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浙小纪说规范-“普法普纪”专栏给大家解说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责”, 该罪名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广大干部员工应坚持严于律己、严守其责,强化规矩责任意识,坚守底线,不越红线。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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