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卡有别于充值卡,充值卡金额以面值计算,次卡以时间或次数计算。储蓄卡销售时,企业没有履约义务。而次卡有着明确的履约义务。如小张在理发店办理了一张价值300元的次卡,约定小张可以凭卡来店理发10次。我们可以视这种次卡为一种合同,这时理发店就有义务为小张理发9次。所以,充值卡收入应当计入“预收账款”,而有履约义务的次卡应当计入“合同负债”。
贷:预收账款-储蓄卡1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银行存款 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万
合同负债 9万
预收账款 9万(小企业不设置合同负债可用预售账款代替)
ps:一次性会员费用、开卡费用收费当期计入收入。年卡、次卡充卡时计入“合同负债”,根据时间或次数确认收入。
2、8月份确认上批年卡收入
借:合同负债 7500(9万÷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
3、8月份退卡2人,退费5000,扣除手续费1000.
借:合同负债6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银行存款 5000
1、提货券视为合同。出售时合同即成立,发行方收到现金,也同时附有履约义务。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提货券出售时,应确认合同负责。
2、折价出售的提货券以实际收到的价款为入账金额。提货卷不以卷面金额入账,也不以实际商品市场价格入账,而是以该卷实际出售价格入账。
3、提货卷核销时应当考虑弃券率。提货券消费时,应当按照提货券的实际价值核销负债。这的实际价值,既要考虑折价出售时的折价,又要考虑实际使用率。(有弃卷存在)
贷:合同负债 1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6
截至7月底应核销提货券价值=(6+2)×(10/12)÷80%=8.33万
归属7月份的核销额=8.33-5.56=2.77
借:合同负债 2.77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7
4、8月份又核销3万提货券,其余提货券作废。
归属8月份的核销额=10-2.77-5.56=1.67万(全部核销完,不存在营业外收入一说)
借:合同负债 1.6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