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规范化运作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诸多修改。本文将通过对《公司法》修订前后的法律条文对比,浅析新《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
1
股东会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原则之一。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东会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职权并明确规定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这一职权由董事会享有,增强了董事会在公司日常经营中的自主决策力和独立性。
2018年《公司法》 | 2023年《公司法》 | |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 第五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2
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经营决策机关,对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进行决策。
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上限,同时将原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强制要求扩展至所有职工人数为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执行董事”这一表述在新《公司法》中被删除。
此外,新《公司法》还首次明确了董事会在催缴股东出资方面的职权和义务。
在加强董事责任的同时,新《公司法》还引入了董事责任保险相关条款,以降低董事的任职风险。
2018年《公司法》 | 2023年《公司法》 | |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 |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概括性规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在扩大了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的同时,也强调了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事务的实质性管理。
新《公司法》同时对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后果的承受主体、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内部追责方式予以明确。
2018年《公司法》 | 2023年《公司法》 | |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4
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的机构。
新《公司法》在监事会/监事设置方面有两大突破:首先,已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这是《公司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首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虽然《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均赋予监事诸多职权,但是在很多规模较小或者公司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实践中,监事可能只是形式上的职位;因此,允许符合要求的公司不设监事,是从公司治理实践出发,尊重公司治理的自主性和灵活性的体现。
2018年《公司法》 | 2023年《公司法》 | |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
5
经理
经理是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或董事会的授权,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
2018年《公司法》对经理职权进行了列举式规定,而2023年《公司法》取消了对经理职权的法定限制,仅规定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公司和董事会在享有更多自治权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如何保障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018年《公司法》 | 2023年《公司法》 | |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6
审计委员会
2023年《公司法》新增了审计委员会制度,这也是审计委员会首次应用到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可以加强对公司的财务监督。同时,职工董事也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亦能保障职工董事的职能和地位。
2018年《公司法》 | 2023年《公司法》 | |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Vistra卓佳案例分享:
基于修订的《公司法》的合规要求,Vistra卓佳在短时间内协助R集团完成了其旗下多家境内公司的治理结构调整和章程重述/修订。
客户背景
R集团是全球领先的植物原料企业,也是植物蛋白的先驱和制药辅料的领先供应商,目前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开展业务,致力于改善世界数百万人的健康生活。R集团自成立至今,始终重视公司的合规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客户面临的挑战
R集团多家境内公司的董事会召开在即,但集团将根据修订的《公司法》先完成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及治理团队岗位职权修改,因此亟需在短时间内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变更/备案流程。
Vistra卓佳的解决方案
01
根据修订的《公司法》和R集团境内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R集团调整境内公司治理结构及修改章程提供咨询意见。
02
协助R集团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备案:
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修订的《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法定代表人应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
一名监事变更为监事会:
R集团所属A公司为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修订的《公司法》,需设立监事会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重述公司章程:
结合R集团境内公司实际情况及修订的《公司法》相关规定,就重述章程的条款提供和合规咨询
03
依据修订的《公司法》关于董事职权和义务的相关规定,为R集团董事提供相应培训。
Vistra卓佳提示:
鉴于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诸多调整,提议存量企业尽快审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职能机构的设置及其相应的职权等,考虑按照最新的合规要求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岗位职责以及整个治理结构作出更改或调动,并向所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章程修改。
作者介绍
宋雅莉
中国内地企业服务总监
Vistra卓佳
臧月霞
中国内地商业服务经理
Vistra卓佳
长按识别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访问https://www.vistra.com.cn/contact-form完善相关信息,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会尽快联系您。
在Vistra卓佳,我们的宗旨是推动蓬勃发展。作为客户最坚定的盟友,我们为客户消除全球业务的繁琐流程。我们与各类企业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全程为客户保驾护航。无论是实体管理、财税规划、人力资源还是监管合规,我们致力于解决运营和管理难题,让您无后顾之忧。我们在50多个市场拥有9,000多名专家,凭借这一优势,我们能够加快进展、优化流程、降低风险,助您实现远大目标。
免责声明:本文件的内容仅供参考。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任何人因本文件的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而造成的任何后果或损失,Vistra Holdings S.à r.l.或其任何集团成员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等均不对该后果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文件必须与我们的法律和合规声明(包括免责声明)一起阅读,并且受其约束,法律和合规声明可于www.vistra.com/notices获取。© 2024 Vistra Group Holdings S.A.版权所有。
如需转载,请原文转载并注明出处。如欲对本文进行修改,须在发布前获得Vistra卓佳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