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贸易业务总额法改净额法以及商誉减值问题收警示函

文摘   2024-11-11 21:32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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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等规定,我局对东 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经对相关贸易业务模式的实质进行审慎判断后,华立股份对 2022 年前三季度部分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从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据此对 2022 年一 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后,公司 2022 年一季度、半年 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减少 1690.72 万元、8416.75 万、10869.59 万元,营 业成本分别减少 1690.72 万元、8416.75 万、10869.59 万元。公司修正前的 2022 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对贸易业务的核算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华立股份于 2022 年为某工程公司代采混凝土、钢材和管桩等建筑材料, 涉及销售金额 2,735.40 万元,销售成本 2,402.35 万元,公司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 333.05 万元。经查,该项业务实质为以贸易业务为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具有偶发性和特殊性,但公司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且未披露为非经常性损益。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 号)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第四条等相 关规定。 


三是华立股份对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充分考 量期后事项对该公司收入产生的影响,导致 2023 年少计提对该公司的商誉减值 准备 169.28 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 一条等相关规定。上述情形导致华立股份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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