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发票开具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文摘   2024-11-21 00:00   福建  
本文来自“麒麟扒税”公众号

实际经营业务要素的确定,税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交易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而发票票面记载的主要交易要素包括购货与销货单位名称,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税额等。
发票记载的要素中一项或多项要素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一般应属于《办法》所称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但要注意: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有货物购销而票面内容不一致的,仅包含数量或者金额不实,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而《办法》统称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内容更广;
二是未发生货物的移库、运输,并不完全等同于未发生销售行为,认定实际经营业务的本质必须综合双方言证、合同、资金流转等要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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