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基于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目标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如果其中经过严格的论证程序并经国务院同意,内容也具有合理性,并未与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相抵触,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实施依据。、对于市场主体违反规范性文件以不正当方式获得财政补助的,行政机关有权决定依法追回,人民法院对此类决定应予支持。
苏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8日,法释〔2018〕1号)。第一,本条第一款中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并非是指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独立的财政支付能力,而是指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并非行政机关自身来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对于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派出所以自己名义而非以公安局的名义作出。因此,从技术上考虑,与其让派出机构的上级机关作被告,不如将派出机构列为被告更为妥当。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授权”标准,即观察行政派出机构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本条第二款“超出法定授权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之外行使行政职权,按照“谁行为,谁被告”的规则,应当由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法院对“超出法定授权范围”的审查,包含了规章授权是否合法的审查。规章授权组织在诉讼中被确认为行政诉讼被告之后,法院在进行权限审查时,要审查规章的授权是否合法,该组织是否具有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只有在规章的授权和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没有抵触,而且该授权是必要的情况下,才应当承认受权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第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政机关的“授权”视为委托。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被告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或者特别授权。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授权,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行政委托需要具备正式的书面委托文书,口头委托并非合法的委托。----梁凤云:《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99-100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第二版)》,杜万华总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转自 专注行政法欢迎关注《易苍松聊综合执法》,专业综合执法知识学习园地
觉得文章不错,看完后请点赞,分享到你的工作群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