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禹海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4年第9期
《公司法》是商事基本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订草案,这是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继2005年修订之后的第二次重大修订,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修订。修改后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银行的公司治理、经营投资以及诉讼活动等将产生重大影响,银行应积极关注并加以应对。
自2016年至2023年,以年为周期计算,“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全国四级法院审结的银行作为当事人参与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数量共计2902件。虽然案件数不多,但是增长明显。从审理程序上看,一审案件占大多数,为2225件,二审及再审案件677件。在案件类型上,包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938件、股权转让纠纷802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549件、清算责任纠纷149件、公司盈余分配纠纷143件、股东出资纠纷121件等,共涉及22个案由,几乎囊括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下的全部25个三级案由。在全部案件中,银行的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为2546件,这与实践中银行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关。关于银行的诉讼地位,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案由下,银行往往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且以地方银行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为主,凸显了部分中小银行公司治理上的短板。在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等案由下,银行往往作为债权人以原告身份起诉公司的股东、清算义务人等主体,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结案方式看,其中以判决结案1416件,以裁定及调解结案1486件。在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622件,占以判决结案数的43.93%,连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等其他与股东资格相关的案由,可以说涉及银行股东资格争议的案件数占全部案件数的将近一半。而不限定银行作为当事人,在公布的全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占比仅为8.23%。结合判决书的内容分析,涉股东资格争议案件在银行作为当事人的案件中占比很高,与银行具有复杂的股权结构、银行改制的历史沿革、银行股权的经济价值及监管要求等方面原因相关。
银行因有作为金融机构的特殊属性,在公司治理及与公司有关纠纷诉讼中受《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但是最重要的裁判依据是《公司法》,《公司法》为作为市场主体的银行提供了从设立、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到解散与清算等一系列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是银行业的基础性法律。
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一是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并对存量公司明确了出资期限过渡期。二是增加认缴制下资本充实相关规定,包括新增了股东失权、转让未届出资期限或瑕疵出资股权的责任承担、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三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规定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四是完善类别股制度,明确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五是引入无面额股制度,规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六是增加简易减资制度,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七是新增禁止财务资助规定,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对银行影响重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银行资本制度的影响。银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且银行多为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属性强,对资本有较强的需求,因此授权资本制、类别股制度、无面额股制度很好地契合了银行的经营特点,为银行融资提供了更大地灵活性,能在保持经营稳定的同时满足银行的资本需求,同时,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有利于银行增强财务灵活性、改善分红能力。二是对银行投资经营的影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新规,可能会对公司的资本及财务状况造成影响,进而影响银行的风险敞口及信贷决策;无面额股、类别股等制度,丰富了银行的投资业务,但同时也带来了更高的合规和风险管理挑战。三是对银行诉讼策略的影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责任承担、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有利于银行通过诉讼追加债务人公司股东的方式,获得债权清偿。
公司治理结构和相关主体责任发生变化。一是引入单层制治理结构,允许公司选择设置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二是明确股东会可以对其职权范围内就发行公司债券、增资等部分事项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可以经董事会决议。三是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规定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四是完善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规定规模较大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五是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规则。六是完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职权、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及禁止交叉持股进行了规定。七是完善公司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相关规定,对公司决议无效、撤销规定进行了细化完善,并增加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规定。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变化对银行也有较大影响:一是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新《公司法》引入单层制治理结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规模和经营的需要选择单层治理结构还是双层治理结构;银行机构需要调整治理结构,以适应新《公司法》强化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的规定;对禁止违反代持上市公司股权的新规,对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在股权监管合规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二是对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新《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及决议无效、不成立、可撤销的规定,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规则的变化,要求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需对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决议、法定代表人信息进行更详细的审查。
强化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一是扩大股东查阅权的范围,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且可以查阅的范围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内的会计凭证。二是完善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和临时提案权。三是完善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将相关规定扩大至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增加了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四是增加股东等比例减资的规定。五是增加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新《公司法》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变化对银行也会产生一系列影响,一方面,有利于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更好地保护银行中小股东的权益。另一方面,银行作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有利于行使股东权利,保护银行自身的投资利益。
修改和拓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一是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二是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三是增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四是引入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制度。五是引入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的责任,并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有利于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加强对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制,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损害银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一是增加公司登记一章,对登记事项效力作出规定,增加公示相关事项的规定。二是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三是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四是明确公司董事为清算义务人。五是增加公司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
新《公司法》完善公司登记制度,进一步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的规定,有利于银行选择不同的出资方式,强化董事会的职责,更高效地解散和清算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确保银行持续稳健发展。
对国家出资公司治理及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明确国家出资公司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明确国家出资公司中党的领导。三是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治理,取消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四是完善国家出资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新《公司法》设立“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并且对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对国家出资银行的内部治理,如党在公司治理中领导作用、董事会制度、合规及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无疑会对银行的公司治理、日常运营、合规管理和诉讼活动产生重要影响。银行应当正确认识和理解新《公司法》的新规定、新制度及重大调整内容,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股权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银行需审视并更新公司章程,确保与新《公司法》的要求保持一致。不管是单层制还是双层制治理结构,本身并无优劣之分,银行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妥善选择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职能,重视职工董事的选任,发挥好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建立董监高的追责机制,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于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违规放贷、违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损害银行利益等行为,要坚决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要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促使董监高勤勉尽责,如积极引入董事责任保险,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培育企业家精神。国有银行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发挥好党的领导这一独特的政治优势。
提升股权管理水平。加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及时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建立有效的分红机制,保护股东的收益权;规范关联交易制度,避免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银行和中小股东利益。商业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要加强股权透明度和穿透管理,有效识别股东资格,对违规代持股权、非自有资金入股银行、违反禁止财务资助规定及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股东,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清理或限期进行整改。
用好新增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授权资本制、类别股、无面额股等契合银行经营特点的新制度、新规定,适用得当将开启银行新的资本发展红利,银行应积极研究引入并妥善实施,但同时要提高合规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责任承担、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横向人格否认法律制度、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等新制度,银行要积极研究并在对外追偿债权诉讼中积极适用。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准确理解《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并综合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可撤销的相关内容,加强信贷业务中的公司担保行为的风险管理。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2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