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违法行为性质;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何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使用的文书,相当于办案前期工作的总结,鼓励办案人员考虑采用说理式文书。总局发布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文书范本,对需要填写的内容进行了非常详尽的列举。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按照“涉嫌 + 违法行为性质 + 案”的方式表述,如“涉嫌销售劣药案。”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三)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可以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核查及立案的时间,以及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等案件调查情况。
(四)调查认定的事实。是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结果、主观过错等因素。要客观真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涉及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计算的,要说明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计算方法和依据。
(五)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要将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根据证据规则应当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将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对应列明。排列证据时,应当结合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关联程度、获得证据的时间顺序、案卷的归档顺序等因素,合理排序。既要包括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又要包括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既包括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也要包括证明违法情节的证据。对有关证据材料要进行甄别,按照证据规则进行筛选、排除。只记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应记载。
(六)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指违法行为所归属的具体案件类型。应当写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条、款、项、目要具体明确。如“当事人销售的超过有效期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属于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七)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以写明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还应当说明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结合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表述。
(八)处理意见及依据。包括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期限等具体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处罚依据必须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即应写明依据《 ×× 法》第 × 条第 × 款第 × 项,而不能含糊地写成依据 ×× 法或依据有关规定。对经调查当事人确实不存在违法行为,或是办案人员已尽调查职责,非调查人员主观原因的情况下难以查明事实,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可以建议作结案处理。对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存在的,提出不予处罚的意见。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追究时效内未被发现的。对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移送的行政机关及理由。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要附有该报告。
(九)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名。应由立案审批表确定的办案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办案机构负责人是指承办案件的处(科)负责人。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理解与实务(2022年版)》,杨占新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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