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扣除项目、时间、发票项目名称
原创 swt大侠 财税蜂语swt 2024年10月31日 17:49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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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扣除项目、时间、发票项目名称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1.这个减除支付给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有要求必须取得的发票商品服务名称得是什么嘛?*广告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费 、 *广告代理服务*广告代理发布费 、 *广告服务*广告发布费 这三种都算是 广告发布费的发票吗?
2.就是这个计费销售额有要求取得的收入项目和支付给广告商的项目得是对应的吗?比如取得广告收入的是A项目,支付给广告商的是B项目,这两没啥关系。这种申报文建费的时候,能减除B项目的广告费吗?
3.如果2月支付给广告商B项目含税10万广告费,3月开通文建费税种,4月取得含税30万A项目的广告收入,那4月申报的时候按30还是20万申报呀?
取得了B项目的扣除凭证,那是只能等以后有B项目收入的时候才能扣除吗?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规定:
二、申报事项
(二)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1.发票应该都是*广告服务*广告发布服务或广告代理服务,都可以扣除。
因为广告行业决定了它们有大量的类似于建筑行业的转包服务,即广告的代理环节。
比如某广告企业想在中央电视台发布一个广告,你肯定无法直接联系中央台这个广告发布者,你只能跟央视金地等大广告公司联系。所以,这种情况,你只能取得广告总代理的广告代理服务发票,无法取得广告发布服务发票。
当你跟县电视台联系,那就无需其他中间商,直接取得广告发布服务发票。
而且,营业税、营改增的差额政策设计,本来就是为这些特定行业服务的。
2.文化事业建设费就跟增值税一样,按企业核算进项和扣除额,无需按项目核算。
你看文建费申报表就知道,你没法按项目填。
3.就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样,有了资格之后才能抵扣,才能抵扣获得资格之后开具的发票。
文建费没有增值税那么严格,在登记文建费费种之前取得的广告服务发票,应该也可以扣除。
如果万一不能扣除,那就去主管税局把费种提前登记,补申报2月份的文建费,以此取得扣除额度。
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注释,详见《税务通》——13其他税费专题——三、非税收入(一)专项收入——17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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