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开出的票据显示有“过期酒烧菜“字样,饭店将其用于烧制“啤酒鸭”被罚1万元!
安吉递铺云良饭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票据中发现4张写明供货商的订单签收票据(日期分别为2024-04-09、2024-05-05、2024-05-29、202407-16),票据内容均为酒水饮料的购进情况,备注栏显示“过期酒烧菜“字样。经我局调查以及当事人陈述确认,当事人将供货商前三次配送的过期酒水(“红石梁欢天7.58度500ML1*12纸箱回瓶装”)全部用于烧制菜品“啤酒鸭”,并支付了上述3次配送的过期酒水的费用。第四次配送的过期酒水由于用该款过期酒水烧制菜品“啤酒鸭”的味道不好吃,将第四次配送的过期酒水进行了退货处理,并未支付货款。至现场检查日止采购的过期酒水已使用完毕。故当事人实际共购进并使用了过期酒水3次,合计20箱,每箱购进价格为10元共购进过期酒水200元。据当事人称述,两瓶上述过期酒水可烧制一盘啤酒鸭,啤酒鸭的日常售价为88元/盘,搞活动的时候售价为48元/盘、58元/盘,但由于当事人售出时不作每道菜的详细记账,同时存在过期酒水在烧制一盘啤酒鸭未用完便进行倒掉处理的情况,且烧制啤酒鸭的成本还包括其他诸多价格波动的原材料,故综上所述,当事人用过期酒水烧制啤酒鸭的货值、利润均无法计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简评:供货商开出的票据既然已显示有“过期酒烧菜“字样,可以揣测饭店购进时已经明知,而且饭店的意图和目的就是想买过期酒用于烧菜,这个饭店的食品安全意识极其淡薄,还需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这被罚1万元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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