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泽派,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彪。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京卓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留学生创业大厦1805。
法定代表人:彭湘林。
再审申请人方泽派因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市场监督委)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行终6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泽派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错误地认为涉案市场调节价的价格欺诈存在违法所得。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委计算涉案违法所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参照性。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方泽派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本案中,原南山市监局经调查发现,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京卓林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的“京华CVR801行车记录仪”,标注了“原价1299元,促销价399元,仅限一天”,该标注的“仅限一天”与活动实际持续时间不相符,构成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由于上述商品在促销期间共销售2个获利238元,原南山市监局认定京卓林贸易公司因价格欺诈行为获取违法所得238元,遂作出深市质南市监罚字〔2015〕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京卓林贸易公司立即改正涉案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8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即238元的罚款,合共476元。原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并据此判决驳回方泽派关于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深圳市市场监督为限期重新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方泽派申请再审主张,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委计算涉案违法所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等,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方泽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方泽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俊盛
审判员 杨雪清
审判员 窦家应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桂生
书记员 刘 丹
来源:裁判文书网 法言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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