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作坊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网售自制加工食品,如何确定其主体业态?

文摘   2024-11-13 21:43   重庆  


营业执照为个人独资企业,申办了小作坊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如何确定其主体业态?

营业执照为个人独资企业,申办了小作坊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如何确定其主体业态?
作者:小郑食话实说

近日,一位来自重庆市的基层市场监管所向笔者咨询,其辖区有一家生产方便榨菜(酱腌菜)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了方便,暂且将其取名张三榨菜厂),对自己位于农村的住宅进行改造,加工坊面积约100平方米,自己一家人进行方便榨菜的生产加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办了《营业执照》,执照载明的主体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有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及食品互联网销售等项目。同时张三榨菜厂又以该执照的名义申办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许可食品类别及品种为“蔬菜制品:方便榨菜(酱腌菜)”。另外,张三榨菜厂准备将自己加工的方便榨菜简易包装后进行网上销售,同时再从另外的厂家购进其他的一些土特产食品进行网上销售,随后又以该执照的名义申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那么,现在张三榨菜厂在网上销售自制加工的并进行了简易包装的方便榨菜的行为,遇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未按预包装食品标示标签信息的问题,在处置中如何确定张三榨菜厂的主体业态?

因张三榨菜厂先后共取得了《营业执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三个合法证照,所以要确定张三榨菜厂的市场主体资格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必须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营业执照解决的是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解决的是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类型和确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问题,营业执照上的类型、经营范围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没有直接关系。

首先,先行取得营业执照是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前提。根据商事登记改革“先照后证”的要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原《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已废止)第九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其次,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按照规定对应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特别是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不管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类型是企业法人,还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均可以结合实际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已废止)第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未对小作坊主体类型作限制,按照“法无禁止则可为”的原则,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申请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再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与营业执照的主体类型没有直接联系。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后,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具体从事什么食品项目的生产经营,属于哪一种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是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已废止)》《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与营业执照的主体类型没有直接联系。关于这一点,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1号)曾有过明确答复。

第二,张三榨菜厂营业执照的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同时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申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也就是说,张三榨菜厂的市场主体资格为个人独资企业,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食杂店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另一种是食品小作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确定的)。但就张三榨菜厂在网上销售自制加工的并进行了简易包装的方便榨菜而言,系张三榨菜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主体资格,且属于食品小作坊这种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加工销售的。

首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张三榨菜厂生产加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并颁发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对其主体业态属于食品加工小作坊以及具有食品小作坊加工条件进行了确认。《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S 50/ 029—2020)规定,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生产经营者。张三榨菜厂以自己的家庭为生产场所进行方便榨菜生产加工,从业人员系自身家庭成员,生产规模较小,加工条件远远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的条件,完全符合小作坊“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的特征。

其次,张三榨菜厂作为食品小作坊,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加工的方便榨菜产品,虽然扩大了销售范围和销售形式,但并未违反网络销售食品规定,也并未改变其食品小作坊这种主体业态的性质。根据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信箱回复(2017年12月1日、2018年6月1日)来看,对于小作坊食品进入超市、食堂以及网络上销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未做出禁止性规定。销售范围和销售形式的改变,并不会改变张三榨菜厂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和食品本身属性。所以,即便是销售范围有所扩大,并不能改变张三榨菜厂属于食品小作坊的主体业态。
再次,张三榨菜厂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其小作坊的主体业态不冲突。按照现行食品法律法规规定,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市场主体,以其自有名义销售自产食品,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张三榨菜厂除了销售自产食品外,也还从另外的厂家购进其他的一些土特产食品进行网上销售,所以按照规定才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不能因为张三榨菜厂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否认其具有食品小作坊这种主体业态的性质,更不能否认涉诉产品系其作为食品小作坊生产销售的过程。

综上,不论从张三榨菜厂所取得的证照来看,还是从张三榨菜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内容和特征来看,都决定了其市场主体资格虽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其实际是以食品小作坊这种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生产销售涉诉产品的。生产规模、销售数量、销售形式、销售范围的变化,并不会改变其作为食品小作坊的主体业态性质。

后续,笔者再来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张三榨菜厂生产加工的并进行了简易包装的方便榨菜,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未按预包装食品标示标签信息的问题进行分析,欢迎关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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