,因此,公司作为项目的组织者和市场的运营方作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是理所当然的,除非游戏的美工部分完全外包,并且未签订权属约定协议,那么设计师是可以成为该作品的权利人。


3

案例3:互联网发布作品的保护

小王是一名摄影爱好者,他经常将自己的摄影作品发布在社交媒体上,并为这些作品申请了作品登记。然而,当他发现某网站未经授权使用了他的作品时,提起诉讼却败诉。原因是该网站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小王的作品在发布前也有同类的照片,无法确定其照片是著作权法定义上的“摄影作品”。能否够得上摄影作品的一定是具有一定艺术性、有创作构思、不可重现的光影和独特的视角等因素构成的作品,而不是客观记录的现实现象。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理解到

作品的著作权成立一定要具备原创性或者独创性、以及艺术性,否则即便你申请作品登记证书,那也只是一个登记凭证,并不代表它就是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在实际的法律纠纷中,作品登记证书仅仅是作为起诉时构成“权利人”身份的证明,和判断作者的作品的初步证据,法官仍然需要综合审查作品的独创性、真实性,以及结合被告方的举证等多方面的证据进行综合审理,来判断是否构成作品、是否侵权、侵犯什么权利,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接下来通过几个角度来为大家详细拆解一下著作权的确权与保护机制。


作品登记的非实质性审查


我国的作品登记实行的是“非实质性审查”机制。这意味着在申请登记时,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审查机构无法对作品的是否抄袭、借鉴或者合作完成做深入审查,该项工作简单来说就是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第三方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自愿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只要资料齐全、格式正确,就可以获得一般作品登记证书。版权是自动产生的,只有法院才能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判定是否构成作品,才能确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作品尽管获得了登记证书,但在法律纠纷中仍可能被质疑和推翻。


创作者和企业在工作实践中

著作权认知最大的误区:


误区1:作品登记等同于确权

作品登记证书只是初步证据,证明某个作品在特定时间内存在并属于某个申请人的作品。在实际的法律纠纷中,法庭仍需综合审查多方面的证据,登记证书并不具备决定性的作用。


误区2:登记证书意味着诉讼必胜

即使拥有作品登记证书,对方仍可能质疑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作品不具备独创性或权利归属有争议等问题。拥有登记证书并不意味着在诉讼中一定会胜诉。


著作权的在先权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在先权”原则起着重要作用。即如果在先存在的作品与后申请登记的作品存在冲突,且在先作品具备独创性和合法性,那么在先权利将优先受到保护。这意味着,即使你拥有作品登记证书,如果他人能够证明其作品先于你的作品存在且具备独创性,那么你的权利可能会被推翻。


法官推翻作品登记证书

的几种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能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

1、在先权问题: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作品在先创作且具有独创性,那么原告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能被法庭认定无效。

2、抄袭问题:如果原告的作品涉嫌抄袭他人的作品,且对方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原告的作品缺乏独创性,法庭可能会判定著作权无效。

3、独创性和艺术性不够:涉案作品经过鉴定,如果被认定不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和艺术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法庭也可能推翻作品登记证书。


如何有效保护著作权?


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创作者和企业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1、及时进行作品登记:尽管作品登记证书不是授权证书,版权也不像商标和专利那样要知识产权局授权才拥有权利。但是作为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书,在举证作用上还是可以提供快捷方便的举证作用,尤其是在发生侵权纠纷时,权利人能够第一时间完成提供的确权举证责任,为维权争取时间,特别是在行政投诉和互联网侵权维权时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

2、合同保护:在与他人合作创作或授权使用作品时,签署明确的带有著作权约定条款的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潜在的纠纷。

3、技术保护:使用数字水印和时间戳、区块链等不可篡改的技术平台提供的数字备案登记,依然是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一时间进行登记进行初步确权。

4、全链条证据保护:对于一些从作品到产品链条较长的产业,如珠宝设计从手绘设计图到三维模型图,再到施工图,到成品打样过程链条较长的,注意保护全过程的实施文件与记录,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来对作品著作权的权属进行补充证明。

5、持续监控:通过监测技术手段对网络电商平台和市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这些措施,创作者和企业可以更全面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减少误解和潜在的法律风险。最后,再一次向广大创作者和企业提示:“法律只保护真正的原创!尊重原创,保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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