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未辨明土地性质便实施征收,冠领律师助山西晋城十户居民撤销征收公告

学术   其他   2024-10-20 21:22   北京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

任战敏


本案判决书



胜诉故事











吕正业(化名)等十户是山西省晋城市某区居民。2023年9月,当地区行政机关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写明为开展“城市疮疤”专项治理工作,将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吕正业等人的房屋均被划入了征收范围,随后他们发现,《房屋征收公告》中对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定性为“国有土地”,因此在补偿方案中仅写明了对房屋的补偿事项,然而他们此时仍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要求区行政机关对被征收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亦应进行补偿。



区行政机关表示,被征收地块早在2006年便已被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吕正业等人已经丧失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于是拒绝了他们的请求。双方经多次协商后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吕正业等人遂拒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区行政机关则采取停水、断电等手段,意图逼迫他们让步。双方僵持了数月,征收工作始终无法继续推进。


到了2024年4月,吕正业等人突然发现区行政机关正调集铲车、挖掘机等设备进场施工,产生的建筑废料也被随意堆积在门口,俨然一幅随时准备强拆众人房屋的姿态。吕正业等人深感情势紧迫,经商议后立刻联系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曹焱律师、王鹏举实习律师、张玉实习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风采











冠领律师赶赴当地进行实地考察后,代理吕正业等十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行政机关实施的断电等行为违法,并撤销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


▶ 在撤销《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中,冠领律师提出:


区行政机关未充分考虑和妥善处理此次征收与2006年“征用国有土地”之间的关系,未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补偿方案也未获批准,从事实和程序上均未做好准备,案涉《房屋征收公告》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 区行政机关随后辩称: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区行政机关于2023年9月作出《房屋征收公告》,而吕正业等人直到2024年4月才提起本次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


▶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指出:


区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未告知吕正业等人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起诉期限应当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因此吕正业等人未超过起诉期限。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6月作出判决:撤销区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定程序,违法的征收决定和相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面对房屋拆迁问题时,应当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益,在遇到不公平待遇时,不要妥协退让,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告诫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合理地制定和执行补偿方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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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谷   楠

运营 | 刘   月

审核 | 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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