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沃婚姻家事中心
丹聊家事团队
“丹聊家事”由律所高级合伙人、婚家中心主任创办,团队成员具有丰富的婚姻家事类纠纷实务代理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温暖、高效、专业的法律支持。
案例-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确认男女关系后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后双方前往医院办理了试管婴儿手续,试管婴儿取得成功,生育一女。之后,男女双方时常为非婚生女的抚养费和医疗费问题发生矛盾,导致男方辞去工作离开女方,女方寻找男方无果。故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而男方在诉讼中则认为其提供精子给女方用于做试管婴儿是一种捐精行为,无须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认定男方是否对孩子存在法律上的抚养义务需要分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生父”到底是谁?
首先,辅助生殖技术是帮助卵子授精形成胚胎,提供精子的来源可以是女方的配偶,也可以是人类精子库里的捐精。如果来源于精子库,精子的捐献者也并非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生父”,其不对孩子具有抚养义务;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应当是共同决定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行为的“丈夫”。
其次,是否知情对是否应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具有重要影响。如果是夫妻其中一方通过伪造文书、欺骗等方式获取另一方保存的精子/卵子,形成胚胎孕育,通过代孕等方式隐瞒对方生下孩子,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即使夫妻双方是孩子生物学上的父母,但不知情一方也并不当然需要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一则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中,法院就认为:生父应享有胚胎处置权,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对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生下的“试管婴儿”,其无须负担作为父亲的法律责任。
最后,辅助生殖技术实施成功(如试管成功)后,中途一方男方选择放弃继续孕育,女方拒绝放弃的,孩子出生后男方是否对其需承担抚养义务。这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引发纠纷的一种情形。
一种观点认为:男方已经选择了让女方终止妊娠,其就不再需要对孩子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即使男方中途选择了让女方终止妊娠,但是一开始的生育决定是男女双方共同作出的,已经成功孕育,男方不得单方中途选择终止,女方拒绝终止的情况下,孩子出生后男方仍然是其法律上的“生父”,应当对其承担抚养义务。
笔者也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同正常的生育情况一样,一旦女方怀孕,男方无法单方强制女方打胎,孩子出生后男方应当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
就前述案例而言,虽然男女双方并未登记结婚,非夫妻关系;但是双方是基于同居男女朋友,一同前往医院办理了试管婴儿的手续,即男方知晓并同意女方使用其精子授精孕育子女,该情形并不符合捐精行为。如果是捐精行为,捐精子和精子使用者的信息均需保密,双方互不知晓对方的信息。因此男方的行为不属于捐精行为,相反,不论从医学上还是法律上都属于孩子的“生父”,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基于男女双方并非夫妻关系,在没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擅自到医院做试管婴儿并获得成功,由此通过试管婴儿生育的女儿并非男女双方的婚生女,而是非婚生女,父母对其承担的抚养义务及法律责任与婚生女是相同的。
不过,生育孩子是一个家庭甚至是几个家庭的重大决定,当事人无论有无抚养能力都需要慎重!如果孩子在不稳定、不和谐的家庭中成长,身心的健康都可能受到较大的影响,所以为保障孩子的未来,也建议当事人就孩子的抚养义务签订书面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该协议通常能得到法院支持!反之,我们则不提倡当事人盲目追求辅助生殖技术完成生育,毕竟生娃只是第一步,养娃、育娃有更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