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不分章节,共22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界定代表议案的内涵和明确代表提出议案的事项范围和基本要求。明确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办法分别列举了可以提出议案和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明确了代表议案的格式内容、准备工作、提出时间、提出方式等基本要求。
二是保障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和规范代表提出议案的接收处理。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代表提出议案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并要求有关机关、组织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办法分别对代表在省人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议案的送交、接收作了规定,细化了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处理和审议程序,对大会闭会后代表议案的审议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强化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报告的办理。办法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提出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常委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报告不同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报告重新办理情况。要求承办单位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四是加强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报告落实情况的监督。办法明确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督促职责,保障代表对办理工作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对有关报告印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向社会公开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