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适应症用药导致患者肢体五级伤残赔偿56万余元,值得警醒!

学术   2024-11-25 23:49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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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

患者石某平于2020年10月19日因工作事故导致右手严重挤压伤,被送往A医院接受治疗。在A医院,患者接受了右手清创、血管神经肌腱探查修复、内固定术等手术治疗,并在术后接受了预防感染、消肿、营养神经等对症治疗,其中包括使用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GM1)治疗。10月31日,患者因乏力及手部症状转至B医院,诊断为吉兰-巴雷综合症(GBS)及手部挤压伤,建议进一步检查及治疗。11月3日,患者至C医院,确诊为GBS,并接受了康复训练。

12月2日,患者因手指挛缩等症状入D医院治疗,诊断包括手指挛缩、GBS、手掌骨折术后等。在D医院,患者接受了康复训练和药物对症治疗,包括继续使用GM1。患者后续几次住院中,病情演变为手指骨折术后、手指挛缩、神经根型颈椎病和腰椎间盘突出。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了持续的康复训练和药物对症治疗。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指出,A医院在对石某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特别是在使用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GM1)的过程中,超出了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未遵循严格的临床使用条件和程序,导致石某平发生吉兰-巴雷综合症(GBS)。鉴定意见认为,A医院的过错与石某平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75%。石某平因此遭受五级伤残,严重影响了其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后,某A医院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某平的工伤与医疗损害导致的吉兰-巴雷综合症是两种不同的伤害,五级伤残并未考虑其先前的工伤情况。鉴定机构的检测和评估虽受主观因素影响,但A医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A医院关于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普遍用于神经损伤的主张缺乏依据,且与药品说明书及规定不符。石某平的伤残等级明确,且肌力减退严重影响活动能力,一审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合理。二审法院最终决定维持一审关于A医院承担赔偿75%责任的判决,最终判决A医院赔偿石某平56万余元。

律师点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11月8日(2016年第172号)的公告内容来看,要求所有单唾液酸四已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液说明书增加有关与使用神经节苷脂产品相关的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又称吉兰-巴雷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症)的【警示语】,若患者在用药期间出现持物不能、四肢无力、弛缓性瘫痪等症状,应立即就诊。格林巴利综合征患者禁用本品。要求国内外药品上市后监测中发现可能在【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中均增加或者修订关于格林巴利综合征这一病症。

本案中患者为手指、手掌伤害,与单唾液酸四已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液说明书中的适用证“本品用于治疗血管性或外伤性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帕金森氏病” 不符,属于超适用证用药,医方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该药可以用于外周神经损害的证据,因此鉴定机构认为医方使用单唾液酸四已糖神经节苷脂钠属于无指征用药,导致患者发生了相应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做出了医院承担75%赔偿责任的判决。

-THE END-


来源:患方律师说
版权归原作所有,转载请联系原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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