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解读!!国家医保局印发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试行)》

文摘   2024-10-16 10:00   山东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 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 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 遇的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 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等有关 规定,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全文字数 | 357字


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一举措对长期护理保险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是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主体,也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主要对象。《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探索相关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是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能、推动服务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基础性工作。国家医保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为机构定点管理提供依据和规范。
二、制定《办法》的总体考虑

1、坚持宽进严管
鉴于当前长护服务机构总体供给不足、亟需培育的现状,对机构定点管理申请从宽,但机构成为定点后要从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监督基金使用情况。

2、突出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适应数字化趋势,要求机构具备信息化条件,按 “一人一档” 原则建立电子档案,并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传送全量数据信息。

3、尊重试点实际预留政策空间
考虑到长期护理保险从试点到全面建制的过程,《办法》采取试行方式,既尊重实际又为后续修改完善留有余地。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定点管理要求

1、章节内容
《办法》共 7 章 52 条,涵盖总则、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运行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动态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方面。

2、定点机构确定
对资源规划、机构类型、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作出规定,包括分支机构(站点)申请定点的相关规定。

3、运行管理
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协议履行、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信息管理、行业自律、价格收费、基金使用、内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4、动态管理
明确机构信息变更、协议续签、协议中止、协议解除的管理要求,细化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责任。

5、经办服务管理
明确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等。

6、监督管理
区分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分,明确各自监管的重点内容和管理方式。

四、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可申请。条件包括具备法人资格,配备专业化队伍和服务力量,有符合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管理制度,具备信息技术条件,符合收费政策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机构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谈判并签订协议后纳入定点管理。

五、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出现重大信息变更不及时、提供虚假信息等损害基金安全或参保人员权益的情形,将中止协议,中止期间费用不予结算;出现超出执业许可范围等更严重情形,将解除协议,解除后费用不予结算。无论是协议中止还是解除,目的都是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同时各方需共同维护基金安全,加强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制度健康发展。

《办法》的出台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有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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