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这种方式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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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能否支持?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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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借款合同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借款逾期后法院能否全部支持上述费用?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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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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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当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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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约定保证期间“至借款还清为止”,要承担多久的保证责任?
案例
小王向小张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该笔借款由小李提供担保,小李承诺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小王未按期偿还借款,2023年1月10日,小张向小李发送催款的短信,要求小李承担还款责任。小李主张已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责任,小张遂于2023年2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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