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实施:《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文摘   2024-11-05 06:00   山东  






近日,青岛市民政局和青岛市财政局印发了《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该办法自 2024 年 10 月 30 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推进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全文字数 | 2711字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评定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且具有法人资质,开办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可申请等级评定。但存在未备案、近 1 年受处罚、发生责任事故、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等情形的机构不予评定。

二、评定组织与职责


  1. 评定委员会
  • 由市民政局领导、养老服务处负责人以及各区(市)民政局分管领导、第三方评定机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 负责评审、复评、结果审核认定、争议调处以及证书牌匾发放等工作。评定会议需 2/3 以上委员出席,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结论需全体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 评定人员
    • 需熟悉养老服务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身体健康,能公正廉洁履行职责。

    三、评定程序和要求


    1. 申请材料
    • 养老机构需向所在地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自评报告、服务制度及标准体系建设文件等,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 评定过程
    • 区(市)民政部门初审后报评定委员会,评定机构组织不少于 5 名评定人员开展现场、书面和社会评价,提出初步意见报评定委员会。
    • 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公示结果,公示期 5 个工作日,期间受理复核申请。市民政局确认等级并发布公告,送达结果通知书,颁发证书和牌匾(一星以上发证书,三星以上发证书和牌匾)。
  • 档案管理
    • 评定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评定委员会也要整理存档相关材料。

    四、回避、复核与复评


    1. 回避
    • 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人员与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等情形应主动回避,养老机构也可申请回避。
  • 复核
    • 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申请复核,评定机构审核后报评定委员会复核,复核决定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养老机构。
  • 复评
    • 各等级养老机构每年报送自评报告,区(市)民政部门按不低于 15% 比例抽查复评,不符合等级要求的报市评定委员会处理,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机构 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评估等级管理


    1. 等级划分
    • 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 +、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对应国家标准不同等级,有相应分数要求。五星 + 还需满足床位数、入住率、服务项目、荣誉等额外条件,全市不超过 5 家。
  • 牌匾证书管理
    • 养老机构应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明显位置,评定等级有效期 3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可申请重新评定,期满未申请原等级自动失效,需交回牌匾和证书。
  • 违规处理
    • 评定过程中或取得等级后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违反纪律等情形的,市民政局可终止评定或取消等级,被处理机构 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还需按规定退回牌匾和证书。

    六、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加强对评定工作各方面监督,评定人员不得开展无关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的将被取消资格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其他事项


    评定所需经费纳入市民政局预算,标准和证书牌匾式样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将优化星级养老机构等级奖补发放方式。、

    附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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