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民政局和青岛市财政局印发了《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该办法自 2024 年 10 月 30 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推进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全文字数 | 2711字
一、评定适用范围
二、评定组织与职责
评定委员会
由市民政局领导、养老服务处负责人以及各区(市)民政局分管领导、第三方评定机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负责评审、复评、结果审核认定、争议调处以及证书牌匾发放等工作。评定会议需 2/3 以上委员出席,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结论需全体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需熟悉养老服务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身体健康,能公正廉洁履行职责。
三、评定程序和要求
申请材料
养老机构需向所在地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自评报告、服务制度及标准体系建设文件等,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区(市)民政部门初审后报评定委员会,评定机构组织不少于 5 名评定人员开展现场、书面和社会评价,提出初步意见报评定委员会。 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公示结果,公示期 5 个工作日,期间受理复核申请。市民政局确认等级并发布公告,送达结果通知书,颁发证书和牌匾(一星以上发证书,三星以上发证书和牌匾)。
评定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评定委员会也要整理存档相关材料。
四、回避、复核与复评
回避
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人员与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等情形应主动回避,养老机构也可申请回避。
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申请复核,评定机构审核后报评定委员会复核,复核决定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养老机构。
各等级养老机构每年报送自评报告,区(市)民政部门按不低于 15% 比例抽查复评,不符合等级要求的报市评定委员会处理,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机构 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评估等级管理
等级划分
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 +、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对应国家标准不同等级,有相应分数要求。五星 + 还需满足床位数、入住率、服务项目、荣誉等额外条件,全市不超过 5 家。
养老机构应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明显位置,评定等级有效期 3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可申请重新评定,期满未申请原等级自动失效,需交回牌匾和证书。
评定过程中或取得等级后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违反纪律等情形的,市民政局可终止评定或取消等级,被处理机构 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还需按规定退回牌匾和证书。
六、监督管理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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