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市监部门通报29起计量违法典型案例汇总

文摘   2024-11-10 08:27   湖南  

近日,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民生领域计量违法典型案例。其中河南省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涉及7例,陕西省市场监管局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涉及2例,2024青海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涉及2例,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第二批计量违法典型案例5例,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6起“鬼秤”违法案例,晋城市通报8例民生领域计量违法典型案例。详细如下:

河南省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4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商丘虞城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4月19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虞城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且案值较大,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3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商丘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虞城县某加油站依法实施突击执法检查,对当事人加油机进行计量检定,示值误差为+1.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发现装有计量作弊软件的电脑1台。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扣押了涉案作弊设备和电脑,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软件可人为调整加油机正负误差量。当事人承认安装计量作弊软件、更换加油机主板实施计量作弊的事实,并现场演示人为调整加油机正负误差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对于该行为的认定,该加油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构成要件,涉嫌构成诈骗罪。商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济源示范区某能源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1月16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示范区某能源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正在使用的4台燃油加油机涉嫌计量作弊。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加油站使用的燃油加油机和电脑主机进行查封扣押,对加油站使用的计控主板进行抽样鉴定。经查,该加油站内加油枪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与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定证书》上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不一致。经鉴定,8块计控主板与原出厂状态不一致,计控主板被破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的行为。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许昌长葛市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2月2日,许昌长葛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没收接收和发射天线1套、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7日,长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市某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台正在使用的燃油加油机上加装有无线发射天线,链接2个加油机主板,在洗车区一库房内发现正在运行的电脑主机及无线接收天线。对该加油机(5号、6号加油枪)进行检定,示值误差+0.35%、+0.95%,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经生产厂家鉴定,加油机主板与原始出厂状态不一致,非原厂产品。当事人承认对站内燃油加油机加装了能控制流量误差的设备,加装后未进行计量检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的行为。长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周口市淮阳区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5月8日,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4日,根据线索,淮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区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经第三方检验机构鉴定,结果显示该加油站加油机主板均具有计量作弊功能。当事人承认其使用了加油机作弊功能,但无法提供作弊加油机使用期间的成品油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淮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信阳市浉河区某石油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7月24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浉河区某石油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浉河区某石油有限公司使用的加油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6号加油机25号枪的计量主板有改动。经生产厂家鉴定,该计量主板程序与原出厂时状态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南阳方城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4月8日,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方城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电脑主机1台、通信设备1台、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4日,根据举报线索,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方城县某加油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当事人加油机4支加油枪进行计量检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示值误差分别为+3.21%、+2.83%、+2.91%、+3.57%。并发现装有计量作弊软件的电脑1台、通信设备1台。经生产厂家鉴定,加油机主板计量程序发生改动与原厂计量程序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南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驻马店确山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1月16日,驻马店确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4日,根据线索,确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加油站依法实施执法检查,通过读取该站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相关数据,发现该加油站4台加油机6块计控主板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与检定证书记录不符,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加油机的计控主板进行抽样取证。经生产厂家鉴定,上述计控主板监控微处理器与原厂生产产品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其中涉及两起计量违法案。
案例一:商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柞水县杏坪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7月31日,商洛市市场监管局对柞水县杏坪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税控燃油加油机4台、加油机控制后台电脑主机1台、通信控制器1台,罚没1325662.57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1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有1台电脑装有控制软件,可通过电脑操控改变加油枪计量流量实现作弊。经现场检定,2台加油机的3把加油枪误差值均超过规定范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康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并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2日,安康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郭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并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郭某停止经营活动并办理主体登记、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TCS-600型电子台秤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4日,群众举报称某废品回收站使用的电子台秤具备作弊功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废品回收站经营者郭某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在用的1台TCS-600型电子台秤可通过遥控器改变称量结果。经查,郭某于2024年2月经营废品回收业务,未办理营业执照。5月,购买具备遥控作弊功能的TCS-600电子台秤1台,实施作弊直至案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安康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4青海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青海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两例为计量相关违法案。

案例一: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和县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7月9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民和县某加油站破坏燃油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用的4台加油机主板芯片经厂家鉴定为非原厂状态,加油机现场检定均不符合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为±0.30%”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9块;2.罚没款共计46.85万元。
案例二: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枸杞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3日,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枸杞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及用于名贵特产称重的“三无”小型克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计量器具,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0.1万元。
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第二批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计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了一批计量违法案件。近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面向社会公开曝光第二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主体引以为戒,诚信经营。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计量领域执法监管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各类计量违法行为。
案例一: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七里河区卜氏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经查,位于七里河区西站蔬菜批发市场1区131号七里河区卜氏水产店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用5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检查,实际显示数值为650g,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七里河区卜氏水产店做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经查,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忠和镇崖川村358号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的违法事实。安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做出停止使用违法计量器具,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马某某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经查,位于城关区五泉早市摊位120号的经营者马某某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的违法事实,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马某某做出停止使用违法计量器具,并处罚款2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兰州市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榆中福姗姗珠宝首饰店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经查,位于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80号1层105室福姗姗珠宝首饰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天平未依法申请检定,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的违法事实。榆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停止使用违法计量器具,并处罚款2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兰州市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兰州万合宁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经查,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888号文化小区811号楼201室临街商铺的兰州万合宁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使用的医疗卫生类检定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用于医疗卫生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的违法事实。西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停止使用违法计量器具,并处罚款3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6起“鬼秤”违法案例

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经营主体,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律依承诺清出市场;一律予以公开曝光。
截至目前,在农贸市场和餐饮店共发现“鬼秤”违法线索21起,均立案查处,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其中6起典型违法案例。


晋城市局通报8起民生领域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2024年,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民众关切“缺斤短两”“鬼秤”等热点问题,扎实开展“听民意办实事”计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计量领域违法行为,用心用情用力守好群众“心头秤”。截至8月底,共查办计量类违法案件90件,已结案64件。现将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沁水县梅杏市场某菜摊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20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沁水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2份,显示沁水县梅杏市场某菜摊于2024年6月5日申请预约检定两台电子秤(编号222806、866187)称量示值误差均超过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检定结论不合格。2024年6月25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菜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沁水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于2024年6月5日已告知其不合格的情形下,正在使用编号222806的电子秤进行贸易结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高平市集市摊贩李某某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1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某的摊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李某某在用的电子秤无检定标志,现场不能提供该电子秤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标准砝码称重,该电子秤误差较大,遂委托高平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的电子秤进行计量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给予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泽州县巴公镇集市摊贩孙某某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8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公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公镇赶集市场流动摊贩的计量器具进行了检查。检查至孙某某蔬菜销售摊贩时,现场使用标准500克砝码称重,该摊贩在用电子秤显示为1.050斤,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子秤的《检定证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阳城县润城镇某商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30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听民意办实事”计量专项检查中,发现阳城县润城镇某商店经营场所内用于贸易结算的2台电子秤,未贴有检定合格标志。执法人员当场对2台电子秤进行标准砝码称重,结果为上述2台电子秤称量值与标准砝码的称量值之差分别为20g/kg和40g/kg。当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阳城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的上述2台电子秤进行计量检定,检定结论均为不予使用(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规定,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给予其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高平市某水果超市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1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平市某水果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水果超市在用的电子秤无检定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子秤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标准砝码称重,发现该电子秤误差较大,遂委托高平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该超市的电子秤进行计量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给予其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沁水县某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25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沁水县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两台电子秤无检定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两台电子秤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当场要求企业停止使用上述两台电子秤,限其15日内向检定机构申报并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2024年7月12日,该公司仍不能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泽州县大阳镇集市摊贩邵某某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13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阳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泽州县大阳镇邵某某水果摊贩在用的电子秤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检定标志,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电子秤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前实行检定,待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2024年5月23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阳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水果摊贩在用的电子秤仍未检定,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电子秤的《检定证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高平市集市摊贩李某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案

2024年4月11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的摊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李某在用的电子秤无检定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子秤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标准砝码称重,发现该电子秤误差较大,遂委托高平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的电子秤进行计量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给予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根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内容整理 计量资讯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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