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投资亏损后与银行达成补偿协议,又诉至法院,能否支持?

文摘   2024-11-01 07:06   上海  



    1. 投资者发生投资亏损后,经与银行协商,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投资者承诺不再就相关事由通过任何形式和渠道投诉或提出任何要求,并接受了约定的赔偿款。而后投资者继续投诉且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投资者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2. 投资者投前的风险测评等级为C4,与贵金属竞价交易代理业务所要求的风险等级相互匹配。而后在投资者持有期间,银行基于经济环境、贵金属市场风险等因素考量将贵金属产品风险级别调整为R5。此情况下,不能推断出案涉协议在缔约时存在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等级与贵金属竞价代理业务不匹配,并且因交易均发生在风险级别调整之前,故银行后续调整贵金属产品风险级别与本案无关。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6日,周某泽在“京东金融app”上办理了“黄金T+D”业务的开户手续,并与工某银行(乙方)通过网络签订了《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2020年12月14日,周某泽(甲方)与工某广东省分行(乙方)通过网络签订《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2020版)》。同日,周某泽通过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风险测评,测评等级为C4。   


    2020年11月25日,周某泽通过风险测评,测评等级为C4。2020年12月14日,周某泽通过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风险测评,测评等级为C4。周某泽通过该次风险测评后,通过网络进行新版协议签约,协议内容包括《中国工某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出入金和资金清算规则》《强行平仓和风险控制规则》《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客户声明》,周某泽输入“同意签署”后点击下一步,才能进行协议更新然后进行交易。工某银行、工某广东省分行、工某佛山分行表示客户风险测评等级为C4,属于较高风险等级,客户的风险测评等级必须达到C4以上才能进行案涉“黄金T+D”产品交易。另外,受全球疫情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增加了贵金属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后于2021年4月20日在中国工某银行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调整账户贵金属业务的通告,将贵金属产品风险级别调整为R5,存量客户已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可以进行交易不受影响,新增客户则需要满足风险等级测试等级要求才能进行交易。周某泽表示其在本案所涉的交易均发生在2021年4月20日前。   


    周某泽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交易“黄金T+D”产品,至2021年1月22日停止交易,1月25日清户。周某泽提交2021年6月21日查询的其黄金交易账户截图显示:黄金总资产0元,持仓收益0元,累计收益-53835.01元,其中积存金(民生银行)累计收益-170.61元,杠杆黄金(工某银行)累计收益-53664.40元。   


    之后,周某泽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投诉,该局以短信形式回复:您来电投诉工某银行的事项已于2021年1月18日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消费投诉处理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银保监银诉[2021]01569号)如下:依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应当由银行保险机构负责处理。您反映的事项属于您与工某银行的民事纠纷,依法应当与工某银行协商解决,我会已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转送工某银行处理。您亦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等。   


    2021年3月1日,周某泽与工某佛山分行签署《补偿款签收函》,载明:本人因2020年12月28日在你行办理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递延业务时与你行产生分歧,现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谅解。你行出于维护良好客户关系,拟给予本人人民币捌仟肆佰陆拾柒元玖角玖分(¥8467.99)元作为补偿。本人承诺在收到补偿款后,不因前述事由通过任何形式和渠道投诉你行或向你行提出任何要求,且保证不将该事件信息向第三方透露,包括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并积极配合你行消除因此事对你行造成的不良影响。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2021年3月11日,工某佛山分行向周某泽转账支付8467.99元。  


    之后,周某泽又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投诉,该局于2021年3月17日书面回复周某泽通过法律通途解决。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工某银行是否是适格主体。 

    2020年11月26日,周某泽与工某银行签订了《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尽管之后重新由工某广东省分行与周某泽签订了协议,但作为工某广东省分行的总公司,周某泽仍有权就重新签订的协议主张工某银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故工某银行为适格的主体。 


    二、工某广东省分行是否尽到风险提示及适当性审查义务。 

    黄金T+D,相关交易规则均由上海黄金交易所统一制定,工某银行及工某广东省分行是代理方,并非该产品的发行方。投资理财是主动型的民事行为,周某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理当明知其自愿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自行开通了“黄金T+D”的账户,并签署了《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及四个附件,故上述文件合法有效。在此过程中,工某广东省分行对周某泽进行了风险评级,确定为C4等级,属于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等级,不存在投资者与案涉产品风险错配的问题。同时,工某广东省分行在协议中用加黑字体特别提示了各类风险及免责条款,周某泽仍单独签署《客户声明》,表明“本人承诺已阅读并充分知晓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业务相关交易规定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并就有关疑义提请中国工某银行进行了说明,对规则及协议所有内容无异议,并承诺遵守规则及协议,充分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及贵金属延期交收交易的保证金交易性质,完全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巨大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故在没有充分确凿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工某广东省分行已履行了其法定的提示义务及适当性义务。 


    三、工某银行、工某广东省分行、工某佛山分行是否需要承担合同责任。 

    首先,由于前述事项已经论述工某广东省分行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尽到了提示义务及适当性义务,故周某泽要求工某银行、工某广东省分行、工某佛山分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周某泽与工某佛山分行签署《补偿款签收函》,双方因2020年12月28日办理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递延业务时产生分歧,现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谅解。周某泽承诺不再就前述事由通过任何形式和渠道投诉或提出任何要求,并接受了8467.99元赔偿款。上述协议实际是工某佛山分行作为代表方与周某泽达成的协议,实际已履行完毕。本案实际仍是因上述“黄金T+D”业务产生的纠纷,现周某泽再次因涉案业务向工某银行、工某广东省分行、工某佛山分行要求赔偿,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周某泽要求该工某银行、工某广东省分行、工某佛山分行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方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周某泽是依据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方某公司与周某泽未就涉案“黄金T+D”签署过合同,并非合同相对方,故周某泽依据合同要求方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且现无证据证明方某公司是“黄金T+D”业务的销售方和发行方,周某泽要求方某公司承担责任亦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泽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之一,工某银行、工某广东省分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 

    (1)首先,关于了解产品。案涉《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2020版)》均载明了竞价交易、竞价交易品种、竞价交易合约、交易规则的释义,以及强行平仓和风险控制规则,代理竞价交易业务存在风险,延期交收合约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客户可能因自身交易导致所有的保证金和交易资金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工某银行、工某广东省分行作为贵金属竞价交易的代理方,确认贵金属竞价交易属于较高风险级别,表明工某银行、工某广东省分行了解产品。 

    (2)其次,关于了解客户。根据工某银行、工某广东省分行提交的风险测评数据以及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风险测评,显示周某泽在2020年11月26日签订《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之前,以及2020年12月14日签订《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2020版)》之前,均已进行了客户风险测评,等级均为C4,说明工某银行、工某广东省分行对周某泽的风险认知、投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了评估,工某银行、工某广东省分行了解客户。 

    (3)最后,关于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周某泽的风险测评等级为C4,与贵金属竞价交易代理业务所要求的风险等级相互匹配。即便工某银行基于经济环境、贵金属市场风险等因素考量于2021年4月20日将贵金属产品风险级别调整为R5,并不能推断出案涉协议在缔约时存在周某泽的风险测评等级与贵金属竞价代理业务不匹配的结论,且周某泽的交易均发生在2021年4月20日之前,故工某银行后续调整贵金属产品风险级别与本案无关。 

    综上,工某银行、工某广东省分行在缔约前已对周某泽进行了风险测评,且该风险测评等级与贵金属竞价交易代理业务的风险等级匹配,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争议焦点之二,工某银行、工某广东省分行是否已尽到风险提示。 

    案涉《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第十一条风险提示,载明了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产品可能导致巨大损失,当交易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等。根据案涉《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2020版)》第十四条风险提示,以及《风险揭示书》,反映工某银行、工某广东省分行再次向周某泽提示了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存在的风险。另外,根据工行广东省分公司所提交的客服人员与周某泽的通话录音,周某泽承认知晓投资风险,评估过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并在开户时阅读过协议书及提示书。因此,工某银行、工某广东省分行所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已向周某泽进行了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的风险提示。   


    综上所述,周某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合规解读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投资者发生亏损后,往往会通过各种途径,试图让金融机构为亏损买单,在此情况下,有的金融机构基于各方面因素考量,会采用与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进行个案的及时处理,防止矛盾扩大化。若投资者接受调解,金融机构也已履行完毕的,投资者应当秉持着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即便是诉至法院,法院也会以双方已就纠纷达成一致意思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 · 案例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yV88v1QW8KH2KwoRVWYl6qEoIu0z0RtfzUr+FtYyA/+dSm1r3ig76PUKq3u+IEo4IN8F8bAhBmiy3zeaBrvkqE134plo6h+ZdNV4iKNH1f/a9Df6iZH/h7tug+Sist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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