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案例1.仅有转款凭证没有借贷合意,借贷关系不成立
——康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康某与梁某于2016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共同生活居住。2018年6月19日、6月28日,康某通过支付宝分次共向梁某转款6万元。2019年10月份双方分手后,康某向梁某索要转款,梁某主张该款项是共同恋爱生活期间其交由康某保管的资金,并非借款,为此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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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转款发生于两人恋爱期间,根据双方的转账、消费记录显示,双方互有转账,康某转入梁某卡中的6万元,梁某陆续进行了支取。梁某有固定的收入,康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梁某借款的目的和用途,应将该部分视为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支,故判决驳回康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恋爱期间相互转账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情侣之间因为感情的培养,在借款行为发生时往往忽略借款手续的办理和证据的留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即被告否认借贷关系的,应由被告就抗辩的转账性质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无论多么亲密的关系,在借贷发生时,都应当就借款金额、利息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保存好相应的证据,从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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