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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及监管、自律动态(含公募、私募及其他)
一、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二、证券公司试点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落地 助力推进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三、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指引(试行)》的公告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答记者问
产品申报
一、本周新产品申报情况
二、本周变更注册产品申报情况
三、本周公示其他申请事项
四、本周公示准予注册的新产品
五、本周未公示准予变更注册的产品
六、本周公示其他获批事项
新规及监管、自律动态(含公募、私募及其他)
一、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证监会
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
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构、专家学者等意见。总体上,各方普遍欢迎修订《办法》,并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我们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修订并发布了新的《办法》。
二、问:修订后的《办法》便利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以坚持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防范化解风险为原则,深入研究修订优化《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原《办法》仅允许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战略投资,外国自然人不能实施投资。本次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其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
二是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原《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为便利和促进上市公司引入更多长期资金,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依然要求其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原《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方式仅包括定向增发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和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此次修订增加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
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原《办法》并无涉及跨境换股的相关规定,战略投资作为并购的一种特殊情形,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相关要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以跨境换股形式并购境内企业的,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应当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本次修订,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综合运用现金、股权等多种方式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内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同时考虑到定向发行、要约收购已有监管规则保障交易公允,我们对跨境换股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实施跨境换股。
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原《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首次战略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应当在10%以上,并且取得的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本次修订,结合证券市场监管规则,我们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如果其他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要求),则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三、问:修订后的《办法》对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作出了规定,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筹发展和安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在新的《办法》中着力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同时加强与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制度的衔接,在稳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切实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守住国家安全底线。
一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合规出具专业意见,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认为不合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中国证监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处罚不尽责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各种方式(含QFII/RQFII、沪深港通等机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防范多方式持股超出股比限制或取得控制权。违反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二是规定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时可以作出合规承诺。外国投资者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对战略投资是否符合《办法》一并进行披露,并可以应相关方要求对合规战略投资作出承诺,若违规则自愿在一定期间不行使表决权、不质押股份等。三是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衔接。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四是与反垄断审查规则衔接。战略投资达到经营者集中标准的,应当申报反垄断审查。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五是增加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除各联发部门依法履行监督处罚职责外,商务主管部门还可以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问:外国投资者能否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就是新三板进行战略投资?
答:外国投资者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可以参照适用《办法》。
五、问:外国投资者通过QFII/RQFII、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是否需要符合《办法》规定?
答:否,但需符合证券市场相关监管规则要求。
六、问:《办法》出台后,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锁定期是否同样缩短?
答:锁定期不缩短。为维持投资关系的稳定,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其原有承诺,继续按原《办法》规定执行3年锁定期要求。
七、问:外国投资者能否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
答:可以。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除了应当遵守《办法》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
八、问:新的《办法》出台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否还需要报商务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复?
答: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全面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和备案,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战略投资事项审批。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和报送投资信息。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16182/content.shtml
二、证券公司试点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落地 助力推进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来源:中国证监会
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公告,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平安证券、中金财富、国投证券、中信华南、国泰君安、华泰证券、中信建投、银河证券、申万宏源、中泰证券、兴业证券等14家证券公司成为首批试点参与“跨境理财通”的证券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制度优化安排,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香港证监会密切配合,稳步推进证券公司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经过系统性评估和验收,14家证券公司完成了业务和系统准备,成为首批试点开展“跨境理财通”的证券公司。这14家证券公司将与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合作,服务大湾区居民跨境投资需求,助力推进粤港澳区域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单位持续跟踪、评估试点效果,不断完善证券公司“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提升服务质量,持续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15892/content.shtml
三、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了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开展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优化网上现金认购期相关安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是指ETF采用网上发售方式,投资者通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代销机构)以现金形式进行认购,本所提供交易系统支持的业务。
二、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为网上现金认购日的9:30—11:30、13:00—15:00。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网上现金认购期,变更后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告。在网上现金认购期内的交易日15:30前向本所申请变更网上现金认购终止日的,变更后的终止日最早可为申请日。
四、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报。本所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多次申报总量进行确认,当日认购申报当日15:00之前可以撤单,超过当日15:00则不得撤单。
五、基金管理人选择1家代销机构作为ETF的发行协调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与ETF发行协调人自主协商并签署协议,规范双方在ETF网上现金认购期间资金流转等相关权利义务。
六、代销机构发生当日ETF认购资金交收未到位情况的,应当在当日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认购日截止后,本所根据情况说明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金数据,对未到位资金的认购申报进行无效处理。
代销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情况说明的,本所在该代销机构认购申报的总量范围内,按照申报时间顺序从后往前依次进行无效处理,直至其代销的认购申报总量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代销机构自行承担。
七、对于存在发行规模上限约束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发售开始前,在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明确基金的发售总规模上限和网上现金认购比例配售的相关安排,并应当在认购期结束后4个交易日内公告网上现金认购上限和配售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网上现金认购期结束后第1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供网上现金认购的配售比例,配售比例为百分比,精确至小数点后3位。本所对认购资金已到位的网上现金认购申报,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配售比例计算认购份额,并向下个位取整确认。
发行协调人和代销机构应当及时将未确认的认购申报款项退还投资者。
八、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发行协调人及相关主体违反本通知或者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约定,对违规主体给予口头警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优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3〕147号)同时废止。本所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https://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fund/listing/c/c_20241101_10763620.shtml
四、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指引(试行)》的公告
来源:北京证券交易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保荐机构执业水平,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指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市场准备,本指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暂不适用于2023年度评价结果,自2024年度评价正式实施。
https://www.bse.cn/scgl_list/200023543.html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财政总会计是财政管理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更好支撑财政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
《财政总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夯实完善了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建立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财政总会计以“平行记账”方式对财政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管理。《制度》施行以来,各级财政总会计工作质量明显提升,但与改革目标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例如,财政总会计账套体系尚未统一,部分科目设置可以进一步细化,暂存性款项、暂付性款项等业务核算落实《制度》不到位,核算时效性有待提升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健全现代财政预算制度、夯实财政管理基础的高度,不断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全面核算财政经济业务事项,真实反映财政运行情况及结果,有效监督财政财务活动过程,为政府财政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财会监督提供坚实保障。
二、统一财政总会计账套
(一)统一账套设置。全国各级财政总会计统一设置财政总会计账、教育收费专户账、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财政代管资金专户账、社保基金专户账、支付中心账、专用基金账、专项支出类专户账、外币类专户账等9个类型账套开展总会计核算。各类账套实行全国统一的账套名称和账套编码。各地确有需要增设账套的,需向财政部(国库司)备案,新设账套的核算内容不能与上述9个账套交叉重复。
(二)明确账套核算内容。财政总会计账核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或事项;教育收费专户账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资金收支业务;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核算通过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取、确认、划转的非税资金业务;财政代管资金专户账核算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预算单位资金,以及其他需要在专户管理的非财政预算资金收支业务;社保基金专户账核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收支业务;支付中心账核算单独设立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发生的资金收支业务;专用基金账核算根据财政管理要求,需单独核算的专用基金收支业务;专项支出类专户账核算根据财政管理要求,需单独核算的专项支出类资金收支业务等;外币类专户账核算以外币原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币收支业务等。
三、增设部分明细会计科目
(三)增设财务会计明细科目。在“国库存款”科目下增设“金库存款”和“待划转社会保险费”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待划转社会保险费”、“收回存量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和“其他”明细科目。在“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本金”下增设“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在“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本金”下增设“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
(四)增设预算会计明细科目。在“资金结存—待处理结存”科目下增设“待处理收入结存”、“待处理支出结存”、“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和“其他待处理事项”明细科目。
四、规范重点核算事项
(五)规范使用“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无实际资金流入的情况下,严禁通过预算会计科目“资金结存”、财务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冲减已列预算支出(费用);严禁通过预算会计科目“资金结存”、财务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虚增收入。
(六)规范债务还本付息资金核算。财政总会计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省级政府财政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时,使用“应付长期(短期)政府债券”、“应付(应收)利息”等科目;上级政府财政收到或扣缴下级政府财政应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息时,使用“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利息”等科目;下级政府财政向上级政府财政上缴或上级政府财政扣缴应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息时,使用“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利息”等科目。不得使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归集、确认债务还本付息资金。
(七)清晰反映国库待清算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时,财政总会计依据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回单确认预算支出,同时确认“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实际进行资金清算时,财政总会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回单冲减“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
五、提高财政总会计核算时效性
(八)提升核算电子化程度。加快推进财政总会计核算电子化进程,打通财政与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数据传输渠道,实现财政与中国人民银行全部业务事项线上办理,全部业务数据线上传输。
(九)实现财政总会计“T+1”日记账。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确保财政总会计“T+1”日完成核算,实现“日清月结”,完善财政总会计与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自动对账机制。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做好督促指导。根据本通知要求,强化组织领导,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一)加强技术保障。省级财政部门要扎实做好本地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政总会计核算功能升级改造,积极推动财政总会计核算功能模块与政府债务、资产管理功能模块衔接贯通,信息共享。
(十二)开展业务培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各级财政总会计熟悉掌握《制度》及本通知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财政总会计账套分类情况表
2.财政总会计增设明细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以下简称《验收规定》),明确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的验收流程和监管要求,推动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验收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全面修订了资本监管规则,允许满足条件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验收后使用高级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为配合《资本办法》落地实施,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验收规定》。《验收规定》共七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和验收范围,允许根据《资本办法》相关规定划分至第一档的银行,按照不同风险模块分步实施、分别申请。二是规定高级方法实施的前提条件,要求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具备经营业绩稳健和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等条件。三是明确申请及验收流程,细化各个环节中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全面覆盖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的各项合规要求,提升申请及验收工作质效。四是强调评估及验收原则,结合资本监管规则变化,提出不同风险模块验收的最低要求,提升资本计量结果的审慎性。五是完善持续监管要求,提出监管信息定期报送、重大调整事前认可等持续监管要求,维护资本监管有效性。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稳妥有序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工作,指导银行做好高级方法实施,推动银行不断强化风险防控能力,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科学制定资本规划,持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以下简称《验收规定》)。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什么是“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框架,引入了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两种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式。标准方法下,银行适用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风险权重或风险参数。高级方法下,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自行估计部分风险参数计量风险加权资产。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较标准方法精细化程度更高,同时对银行的机制体制、计量模型、数据系统等方面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经监管部门验收后,银行方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
2014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获准实施高级方法,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迈上了新台阶。经过10年左右的高级方法实践,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逐步积累了高级方法验收和实施经验,在风险计量、系统建设、数据管理和人才储备等方面均有一定提升。
二、制定《验收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4年1月1日,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但修订幅度不尽相同。其中,信用风险的计量逻辑和框架未做重大调整,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变化较大。因此,原资本监管框架下已获准实施高级方法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在新资本监管框架下信用风险可继续适用高级方法,其他风险模块需另行申请和验收。除了6家已经获准实施高级方法的银行之外,近年来一些银行积极推进高级方法建设,开展了大量实施准备工作,也有申请实施高级方法的诉求。
为进一步明确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的验收流程和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验收规定》,作为《资本办法》的配套文件,为银行高级方法申请和验收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依据和行动指南。
三、《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验收规定》明确了高级方法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持续监管框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和验收范围,允许根据《资本办法》相关规定划分至第一档的银行,按照不同风险模块分步实施、分别申请。二是规定高级方法实施的前提条件,要求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具备经营业绩稳健和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等条件。三是明确申请及验收流程,细化各个环节中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全面覆盖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的各项合规要求,提升申请及验收工作质效。四是强调评估及验收原则,结合资本监管规则变化,提出不同风险模块验收的最低要求,提升资本计量结果的审慎性。五是完善持续监管要求,提出监管信息定期报送、重大调整事前认可等持续监管要求,维护资本监管有效性。
四、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需满足哪些标准和条件?
银行适用的资本监管规则需与其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风险特征和管理水平相匹配。《资本办法》构建了差异化的资本监管框架,将银行分为三档,其中,具备条件的第一档银行经监管部门验收通过可实施高级方法。具体要求包括:
一是需具备坚实的实施基础。《验收规定》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经营状况、数据治理、信息系统以及结果应用等方面,提出了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只有经营业绩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银行才具备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条件。
二是需满足审慎的监管要求。《验收规定》细分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三大风险模块,分别从政策流程、模型方法、参数估计、运行表现等各方面提出银行实施高级方法应满足的审慎监管要求。银行需全面落实相关规定。
三是需符合严格的技术标准。《资本办法》正文及相关附件对银行实施高级方法需满足的具体计量规则和技术细节进行了系统性规范。银行需全面对标相关标准,确保计量模型审慎、可靠,治理结构、制度流程、数据和信息系统等支持体系稳健、有效,计量结果充分反映真实风险水平。
五、实施高级方法对银行的影响如何?
相较于实施统一风险权重的标准方法,高级方法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自行估计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能够提升资本计量的精细化程度。允许具备条件的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利于促进银行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数据基础和质量,强化系统整合和自动化程度,形成基于风险量化的决策机制,促进银行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同时,从单家机构来看,对于资产质量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银行,实施高级方法对资本充足率有正向作用。从银行业整体来看,由于实施机构数量有限,对行业资本充足水平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六、《验收规定》发布后,高级方法验收的工作安排是什么?
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准备,结合银行的申请意愿、风险管理状况、系统建设水平及实际工作情况,科学制定工作方案。以“成熟一家、验收一家”为基本原则,全面落实验收要求,严格控制验收质量,合理把握验收节奏,稳妥有序开展验收工作。
产品申报
一、本周新产品申报情况
(以下产品申报情况均以证监会公示为准,可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办理大厅机构部公示信息,下同)
产品名称 | 材料提交时间 |
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28 |
渤海汇金稳健增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28 |
施罗德中国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28 |
华夏上证科创板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28 |
易方达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28 |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2024-10-28 |
万家启尊价值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 2024-10-29 |
国融添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29 |
施罗德中国价值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29 |
汇添富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29 |
国融稳华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29 |
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30 |
泰康悦诚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30 |
上银慧昭利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30 |
国联安嘉悦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30 |
浦银安盛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30 |
鹏华沪深300指数优选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31 |
上银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31 |
华安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31 |
华宝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31 |
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31 |
易方达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31 |
工银瑞信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31 |
中银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31 |
天弘稳利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31 |
鹏华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31 |
宝盈添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1-01 |
恒生前海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1-01 |
华夏上证综合全收益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1-01 |
招商稳康90天滚动持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1-01 |
中信建投稳泽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1-01 |
博道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1-01 |
二、本周变更注册产品申报情况
产品名称 | 材料提交时间 |
南方上证科创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1-01 |
三、本周公示其他申请事项
事项 | 材料提交时间 |
关于中州期货有限公司的《期货公司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可》 | 2024-10-28 |
关于星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许可》 | 2024-10-28 |
关于圆通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许可》 | 2024-10-28 |
关于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的《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许可》 | 2024-10-29 |
四、本周公示准予注册的新产品
事项 | 批复时间 |
浦银安盛红利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21 |
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21 |
泓德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23 |
平安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23 |
东方红景瑞甄选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23 |
人保民鸿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4-10-23 |
南方稳见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 2024-10-24 |
金鹰安荣配置两年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 2024-10-24 |
华夏聚益优选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 2024-10-24 |
银华华丰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 2024-10-24 |
财通聚福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 2024-10-24 |
万家启源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 2024-10-24 |
国投瑞银兴润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 2024-10-24 |
五、本周未公示准予变更注册的产品
六、本周公示其他获批事项
事项 | 批复时间 |
关于核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的批复 | 2024-10-29 |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