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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要求商家“退一赔十”。法院是否支持这样的惩罚性赔偿主张呢?还有,如何区分顾客是不是打假人呢?近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明确,惩罚性赔偿“退一赔十”只适用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不包括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职业打假人。
今年,原告张某在被告超市购买到进口巧克力52盒,支付2800元。购买后发现产品没有食品在华注册编号,不符合中国海关总署第248号令的要求,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原告找到被告,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退一赔十,支付总额 30800元。
原告称:自己经营一家面包店,购买的巧克力用于加工面包。被告超市作为出售方应依法诚信经营。现被告违法经营,向自己售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应依法退还原告购物消费2800元,同时支付惩罚性赔偿款30800元。
被告超市则辩称:原告在购买该商品付款后,第一时间通知店方该商品是无华注册编号的商品,要求赔偿。其次原告多数次在本公司购买自认为有瑕疵的类似商品、同类商品多单购买就是为了获得大量赔偿,并非正常消费,以维权名义的恶意打假,严重影响了经营商户的正常经营,破坏营商环境。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购买的商品未张贴在华注册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所销售的商品具有瑕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退款2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将案涉商品返还给被告,若原告无法退货,被告可扣除相应价款。原告将商品返还给被告后,被告超市不得将涉案产品流入市场。
关于原告主张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原告购买52盒商品,并非用于生活消费,而是用于其所从事的餐饮服务业,即为了满足其经营所需,故原告并非消费者,其主张10倍赔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超市返还原告购物款2800元,原告同时将所购案涉商品返还给被告超市,未退货部分,被告可扣除相应货款。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王雅楠介绍,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个别购买者以生活消费为名,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甚至妄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反复获利的“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公平和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不应得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旨在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广大群众应自觉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商家也应诚信生产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全媒体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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