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沃分享丨如何成为进可攻、退可守的中小股东

文摘   2024-11-13 17:03   重庆  

刘力嘉

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西部陆海新通道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股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众所周知,中小股东在资本多数决的背景下,在持股公司中的话语权往往不高,因此合法权益常常被大股东侵犯,而如何保护好自己的股东权益,一直是众多中小股东的投资痛点。如何成为进可攻、退可守的中小股东呢?本篇文章将为中小股东们分析如何在继续持股的情况下保护好自己的股东权益或想办法全身而退:


当然了,选择继续持股或是全身而退,需要建立在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经营管理、作出后续重大决策的基础与前提,《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在中小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之后,再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后续的重要决策,综合运用下述的一种或数种方式来解决维护股东权益的问题。



01

公司未来发展可观,继续持股


1

公司决议瑕疵之诉——使相应的决议无效、被撤销或自始不成立


1. 决议无效之诉:《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那么除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损害股东利益的决议是否有效呢?在《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存在支持滥用股东权利并产生损害后果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观点。中小股东可以根据本条规定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2. 决议撤销之诉:《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中小股东可以根据本条规定提起撤销公司决议之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行使,且不能超出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的时间,否则撤销权消灭无法继续行使。


3. 决议不成立之诉:《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中小股东可以根据本条规定提起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后一款“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的规定,公司根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受决议效力的影响,如果该决议损害了股东的权益股东仅能向侵权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2

强制盈余分配之诉——请求法院强制进行盈余分配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该条明确了存在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下,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强制盈余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公报案例中也明确表明:“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能解决,此时若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不能制止权利滥用,亦有违司法正义。”


3

股东代表诉讼——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监事会拒绝或三十日内未提起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需要有一个请求董事会/监事会起诉的前置程序,或能证明情况紧急,且司法实践中会要求提起诉讼的股东在诉讼全过程中保持股东的身份,否则有被以未完成前置程序或主体不适格的理由驳回起诉的风险。



02

道不同不相为谋,退出公司


1

股权回购——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得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对特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或在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法院通常会仰赖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对合理价格进行相应的认定。


2

股权转让——通知转让即可退出


公司法施行前后的股权转让争议,可适用新规定即通知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四)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股权转让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通知即可转让。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从法律本意来看,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小股东权利的,只要通知就可以轻松实现股权转让从而退出对公司的投资。但不得不关注的是,该条最后一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在约定与法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如约定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更苛刻的条件才能转让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因此即使《公司法》从立法上设置了更多关于保护小股东的制度,小股东也并不是就可以掉以轻心、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了,在入股前可以更多的关注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3

公司解散之诉——釜底抽薪之计,不轻易使用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之诉建议仅在股东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经营管理僵局时,才考虑使用。法院对待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行使非常谨慎,会有比较严格的关于经营管理僵局的判定标准,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建议不要轻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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