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筹架构拆除过程的涉税问题

文摘   2024-11-10 07:33   福建  

关于红筹架构拆除过程的涉税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涉及在ArkCayman涉及多次股权转让,其中部分股权转让系持股方式变化或开曼主体已不持有中国境内主体,因此不涉及《7号公告》的适用问题,4次股权转让交易可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并非为了规避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无需按照7号公告的规定,认定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从而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分析是否需适用《7号公告》过程中,发行人主要依据包括:在股转期间,爱科开曼持有核心专利的全球权益、爱科澳洲主要负责AK0529的临床试验、货币资金主要有开曼爱科持有等;
(3)2020年10月,香港爱科将持有的爱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ArkCayman股东或其承接主体,总对价为2,004.8907万美元。发行人认为本次股权转让收入小于股权转让成本,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发行人说明:
(1)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历次股权转让期间公司经营活动及主要产品研发开展情况,公司关于是否适用《7号公告》的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或税务实践;
(2)香港爱科于2020年10月将爱科有限股权对外转让价格确定方式及依据,结合发行人临近期间外部融资估值,相关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
(3)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发行人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历次股权转让或调整相关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历次股权转让期间公司经营活动及主要产品研发开展情况,公司关于是否适用《7号公告》的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或税务实践
1、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历次股权转让期间公司经营活动及主要产品研发开展情况
(1)红筹架构的搭建和拆除
1)红筹架构的搭建
2013年8月,ArkCayman于开曼群岛设立,JimZhenWu(邬征)持有其1,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系ArkCayman唯一股东。
2013年11月,ArkCayman于香港设立了香港爱科,并持有其1股普通股,系香港爱科唯一股东。
2014年4月,香港爱科于上海出资设立爱科有限,注册资本为20万美元,香港爱科系爱科有限唯一股东。
2014年8月,香港爱科于澳大利亚设立ArkAUS,并持有其10,000股,系ArkAUS唯一股东。
2016年5月,香港爱科于苏州出资设立苏州爱科,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香港爱科系苏州爱科唯一股东。
至此,发行人历史红筹架构搭建完成。
2)红筹架构的拆除
2020年8月,ArkCayman、香港爱科、爱科有限、苏州爱科、ArkAUS、JimZhenWu(邬征)、ProfitsExcel、MillionJoy与ArkCayman股东签署《关于上海爱科百发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境内外重组交易之框架协议》,拟进行重组并拆除红筹架构。
2020年11月,香港爱科完成将其持有的爱科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ArkCayman股东指定的境内承接主体,红筹架构拆除完成。
(2)红筹架构拆除过程及涉及《7号公告》的股权转让
ArkCayman的境外股东涉及《7号公告》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共有4次,分别是:1)2017年2月ProfitsExcel将所持普通股转让予受让方Morem;2)2018年6月ProfitsExcel将所持普通股转让予受让方Morem;3)2019年2月FortuneCreationVenturesLimited(以下简称―Fortune‖)转让予BioTrackAK;4)2020年8月MillionJoy转让予MagicSeeds。
上述4次股权转让及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ArkCayman历次股权转让期间ArkCayman及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经营活动及主要产品研发开展情况如下:
红筹架构拆除前,爱科开曼拥有AK0529和AK3280等多项重点引进的核心专利的全球权益,ArkAUS主要负责开展AK0529的相关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期间的知识产权属于ArkAUS。故上表所列第1-4次股权转让发生期间,发行人合并范围内绝大部分企业价值、权益及利益主要来源于境外爱科开曼拥有的核心专利及ArkAUS的临床试验进展和成果,而非来源于境内爱科有限及苏州爱科;同时,彼时发行人及苏州爱科在境内的研发进展主要基于境外核心专利及临床试验数据。

上表所列第5、6次股权转让发生时,爱科开曼已不再持有爱科有限和苏州爱科两家公司的权益,该交易转让方Morem和BioTrackAK不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

2、公司关于是否适用《7号公告》的依据符合行业惯例或税务实践

(1)如上文所述,上表所列第1-4次股权转让(以下简称“上述四次股权转让”)涉及境外股东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该等股权转让期间爱科开曼及其控制的其他境外主体、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苏州爱科经营活动及主要产品研发开展情况、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以下简称“天职税务师”)就发行人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涉税情况出具的《关于上海爱科百发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事项的税务意见书》以及对天职税务师的访谈确认,该等股权转让交易可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非为规避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无需按照《7号公告》的规定,认定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从而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1)爱科开曼境外股东转让爱科开曼股权不属于《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7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爱科开曼境外股东转让爱科开曼股权不属于《7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7 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 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4)爱科开曼境外股东转让爱科开曼股权符合《7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7 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爱科开曼股东间接转让股权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具体分析如下:
综上所述,上述四次股权转让根据《7 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分析“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均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7 号公告》关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报告机制的规定

《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根据前述规定,针对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间接股权转让,交易主体和中国居民企业可以根据《7 号公告》的指引对交易自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缴税并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告。经查询涉及《7 号公告》的部分已上市公司 IPO 时公开披露信息,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告和完税情况如下:

(3)知识产权及临床试验进展是医药企业价值的重要体现

医药企业是典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显著特征。知识产权要素是影响医药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之一,临床试验进展直接决定了医药企业产品的上市时间及未来前景。发行人依据核心产品管线权益及其知识产权归属和药物的临床试验开展主体来判断企业价值符合医药行业惯例。

根据发行人税务顾问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就发行人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涉税情况出具的《关于上海爱科百发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事项的税务意见书》以及对税务顾问的访谈,发行人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爱科开曼上述四次股权转让可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并非为了规避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相关股权转让无需适用《7 号公告》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分析符合行业惯例或税务实践。

(二)香港爱科于 2020 年 10 月将爱科有限股权对外转让价格确定方式及依据,结合发行人临近期间外部融资估值,相关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

1、香港爱科股权转让基本情况及价格确定方式
2020 年 9 月 28 日,香港爱科与 Profits Excel、Golden Trend、Million Joy、Magic Seeds、QM132 Limited、QM136 Limited、耀阳生物、新建元二期、原点正则、Bio Track、Harmony Sky、苏州聚明、平潭泰格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将其持有的爱科有限 95.7826%(对应注册资本为 2,004.8907 万美元)以 1 美元/美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予 Profits Excel、Golden Trend、Million Joy、Magic Seeds、QM132 Limited、QM136 Limited、耀阳生物、新建元二期、原点正则、Bio Track、Harmony Sky、苏州聚明、平潭泰格。本次股权转让系各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所持爱科有限的股权权益价值情况协商一致确定。

根据中评新媒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
《Ark Bioscences Limited (HK)拟了解股权价值涉及的爱科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评新媒评报字(2020)第 111038 号),爱科有限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评估值为 14,282.821 万元,净资产为 3,082.01 万元。参照前述资产评估报告,爱科有限每一元注册资本的评估价值为 0.9769 元。

2、香港爱科股权转让临近期间发行人外部融资的估值情况

香港爱科股权转让临近期间,爱科有限外部融资及该等融资的估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3、相关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

作为爱科有限拆除红筹架构的重组步骤之一,香港爱科于 2020 年 10 月转让爱科有限股权系为了将爱科开曼各股东的最终实际权益持有人平移至境内爱科有限持股。该等股权转让对价最终将用于向该等爱科开曼股东支付股份回购款。而上述股权转让临近期间,爱科有限外部融资系为引入外部财务投资者之目的。因此,该次股权转让与发行人临近的外部融资估值方法不同,估值及定价存在差异。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中评新媒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Ark Bioscences Limited (HK)拟了解股权价值涉及的爱科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评新媒评报字(2020)第 111038 号),爱科有限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14,282.821 万元。据此,香港爱科本次股权转让最终定价与当时爱科有限的评估值差异较小。

香港爱科就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涉及的应缴纳所得税已自行申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相关主管税务部门未通知发行人对香港爱科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税务处理进行重新核定。

另外,根据公开资料和披露信息,部分已上市公司亦存在曾经搭建红筹架
构的情况,其红筹架构拆除时股权转让价格、红筹架构拆除作价依据、临近外部融资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前述公司在红筹架构拆除时的作价依据为历史投资成本、注册资本、名义对价或评估报告评估值,拆除红筹架构时的股权转让价格与临近外部融资估值均存在较大差异。

基于上述,发行人红筹拆除的作价依据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高于发行人当时评估报告评估值及净资产,香港爱科于 2020 年 10 月将爱科有限股权对外转让的价格合理。

(三)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发行人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历次股权转让或调整相关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除前述已分析的爱科开曼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历次股权转让外,爱科有限 股东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尚有如下 3 次涉及爱科有限的股权转让和 1 次增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发行人税务顾问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 分所就发行人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涉税情况出具的《关于上海爱科百发生物医 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事项的税务意见书》,该等股权转让及纳税情况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沪税浦-无欠税证[2023]109 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3 年 1 月 9 日,未发现发行人有欠税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主管税务部门未通知对发行人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历次股权转让或调整相关税务处理进行重新核定。发行人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历次股权转让或调整相关税务处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爱科开曼的档案、历次融资和股权转让文件、增资款及股权转让的对价支付凭证及完税凭证资料;
2、访谈发行人,就发行人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历次股权转让的定价方式、定价依据及是否履行相关程序进行确认;
3、取得并查阅天职税务师就发行人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涉税情况出具的
《关于上海爱科百发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事项的税务意见书》;
4、取得发行人关于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爱科开曼历次股权转让期间爱科开曼及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经营活动及主要产品研发开展情况的说明;
5、取得并复核发行人主要产品临床试验批件等资料;
6 、获取并查阅中评新媒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Ark Bioscences Limited (HK)拟了解股权价值涉及的爱科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评新媒评报字(2020)第 111038 号)及中锋评估出具的
《苏州爱科百发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拟转让苏州爱科百发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锋评报字(2020)第 01143 号);
7、获取并查阅《上海张江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增资爱科有限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1】第 0144 号);
8、通过公开途径检索申请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曾经搭建红筹架构公司在拆除红筹架构时的股权转让价格与临近外部融资估值存在较大差异的案例;
9、就爱科开曼相关转让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与发行人税务顾问进行访谈确认;
10、获取发行人关于香港爱科于 2020 年 10 月进行股权转让以及临近期间外部融资的估值确定方式的说明;
11、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香港爱科纳税申报记录;
12、取得并查阅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相关股权转让不适用《7 号公告》的分析符合相关行业惯例或税务实践;
2、发行人红筹拆除的作价依据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高于发行人当时评估报告评估值及净资产,香港爱科于 2020 年 10 月将爱科有限股权对外转让的价格合理;
3、发行人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历次股权转让或调整相关税务处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来源于“全球投资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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