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哪里?
案例
苏某因急需资金,在网上认识了某网贷公司员工姜某,后姜某多次给苏某借款,并要求苏某出具虚高金额的借条。此后,姜某还利用苏某借款到期之际,以“结算”为名再次提高借款金额,要求苏某出具借条。此外,姜某还利用虚假银行走账、取现当场索还部分现金、故意制造违约等方式,不断垒高苏某的欠款金额至50万元。事实上,苏某从姜某处实际借款为金额为19万元。后苏某认为姜某的行为涉嫌“套路贷”,并向公安进行进行了报案。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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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法官提示
7.单位向职工借款筹集资金的做法合法吗?
案例
毛某为某畜牧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至2020年。2018年3月,畜牧公司为提升公司产能,向毛某等部分员工集资。毛某向畜牧公司缴款5万元,收据载明:收款方式为现金,金额为5万元,收款事由为设备股份投入。后毛某要求畜牧公司返还5万元,畜牧公司认为该款是自动印刷机股份投入,毛某应当自负盈亏。双方遂产生纠纷,本案涉及的 5万元资金,究竟是借款还是入股出资? 单位向职工集资,是否违法?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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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8.因赌博出具的借条,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
法律分析
将“赌债”以民间借贷的方式主张权利,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因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此外,以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来掩盖非法目的时,不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从事违法行为的民事主体还将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系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应当知道”,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有赌博恶习而不问用途向其出借款项,则可认定出借人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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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官提示
9.银行贷款转借他人是否合法?
案例
张某和李某是多年老友,张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20万元。李某表示暂无资金所借,张某提议让李某向银行贷款后借其使用,并承诺每月给李某2000元利息。本着对张某的信任及想获取利息差价的心理,李某向银行的贷款20万元后转借给张某使用。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向李某偿还借款,李某遂起诉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
法律分析
将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属于合同无效情况,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应支持,协议无效,借款应予返还,并根据过错原则各自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官提示
10.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合法吗?
案例
法律分析
法条链接
法官提示
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所签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同时,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并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根据该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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