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 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 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 遇的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 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等有关 规定,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全文字数 | 357字
鉴于当前长护服务机构总体供给不足、亟需培育的现状,对机构定点管理申请从宽,但机构成为定点后要从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监督基金使用情况。
适应数字化趋势,要求机构具备信息化条件,按 “一人一档” 原则建立电子档案,并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传送全量数据信息。
考虑到长期护理保险从试点到全面建制的过程,《办法》采取试行方式,既尊重实际又为后续修改完善留有余地。
《办法》共 7 章 52 条,涵盖总则、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运行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动态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方面。
对资源规划、机构类型、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作出规定,包括分支机构(站点)申请定点的相关规定。
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协议履行、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信息管理、行业自律、价格收费、基金使用、内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明确机构信息变更、协议续签、协议中止、协议解除的管理要求,细化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责任。
明确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等。
区分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分,明确各自监管的重点内容和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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