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亮
任战敏
吕正业(化名)等十户是山西省晋城市某区居民。2023年9月,当地区行政机关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写明为开展“城市疮疤”专项治理工作,将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吕正业等人的房屋均被划入了征收范围,随后他们发现,《房屋征收公告》中对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定性为“国有土地”,因此在补偿方案中仅写明了对房屋的补偿事项,然而他们此时仍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要求区行政机关对被征收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亦应进行补偿。
区行政机关表示,被征收地块早在2006年便已被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吕正业等人已经丧失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于是拒绝了他们的请求。双方经多次协商后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吕正业等人遂拒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区行政机关则采取停水、断电等手段,意图逼迫他们让步。双方僵持了数月,征收工作始终无法继续推进。
到了2024年4月,吕正业等人突然发现区行政机关正调集铲车、挖掘机等设备进场施工,产生的建筑废料也被随意堆积在门口,俨然一幅随时准备强拆众人房屋的姿态。吕正业等人深感情势紧迫,经商议后立刻联系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曹焱律师、王鹏举实习律师、张玉实习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赶赴当地进行实地考察后,代理吕正业等十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行政机关实施的断电等行为违法,并撤销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
▶ 在撤销《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中,冠领律师提出:
区行政机关未充分考虑和妥善处理此次征收与2006年“征用国有土地”之间的关系,未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补偿方案也未获批准,从事实和程序上均未做好准备,案涉《房屋征收公告》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 区行政机关随后辩称: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区行政机关于2023年9月作出《房屋征收公告》,而吕正业等人直到2024年4月才提起本次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
▶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指出:
区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未告知吕正业等人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起诉期限应当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因此吕正业等人未超过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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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谷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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