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常见: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必须书面告知吗?
申请人李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连云港米喜食品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未以书面向申请人反馈结果,于2021年12月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2月7日受理,1月11日举行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请确认被申请人未以书面向申请人反馈举报投诉处理结果违法。申请人称:因维权救济需要,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向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夹心海苔不符合规定。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得知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举报投诉案件转交给被申请人处理,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处理结果。遂复议。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投诉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夹心海苔”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信材料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举报和投诉作出区分对待处理,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作出告知是否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投诉案件是否受理或者不受理,也未在限期内处理申请人投诉案件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告知,可以视为被申请人立案,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延期案件和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3、申请人举报投诉信明确写明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举报请求也明确提到“书面受理”“书面答复”“书面送达”,如被申请人提供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证明已经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的属于未经过申请人同意接受以此方式回复的属于违背正当程序原则。或者被申请人已对案件进行调查,只是未向申请人作出举报投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告知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21〕242号)的相关规定。4、如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邮箱等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投诉的处理结果,但并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综上所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购买涉案产品,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具有提起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认为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与申请人举报奖励和投诉索赔息息相关,因此申请人与本案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并确认被申请人违反了《行政法》第二十八条3.违反法定程序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申请人提交证据:申请人身份证信息、申请人手持身份证图片、举报投诉信、淘宝个人信息页截图、账单详情页截图、夹心海苔产品图片、购物小票图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1、关于投诉事项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投诉举报其通过超市购买的“夹心海苔”产品营养成分表碳水化合物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4项涉案产品碳水化合物68.1克的营养素参考值%应为(68.1克)×100%=22.7%,碳水化合物应标识为23%,而涉案产品碳水化合物虚假标注24%。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因申请人的诉求既有投诉又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拒绝赔偿,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于7月2日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2、关于举报事项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于6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于7月1日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举报事项属实,于7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7月2日将立案情况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终止调解、不予立案等情况符合规定要求。依据《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文书式样八《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注:3.本决定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和文书式样十《举报立案告知书》“注:2.本告知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的相关注释,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终止调解和立案情况符合规定要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请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2315投诉登记表、举报登记表、举报投诉信材料、案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拒绝调解说明、电话记录、通话记录截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立案告知书。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生产不合格产品,请求“1、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涉案产品并进行销毁,对其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以最高奖励申诉举报人;2、责令被举报人退还举报人购货款并十倍赔偿其承担举报人因本案申诉所产生的车旅费,误工费及资料打印费等;3、依法书面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诉求,请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申请人对案件按投诉和举报分别进行登记。6月25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拒绝调解说明书,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制作市场监管〔2021〕第0627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7月1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决定对举报立案调查,制作市场监管〔2021〕第青07号《举报立案告知书》。7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接听电话号码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载明联系电话号码一致)告知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及举报立案决定。另查明:2019年12月20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文书式样八《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注明“本决定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及文书式样十《举报立案告知书》注明“本告知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对投诉举报分别进行处理。对投诉案件,被申请人采用调解方式处理该投诉,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制作《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间日内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既要保障投诉举报人对案件处理信息知悉的法定权利,也要综合考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成本和执法效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投诉举报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的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通过电话告知这一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对投诉举报人权利并无不利影响,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对举报案件,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调查,决定立案调查后,制作《举报立案告知书》,且告知了申请人立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据此,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作用主要是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其规范的目的系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而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被申请人是否立案查处以及如何查处,其处理结果不涉及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并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地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其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并无法定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主张的获得举报奖励的权益,是可期待权益。只有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具备其他奖励条件的情况下,该举报奖励才有可能实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查处行为与申请人获得举报奖励之间只有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申请人认为其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依法主张救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经本机关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本机关组织的听证会,视为其对自己相关权利的处分,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以书面反馈投诉处理结果违法的行政复议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以书面反馈举报处理结果违法的行政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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