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中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二)

政务   2024-11-22 12:04   甘肃  


开栏语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资金融通方式,但由于借贷行为的不规范,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2021年至2024年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494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风险隐患。为守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提升人民群众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张掖中院从近年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选出具有典型社会意义的案例分期予以发布。




案例2.借贷时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本金

——王某与田某、曹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30日,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某共同向王某借款360000 元,并由曹某提供担保。双方约定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不产生利息,如违约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同时田某将一套房屋抵押给王某。田某、某公司出具借条后,王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某公司银行账户转支360000元。当日下午,田某与王某共同到银行,田某从银行账户内提取7200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王某作为“砍头息”。借款期间,田某连续5个月每月支付借款利息12000元,共计60000元。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向田某、某公司借款的当日就收取72000元“砍头息”,应从本金中予以扣除,借款本金应认定为288000元。约定的2%的借款利息高于国家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多出的部分应当抵扣本金。田某、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在保证期间内曹某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判决田某、某公司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46545元,承担利息2457元,合计249002元。曹某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享有向田某、某公司追偿的权利。

典型意义


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收到的本金实质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对借款人造成不公。故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确定借款本金的数额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注重对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明,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编辑:常静玉
核稿:刘曙光
审签:王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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