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问答(一)

政务   2024-11-25 15:19   甘肃  


1.民间借贷仅凭转账凭证起诉,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


2022年5月6日,小白通过银行卡向梁某转账10万元。2022年10月1日,小白同梁某女儿小梁结婚,婚后因小白和小梁感情不和分居。2023年11月,小白起诉要求梁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梁某在庭审中抗辩该笔转账并非借款,而是彩礼。梁某针对其抗辩主张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小白起诉梁某请求偿还借款能得到支持吗?


法律分析


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据至关重要,因为法官只能在依靠证据认定的事实基础上作出裁判。究竟由谁提供证据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小白虽证明了向梁某转账10万元的资金交付事实,但该资金究竟是借款还是彩礼需要依靠其他证据予以明确。该案中小白不能提供10万元系借款的借款合同、借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仅依据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小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提示

生活中,当事人之间会基于各种原因发生资金转账关系,既有借款关系也有赠与、买卖等其他关系。资金转账时有的当事人为图方便或者碍于情面可能并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的债权凭证,但出借人仍然可以通过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等事实进行举证。

此外,借款人偿还借款时也需要索取收条,载明收款人、偿还金额、日期并由收款人亲笔签名、盖章,或者是在借款偿还完毕后,及时向出借人要回出具的债权凭证。如果在分期偿还借款的同时,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还有其他资金往来关系,则更需注意写明每一笔资金的具体用途,以便日后一旦发生纠纷时能查明具体还款情况。

总之,为预防纠纷的发生,无论是作为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切忌“纯口头”操作,务必立下书面凭证。同时,当前电子设备较普及,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音频、视频等方式保留借款、还款的具体情况,以备存为证据使用。


2.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



案例


2022年,冯某以周某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出具的总计金额为30000元的三张借条,起诉周某要求偿还借款。周某辩称,两人此前系情人关系,分手算“经济账”时,冯某要求周某写了上述借条,双方并没有发生实际借款关系。法院查明,2018年,冯某与周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冯某已有家庭而周某单身,2020年两人分手。冯某未作否认,且对款项来源、款项交付、借款用途等基本事实的陈述不一致。法院应该支持冯某的诉讼请求吗?

法律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复杂,资金转账的理由也千差万别,一些欠条、借据表面呈现借款关系,但也可能隐藏着当事人之间“言不由衷”的其他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会查明欠条、借条出具的具体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常见的情况有:(1)男女朋友分手时被索要高额“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等,一方打下了借条,该借条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2)因分手结算经济事务、合伙投资等暂时无力付款写下借条。此种案件并不按照民间借贷处理,并不简单按照借条认定借款,而需要考虑基础法律关系来具体审理案件。

本案中,冯某只提供了借条,但周某提供录音等证据,证明在借款期间两人存在情人关系,并在分手时对两人对交往期间经济往来进行协商处理。冯某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并对借款金额、款项交付等借贷的基本事实未能进一步举证,故其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不仅要有尽可能详细写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等内容的债权凭证,还需要保留证明款项已经交付借款人的相关证据。通常而言,以银行转账、电子交易方式付款更能保存付款记录;而采用现金交付或指示交付的方式往往容易发生纠纷。如果是因为垫付款等其他原因构成欠款,也应当写明欠款事由,不能简单地以欠条、借条来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借款人而言,应当就真实借款关系出具借条,切忌将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也以出具借条的方式简单处理。如果出具借条后未收到借款或者未真实发生借款关系,则应及时向出借人索要借条或销毁借条,以避免发生纠纷时“有口难辩”。在还款时,务必向出借人索要借条原件或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



3.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身份,会不会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


张三和李四是好友,王五是李四的表哥。因资金周转需要,王五找到李四让其帮忙向朋友借点钱应急。李四了解到张三资金宽裕,于是与其表哥来找张三借款。经过协商,张三愿意出借100000元,并将款项当场交付给了王五,王五向张三出具了借条,李四在王五签名后方也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之后,王五陆续偿还了50000元,其余款项未能偿还。张三将李四和王五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诉讼中,李四、王五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李四认为其仅仅是作为介绍人或者担保人签字的,并非共同借款人。


法律分析


李四和王五共同向张三出具借条,表明双方具有共同向张三借款的意思表示,李四和王五为共同借款人,对案涉借款负有共同偿还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实践中,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借贷的重要证据,人们可能出于多种目的在借条、欠条上签名,比如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或者见证人。为避免因签名引发纠纷,签名人在签名时需慎之又慎。如果其仅起到见证作用,一定要在签名前冠以“见证人”字样。如果仅署名且有其他证据可以推定签字人是保证人或借款人的,出借人仍然可以请求签名人承担责任。对于出借人而言,也应要求承担责任的人在借款凭证上明确表明其身份。对于保证人而言,在签名前要冠以“保证人”字样,如果保证人紧跟借款人签名,可能会引发其系借款人还是保证人的争议。



4.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企业会承担还款责任吗?



案例


高某是某农产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9月,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高某经人介绍向王某借款,并以高某个人名义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当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农产品公司转账50万元。借款期满后高某以公司经营困难推脱还款,现王某起诉高某及某农产品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请求某农产品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能被支持吗?

法律分析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自然人和代表人的双重身份。在借贷关系中,一方面其可能作为自然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另一方面亦可能代表法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实践中,经常出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但实际用于法人生产经营的情形。对上述情形,司法解释规定有证据证明所借款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为谋求发展,在金融机构融资无望的情况下,多通过个人资源进行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无论是公司还是出借人,都应当慎重审查如下问题。一是借款人的身份。如果是除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公司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借款,除应提交借款相关的手续,还应提供相关的授权手续。二是借款的用途。如果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但是实际款项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则公司也可能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


5.借款人因非法集资被判刑,出借人能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还款吗?



案例


张某系某公司总经理,2018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以高息利诱的方式向多人借款,所借款项大部分由其同事提供担保。2020年张某因犯非法集资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现债权人王某起诉要求保证人李某承担借款偿付责任。李某辩称借款人张某因犯非法集资罪被判处刑罚,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无效,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故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李某能免除保证责任吗?

法律分析


借款人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时,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本身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所涉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示


非法经营类犯罪的构成是多个非法经营行为叠加的结果。就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而言,该罪的构成同样也是由若干个民事借款行为的叠加从而导致发生由量变到质变。具体到每一笔借贷业务,均是在当事人自愿情形下发生的,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因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保证人在借款人可能涉嫌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时要慎重审查能否提供担保,以避免日后替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后果。

编辑:常静玉
核稿:刘曙光
审签:王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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