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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4〕13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二稽罚〔2024〕4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4〕136号
福建省W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8888888888)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地址:连江县凤城镇)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次就你公司涉嫌隐匿工程款收入少缴应纳税(费)款的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
经查税收业务管理系统,你公司2023年10月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提供的《走逃失联证明》等证明资料,已证实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公司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承建有关土建工程,并已在2019年度、2020年度实际取得工程款合计13730000元,进行价税分离后不含税收入为12596330.28元,你公司未对上述收入进行申报纳税,少缴税(费)款合计1352834.86元(其中:少缴增值税1133669.72元,少缴城市建设维护税56683.49元,少缴教育费附加34010.09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2673.3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5798.17元)。
以上事实有涉案工程相关书证、相关司法机关民事判决书等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9月增值税70183.49元,应补缴2019年10月增值税122201.83元,应补缴2019年11月增值税274128.44元,应补缴2019年12月增值税402935.78元,应补缴2020年1月增值税264220.18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09.17元,应补缴2019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110.09元,应补缴2019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706.42元,应补缴2019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0146.79元,应补缴2020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211.01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三条,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9月教育费附加2105.50元,应补缴2019年10月教育费附加3666.06元,应补缴2019年11月教育费附加8223.85元,应补缴2019年12月教育费附加12088.07元,应补缴2020年1月教育费附加7926.61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1403.67元,应补缴2019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2444.04元,应补缴2019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5482.57元,应补缴2019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8058.72元,应补缴2020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5284.40元。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85247.71元,应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20550.46元。
(六)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9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二稽罚〔2024〕43号
福建省W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8888888888)
经我局对你公司(地址:连江县凤城镇)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嫌偷逃税款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承建有关土建工程,并已在2019年度、2020年度实际取得工程款合计13730000元,价税分离后不含税收入为12596330.28元,你公司未对上述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隐匿上述工程款收入逃避缴纳税款,少缴应纳税款1296151.37元,按偷税处理。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赣08民终133号);
2.峡江水利枢纽库区防护工程防渗及边坡整治等土建1标工程的《合作施工协议书》;
3.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明细账、相关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支付申请审批表、受权委托书等;
4.取证自税收业务管理系统的你公司税收申报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所附《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偷税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即处以罚款1296151.37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