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市监部门经核查被举报公司不在住所地经营且无法联系,决定不予立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应当视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文摘   2024-11-13 15:44   湖南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鄂01行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汉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51号临空港大楼。

法定代表人邸冰,局长。

上诉人张汉华因诉被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行政答复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2行初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武汉兴广亚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兴广亚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成立,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五环路西侧园丁家园小区3栋3单元1层101室。2015年8月17日,兴广亚公司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合作协议,由滴滴公司通过用车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用户用车需求,兴广亚公司提供车辆和司机为用户服务等内容。在此前后,兴广亚公司利用互联网和QQ平台等现代技术,向外发布“现在滴滴公司推出首批网络约租的士版专车抢占先机正当时,四大选择理由:1、合法经营,营运牌照升值。前期推广,营运牌照送给你,后期牌照会比车贵。2、车价优惠贷款简便,超低价76,800元,首付三成年利0.6。3、营运成本超低0.3元每公里,成熟车型成本低。4、合作方式多样,可选择全款、分期、司机模式。东风雪铁龙全新爱丽舍包上牌、保险、购置税和营运证99,000元。一天400元营业额,100元烧气,利润9000元,一年可收回成本……”等宣传信息。2015年10月20日,张汉华与兴广亚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挂靠合同,约定张汉华购买兴广亚公司所有的爱丽舍小型客车一辆,并挂靠兴广亚公司从事“滴滴网约车”运营活动。2016年7月27日,由交通运输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行为进行管理。2017年4月15日,武汉市颁布实施《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技术规范、许可条件、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规范。兴广亚公司因故未能获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致使张汉华无法正常经营。2020年1月19日,张汉华向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举报兴广亚公司提供虚假注册资料、超范围经营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要求依法查处。2020年1月21日,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发现兴广亚公司不在住所地经营,目前也无法取得联系,因他人举报,该公司已于2018年12月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故决定不予立案。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于2020年2月1日向张汉华邮寄书面答复,告知其核查的情况。对此,张汉华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张汉华书面答复举报处理结果;2.本案诉讼费用由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所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具有举报权,其目的在于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弥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能力的不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就属于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接到张汉华的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发现兴广亚公司未在住所地经营,又无法取得联系,致使行政处罚程序无法进行,依法应将兴广亚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内,鉴于此前因他人举报,兴广亚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此情形下,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将核查情况告知张汉华,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所述,张汉华诉称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汉华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张汉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为兴广亚公司发放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行政行为违法。2.被上诉人两次以同一理由将兴广亚公司列入经营异常行为违法。3.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重复举报行政行为违法。4.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立案告知书》不依法处理,行政行为违法。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2行初28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未提交二审辩称意见。

双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和采信理由与原审法院相同,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依法具有处理上诉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本案中,上诉人张汉华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上诉人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举报兴广亚公司相关违法情况。被上诉人接到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于2020年2月1日向其作出书面答复,其办理投诉举报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被举报公司不在住所地经营且无法联系,无法实施检查或处罚,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进行调查后,告知上诉人调查处理结果,应当视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汉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汉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侯士宇

审判员  朱金梅

审判员  程 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涂圣洁

书记员李青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老梁市监论坛


欢迎关注《易苍松聊综合执法》,专业综合执法知识学习园地



觉得文章不错,看完后请点赞分享到你的工作群和朋友





易苍松聊综合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知识学习和交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