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安置房是期房无法按期交付,冠领律师助委托人经两审撤销补偿决定

学术   其他   2024-10-06 20:22   安徽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

任战敏


本案判决书



胜诉故事











2020年12月,江苏省盐城市某区行政机关为启动旧城区改造项目,发布了《征收决定》,将于兆伟(化名)的房屋划入了征收范围。几天后,征收部门在墙外张贴了《安置房价格的公告》,要求于兆伟最晚在2021年1月12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于兆伟认为征收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太低,并未在约定期限内签约。









双方经多次协商后,征收部门同意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对于兆伟进行补偿,并在2021年5月对他作出《补偿决定》,要求他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然而此时于兆伟得知,征收部门向他置换的安置房是期房,目前仍在建设当中,具体何时交房尚未可知。



于兆伟认为,一旦他配合拆除自家房屋,则全家都将陷入无瓦遮头、必须租房居住的窘境,而征收部门除安置房外,拒绝再支付他任何安置补偿,因此在安置房交房之前,他必然要支出大笔租房费用,而无端多出这样一笔开销,全家人的生活水平将肉眼可见地降低。


于兆伟难以接受这样一种结果,多次要求征收部门提高补偿无果后,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征收权益,为此他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马佳斌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风采











冠领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代理于兆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征收部门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虽为期房,但位置、面积、价格均已确定,且安置房价格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切实保障了于兆伟的安置补偿利益,故判决驳回了于兆伟的诉讼请求。


▶ 于兆伟对一审判决不服,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首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4㎡,而证载土地面积为122㎡。征收部门对于兆伟应当依法享有多大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地大于房”应当补偿的面积等情况,未尽到充分调查认定职责,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其作出的《补偿决定》证据不足。



其次,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评估机构仅对被征收房屋作出了价值估价,但对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另行补偿的问题,未进行调查认定,因此《补偿决定》关于补偿总额,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最后,《补偿决定》中虽然载明了安置房的位置、面积,但由于目前尚有剩余零星被征收户房屋征收未完成,导致安置房无法按计划实施建设和按期交付,因此《补偿决定》中关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在客观上已无法实现和实际执行。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2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责令征收部门限期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权益产生极大影响的文件,经常出现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说明征收方已经对被征收人下了“最后通牒”,如果置之不理,极有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很不利的后果。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该文件之后,一定要提高警惕,可以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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