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名牌酒畅销,
竟自制全套“湘窖龙酱天韵”商标,
三人分别获利3万,
法官该如何判?
2023年上半年,眼见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的“湘窖龙酱天蕴”(以下简称“龙酱”)酒畅销,被告人张某在未经该公司授权许可的前提下,联系他人定做300份假冒“湘窖龙酱天蕴”的全套标签包装。2023年12月,在该批假冒包装制作完成发到邵阳后,被告人张某、李某、赵某各自取走并调酒灌瓶封装后进行销售。2024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李某在门店内被抓获,并搜出9瓶“龙酱”酒,在李某的车上搜出2瓶“龙酱”酒。同日,被告人赵某在邵阳县被抓获,当场在其车后备厢搜出22瓶“龙酱”酒,随后在赵某的家中搜出30瓶“龙酱”酒和手持喷码机等。经湘窖公司鉴定,查获的“龙酱”酒均属假冒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至被查获,张某销售了100余瓶,获利32000余元;李某销售了90余瓶,获利36000余元;赵某销售了60余瓶,获利35000余元。大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及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李某、赵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三名被告人案发后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李某、赵某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经庭审现场教育,三名被告人已主动缴纳上述罚金。商标权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其承载的不仅是标志符号的独特性、新颖性,更与其背后的企业商品、企业声誉息息相关,保护商标权就是保护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几名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受高额利润诱惑,抱着侥幸心理,擅自制造并销售假冒品牌白酒,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最终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另一方面,假冒企业注册商标往往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相关联,许多未经有关部门质检合格的产品“打着”名牌大牌的商标后流入消费者手中,不仅欺诈消费者的钱财、侵害企业权益,甚至可能危害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酒类等产品,并可通过查看产品防伪标码、扫描产品二维码、查询产品官网、拨打官方热线等方式进行核实,切忌贪图便宜知假买假而购买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产品。来源: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红网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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