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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读分享
互联网医院服务运作模式研究:医院独立运营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比较
导读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推行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所面临的困境,研究互联网医院服务运作模式问题。通过构建医院企业共同运营和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涉及实体医疗渠道和互联网医疗渠道时的序贯博弈理论排队模型,本文探讨医疗机构、平台企业、医生及患者各方主体之间的动态决策关系,给出包括医疗服务价格、医生工资、市场供给量和需求量的均衡决策。研究表明:(1)当一个医疗渠道医生数量较多且超过一定规模时,医疗机构或平台企业应收取较低价格、支付较低工资,以引发较高供需量、较低等待时间,但利用率可能反而较低;而当另一个渠道医生数量较多时,医疗机构或平台企业应收取较低价格、支付较低工资,以减轻供需量压力及提高利用率,形成较低等待时间。(2)医生应尽可能被平均分配到两种渠道,这样做更有利于医疗可及性、运营利润、患者福利及社会福利提升。(3)相比于医院独立运营模式,采用医院企业共同运营模式虽然能产生较高的医疗可及性及患者福利,但却带来较低的运营利润。较小的互联网和实体渠道医生数量之差,医院企业共同运营模式对各性能指标的提升有利。
关键词:互联网医院;运作模式;实体医疗;互联网医疗;排队博弈论;
引用格式:李忠萍,钟勤佳.互联网医院服务运作模式研究:医院独立运营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比较[J].管理工程学报,2024,38(06):168-186.
0 引言
互联网医院,即依托线下实体医疗机构,通过信息技术将资源从医院内部拓展到互联网端,开展以居民健康服务为中心的在线诊疗服务平台,是《“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配套方案和发展重点[1-3]。为促进互联网医院服务持续发展,我国相继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 号)和《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0〕22 号),强调紧抓新一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机遇[4-6]。
在我国政府的医改政策下,全国各省市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纷纷重视互联网医院建设,积极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包括医院主导型互联网医院和企业主导型互联网医院[7]。其中医院主导型互联网医院作为构建了互联网服务系统的实体医疗机构,是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模式,借助互联网医疗平台,为居民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该种互联网医院有两种运营方式:医院独立运营、医院与互联网企业共同运营。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通常由实体医院独立发起,平台企业的运营利润归实体医院所有,例如浙大一院互联网医院、华西互联网医院。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通常由实体医院和平台企业共同发起,医院企业相互合作为患者提供线上或线下医疗服务,实现各自运营利润目标,例如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徐汇医院)贯众互联网医院(徐汇云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徐汇医院)。截至2023年6 月,全国已建立3000 多家互联网医院,在线医疗用户规模已达3.64 亿,互联网医疗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看病难、就医繁”的问题①资料来源:《互联网医疗缓解“看病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21)。。尽管互联网医院的运营模式已引起不少学者的关注,但现有研究不能完全满足我国互联网医院运作的要求,仍有待改进[3]。例如据《2021 中国互联网医院发展报告》,互联网医院数量增长迅速,但仅有不到一成真正实现有效运营②资料来源:《互联网医院给群众就医提供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22)。。究其原因,据统计我国地方政府对公立医院拨付费用仅占医院总经费约10%,其余90%左右的经费需要医院自己去创收,致使我国大型综合医院发起的互联网医院运营中,无论是传统实体线下渠道还是线上渠道普遍存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加之目前互联网医院线上线下定价机制不规范,使得医院和医生持续开展线上诊疗业务的积极性不高[7-8]。近年来,互联网医院的相关运营管理专家提出,如何针对互联网医疗渠道和传统医疗渠道的不同特性来制定差异化的收费价格,如何为不同医疗渠道的医生提供差异化的工资以实现其劳动价值最优,如何选择互联网医院的运营方式(医院主导型独立运营方式或医院企业共同运营方式),是协调互联网医院有效运营、实现我国医疗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必须面临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医改部门大力倡导完善互联网医院定价机制、医生工资补偿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互联网医院运营模式。因此,在运作策略上,针对涉及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服务体系,实体医院和平台企业该如何制定相应渠道的患者服务价格与医生工资决策? 互联网医院的管理者该如何根据提供者数量的不同性建立合适的运营模式来科学优化我国互联网医院的服务运作效率、提升医疗服务可及性及整体性能? 以上问题已成为政府部门、医学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与研究的热点和难点。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也意识到探讨推进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有效运作的决策方法,对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运营效率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这一问题逐渐成为当前医疗服务运作管理领域研究的热点[9-11]。探讨的主题主要包括:互联网医院模式、医疗服务定价以及医疗资源配置。首先,张杏通和何隽采用SWOT-PEST矩阵分析框架,探讨我国医院主导型与企业主导型互联网医院的运行机制,提出优化互联网医院发展的建议方案[12]。随后,杜学鹏等通过ROCCIPI 技术分析框架,评估两种类型互联网医院运营现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13]。Sun 等基于美国纽约州医疗数据,分析远程医疗对缓解医院紧急部门拥堵状况的作用[14]。然而,这些研究主要从战略和实证角度分析互联网医院的概念、运行现状及引入作用问题,而从运作管理角度评估医院独立运营和医院企业共同运营这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涉及的包括医院、平台企业、医生及患者参与主体在内的运作决策以及效能优化的研究还不多见。其次,医疗服务定价研究主要集中在传统医疗服务模式领域,例如医院协作环境中的服务定价[15,16],医院竞争环境中的服务定价[17-19]。由于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的医疗服务定价仍是一个新兴议题,相关理论研究还不成熟。网络环境下具有延时敏感性的患者很容易通过搜索、社交网站与论坛了解医院线上线下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择医渠道决策会因此做出相应改变。然而,当前就互联网医院模式下的服务定价策略对患者参与行为的影响研究还较少。另外,现有文献仅考虑定价策略,但提供者给患者的供给量受医疗机构或平台企业定价策略的影响,同时医院或平台企业定价也受服务提供者供给数量策略的影响。那么,如何根据两种互联网医院模式的不同特性来深入评估包括患者在内的平台企业或医院所具备的不同的互联网医院模式、评估医生及患者间的动态决策行为关系,进而制定服务价格? 这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再次,在医疗资源配置的研究领域,有关不同医疗机构间转移资源[20-21]与医疗机构内部资源分配[22-24]的研究一直是医疗服务运作管理领域的热点,其研究成果也较成熟,但缺乏在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关于实体医疗渠道和互联网医疗渠道医生优化分配的研究。鉴于总提供者数量的有限性,合理配置两种不同医疗渠道医生数量对实现患者、医生、医疗机构或平台企业共赢、实现互联网医院各参与主体社会效益、社会福利等的提升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有必要在理论上开展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鉴于此,结合与新医改相关的互联网医疗政策,本文针对医院、平台企业、医生及异质患者构成的互联网医院服务体系,通过构建医院独立运营和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多方参与主体间的博弈理论排队模型,探讨如下问题:
(1) 医院企业合作运营/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医院及平台企业在自身运营利润/医院在整体运营利润最大化目标下,如何决策实体医疗渠道及互联网医疗渠道/两种医疗渠道的患者服务价格和医生工资? 具有服务水平、距离、等待时间、治疗价格敏感偏好行为的患者基于期望效益最大化目标如何进行医疗渠道选择? 医生在期望效益最大化目标下如何决策患者服务时间?
(2) 通过理论结合数值仿真分析两种医疗渠道的医生数量对于参与主体均衡决策(医院或平台企业定价、医生供给量、患者需求量)与均衡绩效(社会福利、提供者福利、患者福利、运营利润)的影响,进而评估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运营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影响机理。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研究,本文希望为优化我国互联网医疗关键环节、加强互联网医院服务运作模式功能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政策参考,从而为提升我国医疗服务水平提供决策依据。
1 模型描述
本文考虑由医疗机构、平台企业、服务提供者(医生)及需求者(患者)构成的互联网医院服务体系,如图1所示。互联网医院通过实体医疗和互联网医疗两种渠道为患者提供服务,考虑两种医疗渠道医生数量及总数量是固定的,记为(i = m,o;k = f,e) 与N,如表1所示。
图1 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参与主体之间的决策关系
Figure 1 Decision-making relationship among participants in the two Internet hospital service modes
表1 符号说明
Table 1 Parameter symbol summary
本文研究考虑每种医疗渠道下的医生是同质的,并基于期望效益最大化,决定单位时间向患者提供的服务时间;考虑每位医生的期望效益由提供服务获得的总收益与产生总机会成本构成,其中总有效工作量为患者所需求的总时间占医生供给的总时间比例,称为医疗服务利用率(简称利用率);为医生完成每单位工作从医疗机构(实体医疗渠道) 或平台企业(互联网医疗渠道) 获取的单位工资;a 为单位机会成本参数[25-26]。这种考虑医生基于期望效益最大化作出决策,为患者提供服务时间的假设也与当前的现实情况较为符合。例如,近年来我国医生工作积极性不高,政府医改部门多次强调要建立有关医务人员的薪资激励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①见http:/ /www.gov.cn/xinwen/2021-03/31/content_5597121.htm。,而医疗服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生的服务时间[15]。因此,本文基于劳动经济学中的“收入-闲暇”模型,考虑医生作为服务提供者,给予患者的服务时间是随机的,并根据其投入工作的时间产生的收入与投入休闲的时间产生的效用进行决策[25]。
患者作为医疗消费者是异质的,基于期望效益最大化,会选择一种医疗渠道接受服务或退出该系统(期望效益小于0 时)而选择从其他系统获取服务。本文考虑每位患者效益由服务感知价值、距离(仅实体医疗渠道)、治疗价格及等待时间构成。在两种不同的医疗渠道中,接受服务的患者对医疗的感知水平是不同的。鉴于在实际中,较互联网医疗而言,实体医疗的医生可更加近距离且较准确地对患者进行诊疗,因此本文假设互联网医疗服务感知价值v 较实体医疗服务价值αv 低,其中v 服从[0,1] 上均匀分布,α >1[16]。每位患者选择医疗渠道k 并接受服务支付价格,招致等待时间为,单位等待时间对其产生负效益为hk,考虑到在实际中,较互联网医疗渠道而言,实体医疗渠道具有相对较高的服务价值,使得患者更愿意等待,因此假设he>hf。此外,选择实体医疗渠道接受服务的患者将产生一定距离成本,记为t[15]。
对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医疗机构和平台企业作为两个独立参与主体,决定其各自医疗渠道下对患者收取的服务价格与为服务提供者支付的工资,实现期望利润最大化。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本质上相当于是实体医院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线上线下两种医疗渠道诊疗服务,即互联网医疗渠道相当于医疗机构的一部分。因此,本文考虑同时决定两种渠道的患者服务价格与服务提供者工资,实现两种医疗渠道总的运营利润最大化。为便于管理分析,本文考虑每种医疗渠道患者服务成本为0[22]。
本文考虑在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医院作为两种医疗渠道的管理方/在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医院和企业分别作为实体医疗渠道和互联网医疗渠道的管理方,是领导者;患者作为服务需求者,医生作为服务提供者,均是跟随者。且在医疗供给量不确定的情况下,医疗需求者往往基于医疗供给量进行就医选择。为便于评估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的运作性能,本文假设决策过程符合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决策顺序,即作为第三决策者的医生能观察到作为第二决策者的患者的决策,患者能观察到作为第一决策者的医院或平台企业的决策。这种有关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决策模型的假设,在一些医疗服务运作管理文献中也较为常见,例如陈妍等[16],Zhou 等[17],李忠萍和王建军[11]都有过相关论述。因此,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运营模式下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决策过程,如下表2所示。
表2 互联网医院服务参与主体决策过程
Table 2 Decision-making process of Internet hospital service participants
2 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的均衡分析
本文采用逆向递推法,探讨在医院企业共同运营和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传统渠道与互联网渠道涉及患者、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及企业的决策。
2.1 提供者服务决策
给定服务提供者的工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i 下医疗渠道k 的每位服务提供者的优化问题为[23-24]
基于(1),可得每位服务提供者的最优服务时间,如性质1所示。
性质1 给定,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i 下医疗渠道k 的每位服务提供者的效益随服务时间的增加先增加后减少,存在唯一最优的满足。
证明:求关于的一阶与二阶导数,可得- 2a <0,即证。
基于性质1,且由,可知,即单位时间每位服务提供者的工资随需求量递减、随供给量递增。一方面,在供给量给定的情况下,对于整个医疗市场而言,固定的服务提供者数量使得每位提供者投入的服务时间是一定的;而对于每位服务提供者而言,当市场需求量越高时,投入更多的服务时间可使其获得更高效益,因此提供者的最优服务时间随需求量的增加而增加。此时,为保持一定的服务时间,需适当降低服务提供者工资,这表明服务提供者工资随需求量增加而减少。另一方面,在需求量给定的情况下,供给量越高,越需要通过增加服务提供者工资来提高每位患者的服务时间。因此给定与,可确定唯一的服务提供者工资。
2.2 患者选择决策
给定,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i 下选择实体渠道与互联网渠道的每位患者效益分别为
其中期望等待时间近似满足(k = f,e;i=m,o)。为便于计算,考虑β 为一常数且满足β ≥1[25,27]。
基于患者选择模型,可得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i下各渠道需求量,如性质2所示。
性质2 给定,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i 下医疗渠道k 的需求量Dik 满足:
其中
证明:由,可得;由0,可得;由,可得
当时,则;当时,则;
当时,则;当时,则。
因此,,即证。
由性质2,可知每种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各渠道的需求量不仅取决于自己渠道的服务价格,还取决于竞争渠道的服务价格,因此给定与,可确定唯一服务价格,如推论1所示。
推论1 给定与,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i 下医疗渠道k 的服务价格满足:
证明:基于性质2,可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证明。
情况1: 当时, 即,可知;
因此,服务价格是关于需求量与供给量的函数,即
情况2: 当时, 即,可知
因此,服务价格是关于需求量与供给量的函数,即
易验证,,矛盾。
由推论1 可知,每种医疗渠道的服务价格随自己渠道需求量及竞争渠道需求量减小,而仅随自己渠道供给量增加。这是由于在每种渠道就诊的每位患者效益随服务价格及等待时间的增加而降低。考虑到患者作为期望效益最大化策略者,仅当接受医疗所获期望效益不低于0 时,才选择从该市场就医,且总选择一种可获得更高效益的渠道。研究发现,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的互联网渠道均衡需求量恰好使每位患者效益为0,而实体渠道均衡需求量恰好满足每位患者在实体渠道与互联网渠道就诊的效益相等。以上结果进一步说明,一方面,自己渠道需求量越高或等待时间越长,需制定的治疗价格越低,而等待时间随需求量增加而增加、随供给量增加而减小,因此每种渠道服务价格分别随自己渠道需求量减小、随供给量增加;另一方面,医疗渠道间的竞争使自己渠道服务价格又随着竞争渠道需求量的增加而减小。
2.3 医院和企业定价决策
基于每位患者与每位服务提供者的决策,本文考虑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平台企业关于互联网医疗渠道的定价决策及医院关于实体医疗渠道的定价决策,以及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医院同时关于两种医疗渠道的定价决策,相应优化问题如下所示。
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
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
根据性质1 与推论1,可得优化问题(4)等价于
优化问题(5)等价于
因此,通过确定最优需求量与最优供给量,可确定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各医疗渠道最优定价决策。为确定最优供需量,首先需要给出如下几个引理。
引理1 给定与,关于先增加后减少, 存在最优的满足
证明:对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给定满足
求关于的一阶与二阶导数,可得
令,即证。
对于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给定满足
求关于与的一阶与二阶导数,可得
当α>1 时,
令,即证。
由引理1,可知对于每种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当供给量确定时,亦可确定最优需求量;而且,当实体医疗渠道与互联网医疗渠道共存的情况下,每种医疗渠道需求量不仅取决于自己渠道供给量,还取决于竞争渠道供给量。基于引理1,本文探讨医院及企业的目标函数关于供给量的单调性,从而获取最优供给量,如引理2所示。
引理2 当,或b>1 时,,关于Sk 先增加后减少, 存在最优满足:,
其中
证明:对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求关于Sk 的一阶与二阶导数,可得
令,可得
由引理1,可知
令,由
可知
同理,可知Ne >8ahe,即证。
对于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由引理1,可知
同理,即证。
由引理2,可知在一定条件下,对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或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存在最优实体医疗渠道利用率和最优互联网渠道利用率使医院和企业(或医院)的利润达到最大化,由此可进一步得到相应渠道的供给量与需求量。基于引理1 与引理2,可获得每种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各参与主体的最优决策(供给量、需求量、服务价格及提供者工资)与最优绩效(患者福利、提供者福利、企业与医院运营利润、等待时间、可及性及社会福利)。鉴于两种医疗渠道共存,每种渠道的最优均衡结果将同时受到自己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竞争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及总的服务提供者数量影响,如性质3所示。
性质3 每种互联网医院模式下,当β = 1 且或β >1 时,医生数量对均衡结果影响如表3所示:
表3 医疗渠道的提供者数量及其竞争渠道的提供者数量对于均衡结果的影响
Table 3 The influence of the number of providers in medical channels and the number of providers in competitive channels on the equilibrium results
其中↗表示单调递增,↘表示单调递减; Nk 表示医疗渠道k 的提供者数量; Nk- 表示医疗渠道k 的竞争渠道的提供者数量。
证明:对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由引理2 可知,其中
可知关于Ne 先增加后减少。由,可得关于Nf递减。
同理,可得关于Nf 先增加后减少,关于Ne递减。由,可知
可知关于Ne 递增;由,可知关于Nf 递减。
同理,可知 关于Nf 递增,关于Ne 递减。由, 可知关于 Nf 递增; 由,可知关于Ne 递减。由,可知关于Ne 与Nf 递减。由,可知关于Ne 与Nf 递减。由,可知关于Ne 先增加后减少,关于Nf 递减。对于传统医疗服务渠道,可类似证明。
对于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由,其模式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类似,如下即证。
由性质3 可知,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越多,总服务供给量越多,就会诱发越多患者选择该渠道,导致相应需求量增加,因此本(或竞争)医疗渠道供给量与需求量都随本(或竞争)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增加而增加。鉴于两种医疗渠道对患者的竞争,随着竞争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增加,越多患者选择竞争渠道,将使选择本渠道的患者数量减少,因此本渠道供给量与需求量反而随着竞争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增加而减小。考虑到服务提供者数量越少,相应医疗渠道供给量越小,为降低供给量减少所带来的影响,需对服务提供者支付一个较高工资,因此本渠道服务提供者工资随其数量增加而提高;此时,竞争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增加使本渠道供给量减少,又会引起本渠道服务提供者工资降低。
较高的供给量引发较低的利用率,而较高的需求量引发较高的利用率,因此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的数量变化与利用率有关,利用率影响程度又取决于需求量变化与供给量变化。当每种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较低时,其数量增加所带来的需求量增加对利用率的影响超过供给量,致使利用率提高;然而,当服务提供者数量较高时,其数量增加所带来的供给量增加对利用率的影响超过需求量,致使利用率降低。尽管本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增加使竞争渠道供给量与需求量均减小,考虑到两种不同医疗渠道之间的竞争性以及竞争渠道需求量的增加对其利用率的影响总超过供给量,因此,竞争渠道的利用率总是随本渠道提供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对于各种医疗渠道的等待时间而言,当增加本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时,供给量增加所带来的等待时间减少超过需求量增加所带来的等待时间增加,致使本医疗渠道等待时间减少;相比之下,竞争渠道利用率增加,导致竞争渠道等待时间反而增加。此外,治疗价格需基于市场服务提供者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当服务提供者数量较少时,随着本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增加,继而利用率提高使得医院或企业制定更高的治疗价格从而获取更多利润;当服务提供者数量较多时,随着本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增加,继而利用率降低导致较长等待时间使得医院或企业制定更低服务价格以引导更多患者选择接受服务。因此当服务提供者数量较少时,服务价格可随其数量增加而适当提高;否则,当服务提供者数量较多时,服务价格反而随其数量增加而适当降低。当竞争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增加时,会引发本渠道需求量减少,促使医院或企业制定更低的服务价格。
3 医院企业共同运营与医院独立运营的性能比较
前面章节已获取医院企业共同运营与医院独立运营两种互联网医院模式下传统医疗渠道和互联网医疗渠道的参与者决策及其绩效,本节探讨两种服务运营模式的性能比较。
首先,基于引理2,可比较两种服务模式下的利用率,如性质4所示。
性质4 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运营模式下的利用率满足且,或且,或且。
证明:基于性质3,接下来可从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证明。
(1) 若,由
(2) 若,由
(3) 类似地,可知存在。
(4) 假设且,可知与性质3 矛盾。
性质4 表明相比于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的实体医疗与互联网医疗两种渠道中至少有一种渠道的利用率较高。出现该结果主要是由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医院和企业作为两方不同参与主体追求各自的期望运营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在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实体医疗与网上医院均由医院控制,即医院同时主导两种渠道运营,因此最终实现整体期望运营利润最大化。当实体医疗渠道与互联网医疗渠道分别由医院与企业主导时,双方主体均通过尽可能高的利用率来达到各自最优目标,但它们整体的运营利润并非最优。这意味着相比之下,在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尽管医院基于两种医疗渠道达成了运营利润之和最大化,但每种医疗渠道或其中一种医疗渠道的利用率反而可能较低。
性质5 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的均衡结果满足:Λm* >Λo*。
证明:
由性质4,可知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可能存在两种医疗渠道中的其中一种渠道的利用率,相较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的渠道利用率高。考虑到高的利用率导致高的需求量,因此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可能会使一种医疗渠道的需求量较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的需求量高。但此时前者服务模式下另一种医疗渠道的需求量总是较后者服务模式下的需求量低,且这两种服务模式下相应医疗渠道的需求量差距较大。最终研究表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对于提升医疗服务可及性总是更有利,如性质5所示。
性质6 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的患者福利满足:Pm* >Po*。
证明:由
性质6 表明较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而言,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每种医疗渠道的每位患者效益可能并非更高,但患者福利更好。因此,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对于提升患者福利更有利。而且,基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的企业和医院目标,以及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的企业和医院目标,可知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的总运营利润满足Pm* <Po*,其中。
4 数值实验
综上所述,本文已通过理论证明,给出了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运营模式下的医疗渠道利用率、可及性以及患者福利之间的性能比较关系。接着,本节将基于数值实验进一步分析服务提供者数量变化和两种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差距对于均衡结果的影响。其中,服务提供者均衡工资与患者均衡服务价格分别记为与;供给量与服务提供者均衡福利分别记为Si* 与Gi*。为不失一般性,设a = 2, α = 2, t = 1.2/0.8, he= 4, hf= 3, β = 3,Λ=1, N ∈(0, 200)/=400,至于其他参数值的设置,相关结果分析也较类似。
4.1 提供者数量对于均衡结果的影响
图2 展示了在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运营模式下,当实体医疗与互联网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相同时,服务提供者数量增加对均衡结果的影响。由性质3 可知,当每种医疗渠道的服务提供者数量较多时,利用率或服务价格随本医疗渠道和竞争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增加而降低,致使较多的总服务提供者数量引发较低的利用率或产生较低的服务价格;当每种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较少时,利用率或服务价格分别随本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增加而提高、随竞争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结果当总服务提供者数量超过(低于)一个阈值时,利用率或服务价格的增加量超过(低于)降低量,因此每种医疗渠道利用率或服务价格随总服务提供者数量增加而先增加后减小;鉴于服务提供者工资随本医疗渠道和竞争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增加而降低,因此每种医疗渠道的服务提供者工资随总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增加而减小,如图2(a)~图2(c)所示。尽管供给量或需求量分别随本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随竞争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增加而减少,但供给量或需求量的增加量总是超过减少量,致使每种医疗渠道供给量或需求量随总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如图2(d)~图2(e)所示。需求量的增加最终导致患者福利和运营利润也随总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如图2(g)~图22(i)所示。鉴于每种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的福利随其工资和利用率的增加而增加,本文进行类似分析,可发现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每种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的福利总和随总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增加而先增加后减小,如图2(f)所示。
图2 提供者数量(Ne, Nf)关于均衡结果影响
Figure 2 The effect of number of providers (Ne, Nf) on equilibrium results
通过对比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的均衡结果,结果表明性质4 ~性质6 的理论结果依然成立,而且还发现了在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其供给量总是较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的高;但当总服务提供者数量较多且高于一个阈值(对于服务提供者福利,总服务提供者数量为175;对于社会福利,总服务提供者数量为46)时,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的服务提供者福利和社会福利均高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除此之外,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的服务提供者福利和社会福利较高。
总之,可以发现当总服务提供者数量较多时,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较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更加有利于服务提供者福利和社会福利提升,但对于可及性、患者福利以及运营利润的提升反而不利。当总服务提供者数量较少时,相较于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对于医疗服务各运营性能的提升反而更有利。因此,本文可给出的管理启示为:当给传统医疗渠道和互联网医疗渠道分配的医生数量相同时,在医生较多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在建设互联网医院时应该选择自己独立运营的方式来改善医生福利和社会福利,此时要牺牲医院运营利润及患者福利;在医生较少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在建设互联网医院时应该选择自己和互联网平台企业共同运营的方式。
4.2 两种医疗渠道提供者数量差距对于均衡结果的影响
图3 展示了在总服务提供者数量固定的情况下,互联网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较实体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差距对均衡结果的影响。当总服务提供者数量一定时,实体医疗/互联网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增加必然引发互联网医疗/实体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减少,结合性质3 的结论,研究发现当服务提供者几乎全部服务于实体医疗渠道(互联网医疗渠道)时,较少/较多的提供者服务于互联网医疗/实体医疗渠道(实体医疗/互联网医疗渠道),使得互联网医疗和线上实体医疗渠道的利用率分别随这两种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减小(减小/增加)。否则,当两种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都较多时,增加互联网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是否能够降低其利用率,将取决于互联网医疗渠道和实体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差距多少,如图3(a)所示。鉴于在同时增加互联网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减少实体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时,互联网医疗/实体渠道服务提供者工资的降低超过(低于)其提升,因此互联网医疗/实体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的工资应随网络和实体两种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差距的增加而降低/提升,如图3(b)所示。关于服务价格的影响,两种不同的互联网医院服务运营模式是不同的。对于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运营模式,当以两种医疗渠道总运营利润之和最大化为目标时,随着互联网医院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增加,需设置较低的网上服务价格和较高的实体服务价格,引导更多患者选择相应的医疗渠道接受服务。相比之下,对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运营模式,两方医疗渠道参与主体各自追求运营利润最大化,使得当两种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差距较小时,两方主体间竞争增大,从而都设置了较低的服务价格,如图3(c)所示。
图3 提供者总数量固定情况下两种医疗渠道的Ne-Nf 关于均衡结果影响
Figure 3 Influence of Ne-Nf on equilibrium results of two healthcare channels with the fixed total number of providers
考虑到互联网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较多、实体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较少,引发互联网医疗渠道供给量或需求量增多、实体医疗渠道供给量或需求量减少。研究发现每种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的两种医疗渠道的总供给量或需求量随两种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差距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其数量差距的多少。对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而言,当互联网医疗/实体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较少时,随着线上实体两种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差距的增加,互联网医疗/实体渠道需求量或供给量的增加超过/低于实体医疗渠道需求量的减少,因此总需求量或总供给量随着两种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差距的增加而增加/减少。不同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伴随着线上实体两种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差距的增加,互联网医疗渠道需求量的增加总是超过实体渠道需求量的减少,因此总需求量随着两种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的增加而减少,如图3(d)~图3(g)所示。
需求量的变化导致企业主导型/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患者福利随线上实体两种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差距的增加而先增加后降低/降低;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互联网医疗/实体医疗渠道运营利润随网上实体两种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差距的增加而增加/降低,而两种医疗渠道运营利润之和对于服务提供者数量差距的变化则取决于其差距量的多少,尤其可发现在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存在一个较中高等的差距量使得总运营利润达到最大化。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服务实体医疗渠道的提供者越多,总运营利润越高。服务提供者工资和利用率的变化使得:当两种医疗渠道提供者数量较为接近(低中或中高)时,提供者福利可能较低(较高)。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运营利润、患者福利及提供者福利的变化使得:当互联网和实体医疗渠道提供者数量较为接近时,社会福利更高;且当互联网医疗渠道提供者数量较实体医疗渠道的差距超过一定量时,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更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提升,如图3(h)~图3(l)所示。
总之,可以发现在总服务提供者数量一定的情况下,两种医疗渠道的服务提供者数量较为接近可能更有利于医疗服务可及性、运营利润、患者福利及社会福利的提升。互联网医疗渠道与实体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之差较高时,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运营模式较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运营模式更加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提升,但对于医疗服务可及性、患者福利、运营利润的提升反而更不利;否则,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运营模式对于提升各运营性能指标更有利。因此,本文可给出的管理启示为:在进行医院主导型互联网医院的建设中,将医生资源尽可能平均地分配到互联网医疗渠道和传统医疗渠道,可以实现医疗服务可及性以及患者福利、社会福利更优的目标;而将医生资源较多地分配到互联网医疗渠道且两种医疗渠道所分配的医生数量差距处于中等水平时,可以使服务提供者供给量与运营利润更高。
5 结论与管理启示
本文构建了医院独立运营或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下,医生通过实体医疗渠道与互联网医疗渠道给患者提供服务的序贯博弈理论排队模型。考虑患者对两种不同医疗渠道具有不同的服务感知价值及距离、治疗价格、等待时间偏好的情况下,基于患者期望效益最大化的服务选择行为,本文获得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运营模式下的每种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以期望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最优服务时间:对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获得医疗机构以运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最优实体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给服务提供者的工资、平台企业以运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最优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给服务提供者的工资;对于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获得医疗机构以两种医疗渠道总运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最优实体医疗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给服务提供者的工资。研究发现:对于每种医疗渠道,相应服务提供者数量越多,仅当服务提供者数量较多且超过一定量时医疗机构或平台企业应收取较低的服务价格 (否则,当服务提供者数量较低且低于一定量时医疗机构或平台企业应收取较高的服务价格)、支付较低的服务提供者工资,从而引发较高的供给量及需求量,形成较低的等待时间,但利用率可能较低;而当竞争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越多时,医疗机构或平台企业收取较低的服务价格、支付较低的服务提供者工资,以减缓供给量、需求量以及利用率的降低,进而形成较低的等待时间。
为评估两种互联网医院服务运营模式,本文采用数值实验分析了两种医疗渠道服务提供者数量等量增加及总服务提供者数量一定的情况下,两种医疗渠道提供者数量差距对于均衡结果的影响,可给出如下管理启示:(1) 采用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可以产生更高的运营利润;采用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可以带来更高的服务可及性及患者福利。(2) 在医生较多的情况下,采用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尽管可以带来更好的医生福利和社会福利,但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模式比较,该模式牺牲了相应的服务可及性、患者福利以及运营利润。(3) 在进行医院主导型互联网医院建设中,将医生资源尽可能平均地分配到互联网医疗渠道和传统医疗渠道,对服务可及性以及患者福利、社会福利的提升更有利;将医生资源较多地分配到互联网医疗渠道且两种医疗渠道所分配的医生数量差距处于中等水平时,可使提供者供给量与运营利润更高。
在本文的基础上,后续可开展如下工作:(1)本文针对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的医院主导型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探讨医院独立运营和医院企业共同运营两种方式的运作效能,而实际中还可能存在平台企业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所以未来可对这种企业主导型互联网医院服务运营模式展开研究。(2) 本文基于医疗机构的营利行为研究互联网医院的服务运作,现实中存在互联网医院部分实体医疗机构以患者福利或社会福利等为优化目标的情况将是未来需深入研究的范畴。(3) 在考虑医生为互联网医疗渠道患者和实体医疗渠道患者服务时,本文假设两种医疗渠道的医生都基于期望效益最大化提供服务时间,而实际中可能存在医生在实体医院的服务时间是确定的情况,此时互联网医院在不同医疗渠道合作运营中该如何进行科学定价也是后续可展开的研究之一。(4) 本文仅通过构建完全信息下的序贯博弈决策模型评估医院独立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与医院企业共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的定价决策及其运作性能,但现实中参与者之间的决策更符合不完全信息下的博弈决策过程。因此,未来研究一个很重要的方向是:当后决策者不能观察到前决策者的决策结果时,互联网医院该如何为服务定价以及作出运营模式选择?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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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 (21YJC63007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72101001)
*通讯作者:李忠萍(1989—),女,安徽阜阳人;安徽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医疗服务运作管理、供应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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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经-早读分享》是由《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编辑部编辑出版(总第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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