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31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印发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94 号),这一政策的出台引起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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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 50 周岁、55 周岁及男职工 60 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 3 个月,需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应及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年。双方应提前 1 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且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单位和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双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
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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