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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应收账款保理会计处理探讨?
问
视野网友:
一、背景情况:
一拟IPO企业,19年2月用优质客户的发票,与银行签署了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如下:
1.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全部由银行承担,IPO企业承担除信用风险外的其他风险,如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的商务合同风险等;
2.保理收购款分为基本收购款与追加收购款。基本收购款为应收账款的90%,保理业务的转让价仅指基本收购款;追加收购款为剩余的10%,只有在银行收到客户打来的全部货款或超过基本收购款后余额部分,方可打给IPO企业。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追加收购款不构成转让价的组成部分。
3.保理费用有承购费、手续费、保险费等,其中,承购费为LPR利率对应基本收购款部分,按期限来算。
二、问题及处理
1.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终止确认?个人理解,应当可以终止确认。第一,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也未保留控制,因此可以终止确认。
2.应终止确认10%,还是整体终止确认?个人理解,应当整体终止确认,因为基本收购款90%,实质就是出售价格,因此出售款90%就是整体的价格,10%实质是或有对价,这部分或有对价应当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不应确认为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而是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这种情况下被保理的应收账款是不可以终止确认的。
保理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收购款包括“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款”两部分,其中“基本收购款”在合同成立、应收账款完成交割时支付,但“基本收购款”占标的应收账款面值的比例远低于【1-标的应收账款的预计最终坏账率】(如:预计最终坏账率低于5%,但基本收购款为面值的80%或90%)。同时约定根据后续应收款项的实际收回情况支付“追加收购款”。这类情况不满足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条件。
其具体原因,简要来说就是:
1、这种转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第四条所规定的“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只能基于应收账款整体来考虑能否终止确认。
2、通过上述“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款”安排,与标的应收款项回收相关的信用风险仍然是由转出方承担的,由于标的资产是优质应收账款,其最终损失率远低于10%,因此通过“只有在银行收到客户打来的全部货款或超过基本收购款后余额部分,方可打给IPO企业”这一安排,转出方最终的经济利益获得情况仍然是与标的应收款项的实际回收情况相关,而银行可以保证收回其支付的90%转让价款,也就是信用风险仍然高度集中于转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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