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丨父母有权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吗?

文摘   2024-10-23 17:05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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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受到越来越多地重视。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且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一般也来源于父母的赠与,因此在很多人的观念中自然而然认为父母是可以处分子女名下财产的。但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豫法阳光”发布了一则关于父母用未成年子女房产抵押被判无效的热点司法案例。所以,司法实践中父母到底是否有权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呢?本文将通过相关典型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对于父母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于有效法律行为,对该观念司法实践中基本无争议。例如,父母为了子女就学、就医等筹集资金售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构成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为。


其次,对于父母并非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效力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01

违反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父母处分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持无效论观点方认为,父母作为监护人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原则应当满足有利于未成年人,该原则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行为应当无效。支持该观点的司法判例包括:


1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优案评析的(2019)苏11民终1701号案件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案涉未成年人名下房屋作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标的物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应无效。故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系无效合同,要求未成年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2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的(2019)川06民终418号案件


该案件也是因未成年人财产作为借款抵押物引发的纠纷,审理中法院也认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故驳回了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主张抵押权的诉求。



02

善意相对人对财产处分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无严格审查义务,父母处分行为有效


持有效观点方认为,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置子女名下财产,只要相对人没有恶意则相关处分合同应有效,相对人(买受人)没有义务审查相关交易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如交易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当由父母对子女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当影响交易的效力,否则轻易认定交易行为无效应引发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风险。支持该观点的司法判例包括:


1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皖0303民初2238号案件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故案涉未成年父母其有权代理未成年与原告签订《售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该规定并非效力性条款,不能据此认定监护人代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


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京03民终20813号案件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当事人上诉主张涉案房屋为未成年人与其父亲共有,父亲的出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并主张其处分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法院认为,父亲出卖房屋的价格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未成年子女因出卖房屋所得并未直接因该房屋买卖行为而减少,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且系买受人所致,故关于无权处分及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法院未予采信。



父母处分未成年的财产,涉及未成年人和交易相对方两个不同利益群体,是侧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还是维护交易安全,这是一个利益衡量的难点。总的来说,结合现在的司法趋势来看,逐渐倾向于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不支持轻易认定交易行为无效。


无效认定基本仅在借贷抵押合同关系中适用较多,但是也不意味着只要涉及未成年的财产用于为父母借贷提供抵押均会被认定为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进而被认定无效。部分法院也认为未成年人利益不限于使其直接获益,例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306号案件中,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为父母控股的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法院认为,从常理上讲,未成年子女取得房产是来源于父母的赠予,父母控股的公司(其父持97.18%的股份)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实际上也是家庭所得,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也是受益的,故该抵押担保实际上是为了子女的利益。


同时,在2024年04月0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也规定:“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后,又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该法律规定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暂未生效实施,但也足以看出立法的倾向性。


因此通过本文,一方面提醒作为父母对于财产是否登记在子女名下应更为理性,另一方面也提醒交易当事人对标的物也需要做必要的调查了解,如果涉及未成年人财产的,则相对方可以通过增设补充担保和违约条款等方式提前防范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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