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案例2.借贷时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本金
——王某与田某、曹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30日,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某共同向王某借款360000 元,并由曹某提供担保。双方约定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不产生利息,如违约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同时田某将一套房屋抵押给王某。田某、某公司出具借条后,王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某公司银行账户转支360000元。当日下午,田某与王某共同到银行,田某从银行账户内提取7200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王某作为“砍头息”。借款期间,田某连续5个月每月支付借款利息12000元,共计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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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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