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qysd_rdjd/2021-05/31/content_c11ae8f2bc8049dc94a8764459e6de7b.shtml
一、收入类
1.我公司于2020年6月将新建的一幢标准厂房及附属办公楼整体出租给A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期5年,每年租金80万元,5年租金共计400万元,于2020年12月20日一次性收取。请问我公司对这笔租金收入应当如何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你公司一次性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可以一次性在2020年度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即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每年收入。
企业承租固定资产(房屋、汽车等),发生的租金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