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沃分享丨与自然人签合同,不慎购入泡水二手车,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文摘   2025-01-08 17:04   重庆  

李梦琼

钜沃所律师


01

裁判要旨


与自然人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卖方被认定为经营者,其销售泡水二手车的行为被认定构成欺诈的,卖方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02

案情回顾


2022年初A女士在某二手车行看中案涉二手车,当即与销售员B先生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B先生将案涉二手车出售给A女士,成交价为12万元,并载明“因双方交易的车辆为旧机动车辆,经双方签订协议时均对车辆的车况、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卖方承诺发动机无泡水修复,如有,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全额退款”。协议签订前,B先生将车辆检测报告发送给A女士,报告未见异常,A女士即签订合同并支付了购车款。2023年初,A女士打算将车辆卖出,应购买方要求,重新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泡水车,但无法检测出泡水时间。另,《车辆历史报告》显示车辆有8次历史事故,其中历史最大损失金额为6万余元,事故时间为2021年6月,维修项目显示为全损车,未显示定损原因。


协商未果,A女士委托我所律师代理维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代理律师围绕致胜的关键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虽然困难重重,好在结果喜人,一审法院判决B先生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驳回B先生的二审及再审申请。



03

本案争议焦点


1.被告B先生与原告A女士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时是否构成欺诈;


2.如被告B先生构成欺诈,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04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被告B先生作为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的销售人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自然人经营主体,应当受该法的约束。


其次,作为二手车市场的经营者,B先生负有对其销售车辆进行审查的义务,理应对车辆状况进行全面查验,且被告B先生有丰富的行业常识和审查经验,对车辆的瑕疵能够进行准确识别。最后,车辆的事故情况以及维修情况是购买二手车的重要考量事项,《二手车流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可见,经营者在出售车辆时负有将车辆的事故以及维修情况告知购买方的义务,泡水事故关乎车辆性能好坏与否,并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车辆的决定,是应当告知购买方的事项。本案中,被告B先生明知案涉车辆存在一次6万余元的全损索赔,其作为经营者负有义务查明事故具体情况并告知购车方,但被告B先生不但没有告知对方而且在向购车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中规避了泡水这一检测事项,其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最后,造成购车人A女士基于获知的车辆信息不全面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B先生的欺诈行为与A女士的购买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B先生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05

裁判结果


1.原告A女士与被告B先生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撤销;

2.被告B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女士购车款12万余元;

3.被告B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女士损失36万余元。



06

办案小记


本案获得“退一赔三”胜诉结果的关键在于,首先要证明案涉车辆是在交付A女士前已经发生泡水事故;其次能够证明卖方符合“经营者”的主体身份;最后证明卖方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1

案涉车辆泡水事故发生时间的确定


A女士在2023年初进行车辆检测时才发现车辆为泡水车,但检测机构称其无法检测出具体的泡水时间,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进行司法鉴定整个诉讼的周期将被拉长,且鉴定结果能否达到鉴定的目的,无法保证。代理律师考虑到车辆在2021年6月被保险公司判定为全损车,现有资料未显示定损原因,猜测可能就是泡水事故。代理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开具调查令,向保险公司调取案涉车辆定损协议书、定损事故照片(非常关键)。经查案涉车辆原保险公司远在湖南,代理律师经过层层沟通联系上了该车辆的定损员,定损员按照调查令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定损事故照片非常直观的显示案涉车辆三分之一左右的车身均浸泡于水中,印证了代理律师的猜想,并免去了鉴定的需要。该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车辆在2021年6月即交付给A女士前发生了泡水事故。


2

证明B先生符合“经营者”的主体身份


以自然人名义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认定“经营者”的主体身份需要综合考虑,比如其出售二手车的频率、交易场所、价款归属、卖方的职业履历等。


本案中,证明B先生“经营者”的主体身份是适用“退一赔三”规定的前提。一方面,代理律师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B先生曾经是两家二手车交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向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相关登记资料;另一方面,在B先生与A女士的聊天记录中,发现B先生多次提到自己从事二手车买卖工作多年、长期进行二手车交易等关键信息,整理聊天记录,夯实证据链,证明B先生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工作,符合“经营者”的主体身份。


3

证明B先生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在完成前面两个问题的证明后,该问题的证明其实是水到渠成的事情。《车辆检车报告》不仅载明了检测结果为泡水车,还罗列了泡水的具体项目,如“行李箱底板泥沙、副驾驶员侧地毯及地胶泥沙且有进水痕迹、仪表台骨架霉斑锈蚀”等,并附有对应的照片,可谓非常直观的展示了泡水结果。正如法院认为所言,案涉车辆在交易前存在数项因泡水而产生的瑕疵,该瑕疵通过肉眼能够发现,被告B先生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对该瑕疵应当能够判断,但在对车辆进行检测时,却回避了通常会被检测的泡水事项。此外,该车辆存在6万余元的全损事故,B先生作为经营者负有义务查明事故具体情况并告知A女士,但被告B先生不但没有告知对方而且在向A女士提供的检测报告中规避了泡水这一检测事项,其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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