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问答(四)

政务   2024-11-28 17:19   甘肃  




16.丈夫借款妻子作为担保人已过保证期间,妻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案例


孙某、赵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0日,孙某向张某借款15万元,立有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赵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2019年3月10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出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孙某、赵没有还款。张某于2021年4月15日起诉要求孙某、赵某偿还借款,法院能支持吗?


法律分析


赵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赵某对孙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孙某并未侵犯赵某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相反,赵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债权人张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孙某、赵某共同偿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提示

民法典规定了三种较为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即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注意“共债共签”,最好事先让债务人夫妻双方均予明确,同时弄清楚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婚姻状况等情况,尽可能减少出借风险。


17.借款超过三年就可以不用还了吗?



案例


2019年3月,王大爷给小张借款3万元,约定于2020年12月1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小张未按期还款,王大爷也一直联系不到小张。直到2023年10月王大爷偶遇小张并提出让小张还款,小张以借款至今已经4年多,已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王大爷遂于2023年1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王大爷的钱能要回来么?


法律分析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律制度。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就借款而言,应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本案中,王大爷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小张应向王大爷偿还借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官提示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履行债务的过程中,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遇到自身权利受损,一定要尽早主张,也要主要留存好主张权利的证据,以免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18.能否采用扣车、占房等手段催债务人还债?

案例


2016年8月,龙某向王某借款,并以其所有的一辆长安轿车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龙某偿还部分借款后,自2017年7月起再未还款,2018年11月,王某将抵押车辆扣押并一直存放在自己的地下车库。2021年龙某起诉称,涉案车辆被扣留近3年,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龙某的请求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分析


借款人不按约还款,特别是经过催告后仍不还款的,出借人可能采取扣车、占房等方式促使借款人还款。对借款人财产享有诸如抵押权的出借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选择与作为抵押人的借款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清偿借款,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但行使权利的方式一定要合法。本案中的车辆虽被用于抵押担保龙某的债权,但王某并未将该车辆折价冲抵欠债,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清偿借款,而是一直将车辆停放在车库。这种做法并不是行使抵押权的表现。由此导致抵押财产贬值的损失,应当由王某承担。同时,本案可能涉及留置权的合法行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龙某与王某就车辆留置的过程说法并不一致,王某应当证明其合法占有该车辆的过程,否则不符合“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留置权形式要件。此外,即使车辆留置权能够成立,王某也应当及时处置车辆以实现债权,而不能将车辆长期停放车库而导致其贬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官提示


债权人应依法实现其债权,在催债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扣押财产等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第一,债权人享有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可依法占有担保财产,但占有期间应妥善保管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将抵押、质押、留置的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此时债权人会占有担保财产,但应当将该财产及时处置以抵偿到期债权。第二,债务人担保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债权人不享有合法权利的,债权人不得仅凭欠款事实而强行扣押。否则,债权人可能构成侵权,并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严重的将被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第三,如果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或者是因为赌博、吸毒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则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犯罪行为。总之,作为债权人,催收债务应当有度,并尽可能通过人民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渠道维护权利,切勿通过暴力、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催收债务,避免在私自索债中发生违法行为。而作为债务人,面对债权人或其委派的人的催收行为,如果认为催收行为违法,应当及时报警并保留必要证据,包括遭遇不法催收的照片、影音资料、电话或聊天记录等,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19.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会受到何种处罚?


案例


曹某因装修房屋,欠多笔外债未偿还。曹某担心借款到期后被他人执行,便与亲戚朱某串通,虚构其欠朱某借款50万元未偿还。为便于诉讼,双方还故意在银行制造款项交付的流水,并由曹某给朱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后朱某持曹某出具的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起诉要求朱某偿还借款,双方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


法律分析


曹某、朱某虚构借款事实并起诉意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不予确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简单,成诉的证据要求低,容易被“有心之人”策划包装,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对于虚假诉讼等行为,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都将采取“零容忍”态度进行严厉打击。公民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被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有哪些途径?

遇到借款人逾期不还,对于出借人而言并非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条途径可选,下面给广大出借人总结几种应对办法,以供参考。

(1)成本最低:自行协商(推荐度☆☆☆☆☆)

(2)高效便捷:人民调解(推荐度☆☆☆☆☆)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处理。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期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不通过诉讼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3)双方约定:执行公证(推荐度☆☆☆)

对于给付的或者即将计付的债权文书,借贷双方可以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那么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时间较短:仲裁裁决(推荐度☆☆☆)

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当事人之间如订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将纠纷交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5)最终办法:诉讼解决(推荐度☆☆☆)

因诉讼的周期和程序较为繁琐,且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友之间,通过诉讼程序也容易激化矛盾。故建议将提起诉讼解决纠纷放到最后使用。

编辑:常静玉
核稿:刘曙光
审签:王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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